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运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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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1  附件二: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货物采购、专业分包等项目),使用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 第四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电子印章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查询、下载等操作。  2 / 11  第五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检测通过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八条 电子标书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资质信息、相关业绩等内容应当从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中调用;基础数据库未包含的信息可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制作工具”。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电子印章; (三)电子标书提交前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对电子文 3 / 11  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完整; (四)现场递交的电子标书应当包括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 第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施工项目,电子标书中还需要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数据接口标准》的有关规定,形成XML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网络将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备案。 满足相应资格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从电子化平台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方式可以采用现场递交或网络递交方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采用一种递交方式。资格后审项目原则上采用网络递交方式,下载招标文件少于15(含)家的,招标人可发布补充招标文件改用现场递交方式。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首先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并将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同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表面上,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采用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拟委派的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 4 / 11  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的个人CA电子印章进行加密。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十二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后,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进行加密;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因特网或有形建筑市场内局域网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化平台记录撤回操作。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回执。 第十三条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经密封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得加密)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采用网络递交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因特网或有形建筑市场内局域网将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投标文件之后,提供回执,递交成功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5 / 1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化平台记录撤回操作。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回执。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 资格审查工作计划开始时间前30分钟内,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解密。 第十五条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审查委员会主任,按规定开展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审查委员会主任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审查委员会每位成员审核确认评审报告,并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审报告上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一)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三)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四)因申请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五)申请人资格合格必要条件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业绩,未能从基础数据库中直接调用的;  6 / 11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申请人应当登录电子化平台查询,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已确认投标的,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可以撤销确认,招标人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依次递补。 未确认投标的或者确认不投标的(包括已撤销确认投标的),不能下载招标文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如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在开标时导入电子化平台(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导入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签到。 第二十条 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经检查密封合格的,应导入电子化平台。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投标文件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介质由投标人收回。 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 7 / 11  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在开标会开始后,使用本人CA电子印章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可正常解密及打开,若无法解密或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会记录上盖章确认。 招标人用CA电子印章将电子化平台中该项目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加密用的CA电子印章须由招标人随身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评标前,由招标人用加密时所使用的CA电子印章对电子化平台中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并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主任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标报告上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模块目录编写的,该模块内容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拒绝: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的; (三)以网络方式递交的,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 (四)以网络方式递交的,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8 / 11  (五)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六)投标人资格合格必要条件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业绩,未能从基础数据库中直接调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拟委派注册建造师(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货物采购)迟到,或未持本人CA电子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标程序;评标时,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第七章 合同签订和备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使用专用合同制作工具,依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动生成。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电子版合同后,登录电子化平台填写合同备案信息,并将签订的电子版合同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备案的电子版合同。  第八章 招标人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审或评标参数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文件还包括XML 9 / 11  清单数据部分。 (二) 招标人应按“电子标书制作工具”预设模版设置的相应目录结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文字部分,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提交。 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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