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与实践主讲人:王大泉课程简介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防范校园暴力。2010年3月23日发生的福建南平血案再次敲响警钟,学校安全问题已上升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层面。如何保障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学校安全的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调查显示,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而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等。本课程着重分析了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要具备的法律知识,同时以大量案例分析来指导校长们如何妥当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赔偿等事宜。课程时长181分钟录制时间2010年11月课程提纲前言: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与趋势1.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预防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2.福建南平事件(歹徒杀害学生的事件)的影响及引发的思考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安全问题有扩大的趋势(大中小学有所不同,)1998年发生的索赔97万元的学生伤害案件,成为学生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标志。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血案使得校园安全问题被上升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层面,各地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防范加强校园安全,国务院将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引发的思考:事件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疏解社会矛盾?罪犯选择学生施暴,其动机是什么?学校安全在社会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应如何认识?为什么会出现连锁反应?政府、社会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机制。学校安全责任的范畴如何界定,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与管理手段,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机制应当如何进一步健全?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一个班的学生。在实际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事故发生率最高。(未成年)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3.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4.有关规章产生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促进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促进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校园伤害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明确学校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定责任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核心是举证责任倒置。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之的侵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义务,负担补充赔偿责任。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中,只有当受害人是为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才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行为手段、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分担一定损失。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到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5.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生伤害后果的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界定的标准:时间空间2.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法律形成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学生与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基于血缘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监护关系。监护权的转移或者委托需要有法定条件、法定形式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使实质的监护权,应当与家长签订监护协议。4.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5.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行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及所形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到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6.损害后果的特征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即首先损害必须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法律上可以补偿的损害,如果学生在伤害事故受到的仅是极轻微的伤害,如手指被刮破一个小口子等,可以被即时处理并没有产生其他影响的伤害,就不是法律所调整的损害。具有补偿的可能性7.因果关系的特征因果关系则解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联问题。根据我国学者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一般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8.过错与过错程度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状态,换句话说,过错实质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可按程度的轻重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相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9.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根据上述理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根据法律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学校一般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的,而学校为能预见,未能给必要的注意与防范,则学校就有过错的,如果学校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做到了各个层面,应为的和不应为的行为,则学校就没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也就无责任。10.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原则和思路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1.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2.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3.学校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4.其他责任事故在各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1)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2)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3)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4)故意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者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合型的责任事故,即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环境不安全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型,对其安全性,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即需要学校做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公共设施的范畴包括学校校园范围内学校所有或者负责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道路、下水道、电力、消防、运动器械及其树木等等。有关定义的解释本项所称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校舍及学校其他建筑的建设标准、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等。所谓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则是指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的知识和常识,如果处于谨慎注意的情况下,应该预见也可以预见的危险。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要采取积极的并且切实的措施进行防范,仅仅靠提醒学生等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安全管理事故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学校要建立的制度包括:门卫制度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学生日常与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疏忽没有建立健全依据法定义务应建立的安全制度没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需要,针对可预见到的风险,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尤其是针对校园内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理环节,建立起防范制度。校园踩踏事故共同特征:都是发生在学生集中活动的时段、场合;学校校舍场地设计或者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学校管理者则对于此种情况下存在的风险,要必要的预见和相应的防范制度,否则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危险倾向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学校管理过失的具体情形(二)首先表现为有制度而没有人执行,也就是学校的管理意志没有被加以贯彻。其次则表现为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第三则是表现为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加以消除。此外,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经营,这往往大大增加了校园中的不安全隐患。饮食安全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本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