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幼儿园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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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定位与功能修订内容主要特点重点内容详细比较※六、新《规程》主要特点注重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明确一些笼统、模糊的表述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调整部分重点要求※6.1注重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相关内容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卫生保健工作反家暴教育具体办学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的相关表述相关法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衔接方式改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做了相应衔接相互呼应与衔接、增加了及时报案的规定不再重复提出要求保持一致※6.2明确一些笼统、模糊的表述相关内容幼儿园规模餐间间隔时间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教育的原则和要求旧的提法笼统、模糊不宜过大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新的表述明确、清晰一般不超过360人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这2小时户外活动中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6.3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和完善的晨检、午检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调查中发现,已经有近七成的幼儿园建立和实施了晨检、午检制度新增1幼儿用药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新增2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制度新增3教研制度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引导教师在研究中不断提高保教能力※6.4调整部分重点要求重点1教育活动的概念“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扩展了教育活动的概念,突出了教育活动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多样性。重点2“一致性”原则集体排队如厕、排队喝水等一些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常规要求,本次修订将“一致性”予以删除,强调了生活照料因人而异,适应和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价值取向。重点3四方面提高了标准增加了细节要求,即:幼儿安全问题;幼儿身心健康;家园共育;幼儿园管理规范化。※七、新《规程》重点内容重新表述幼儿园定位与任务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与责任凸显幼儿的主体地位提高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7.1重新表述幼儿园定位与任务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共同促进幼儿良好发展已成为当今幼儿园教育的核心任务。※7.2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与责任新《规程》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职责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要求教职工具有责任意识和防护能力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幼儿园教职工的责任;要求幼儿园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进行多形式的演练。※7.3凸显幼儿的主体地位身心健康心理健康发展需要积极情绪感受尊重良好环境关爱氛围友善关系学习方式绿化美化活动空间禁止小学游戏权利游戏条件游戏内容材料伙伴愉悦体验个体差异关注个体充分参与关爱残疾※7.4提高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01教职工:新增——“具有良好品德”的要求;修改——“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明确——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园长:学历——从幼师(中专)提高到大专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新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负责教育研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等。※7.4提高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02专业的师资是保教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新《规程》普遍提高主要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要求,旨在全面提高幼儿园师资的专业素质,不断实现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7.5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管理!!※八、新、旧《规程》详细比较总体结构变化具体条目的详细比较※8.0总体结构变化旧《规程》共10章,62条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新《规程》共11章,66条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8.1第一章总则(第1—7条)的修改-01旧《规程》内容新《规程》内容修改内容及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增加:规范办园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的性质)有机组成部分→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双重任务)增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将体、智、德、美改为德、智、体、美删除“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任务第二条→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8.1第一章总则(第1—7条)的修改-02旧《规程》内容新《规程》内容修改内容及依据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学制删除(或7周岁)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增加“促进幼儿心理健康”将动手能力→动手探究能力※8.1第一章总则(第1—7条)的修改-03旧《规程》内容新《规程》内容修改内容及依据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教职工师德)强调了幼儿园教职工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无变化※8.2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8—11条)的修改-01旧《规程》内容新《规程》内容修改内容及依据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招生时间及照顾对象)变化:照顾对象→删去单亲子女,增加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招生范围拓展)变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入园条件)变化:体格检查→健康检查※8.2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8—11条)的修改-02旧《规程》内容新《规程》内容修改内容及依据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招生规模及班额)变化: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360人大班→删除或7周岁→删除“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8.1第三章幼儿园安全(第12—16条)(新增加的一章)-01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多维安全制度)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园舍设备和接送安全)※8.1第三章幼儿园安全(第12—16条)-02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图片)安全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虐童或者暴力事件)——(教职工安全意识和救助技能)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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