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语源《自然法典》1、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2、1842年-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第二节经济法的定义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其他部门法第三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市场规制关系二、宏观调控关系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四、社会保障关系五、涉外经济关系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产生的几种不同观点1、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论2、经济法产生阶段论3、近代部门经济法论4、古代经济法论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垄断阶段2、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3、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4、经济法的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在于古代社会存在大量经济管理规范。第二节经济法的发展一、前资本主义二、资本主义三、社会主义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第一节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第二节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二、经济法的独立性三、对否定性观点评析(见教材)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二、经济法与商法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第四节经济法的法域属性一、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争论二、公法、私法的区分标准三、经济法的法域属性(一)公私兼融说(二)第三法域说(三)公法说第四章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自由价值2.经济法的正义价值3.经济法的平等价值4.经济法的秩序价值5.经济法的公平价值6.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讨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否合理7.经济法的和谐价值•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拉美许多国家全面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工业发展战略纷纷由初级产品出口为主转向进口替代工业化为主,各国政府集中资源和要素,重点和优先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的基础设施,并且巨额投资制造业。这期间他们实施了牺牲“三农”利益、扶持“幼稚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和一系列吸引外国资本向制造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工业年均增长8%以上,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5%。到20世纪60年代,拉美国家经济全面“起飞”,除个别国家外,拉美主要国家人均GDP一举突破1000美元大关,有的国家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左右。在短短的十多年内,拉美国家依托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强大动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人均GDP从400多美元一下提升到1000多美元,创造了被人们普遍赞誉的“拉美奇迹”。然而,“拉美奇迹”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突出的是经济与社会的畸形发展,城乡二元矛盾突出,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大量的城市贫民和失去土地的农村移民陷入严峻的生存困境之中,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和政局动荡,以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外债危机,使拉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急速下滑,进入80年代出现了持续的衰退。80年代拉美地区GDP年均增长率仅为1.2%,人均GDP则是负增长0.9%,以至于被称为“失去的10年”,出现了世界经济的“拉美陷阱”。•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十几年,是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但不是群众意见最少的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各种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出来,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受到干扰和挑战。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二、经济法理念•(一)概念:经济法理念是指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二)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1.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2.经济法理念的实现途径•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四)经济法理念的具体表现1.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2.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4.经济法的适度干预理念(五)经济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1.科学发展观的概念2.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3.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定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经济法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1.确认标准其一,必须是法的原则其二,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其三,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确认的方法(1)法的原则的确认方法部门法原则——法的原则——实践检验(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状况(1)维护社会经济整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2)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3)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统一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2.教材观点(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法定原则•3.本人认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才是真正能够揭示经济法精神气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要求:•(1)摆脱国家主义•(2)弘扬和凸显社会本位•(3)尊重个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制度体现:如价格听证、保障性住房、农村合作医疗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经济法的部门法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一)基本结构1、市场监管法:2、宏观调控法:第二节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二)经济法的渊源•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制定法: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制定法种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习惯不同于习惯法•当代中国,习惯法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三)判例法•判例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判例法不同于判例•现代中国,除香港特区外,没有判例法。(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作的解释。•狭义法律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广义法律解释,除了狭义解释外,还包括非法定解释、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经济法的渊源。•在中国,法定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1、立法解释•狭义的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地方法规的问题进行的解释。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概念与特征(一)定义•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依经济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其一、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其二、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其三、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结构,有两种典型的区分模式,即二元的“政府——市场”和三元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一)二元框架:“政府——市场”(二)三元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经济法主体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1、宪法2、组织法。3、法律。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2、经审批和登记注册而取得。3、经登记注册取得。4、经法律、法规认可取得。5、经章程、合同认可取得。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规定•经济管理主体,就是“二元框架”和“三元框架”中的政府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1、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2、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其一,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首先由行政能够组织法规定,经济法只起补充作用。其二,经济职权。其三,经济管理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程序一般有行政组织法规定,但有时也需要经济法作出特别规定.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1、界定(1)管理领域不同(2)管理目标不同(3)干预方式不同2、存在模式(1)“主从——分开”模式(2)“并重——合一”模式(3)“并重——分开”模式(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其一、机关分开其二、规则分开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经济管理主体是一个系统,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中轴,地方政府间关系是延伸。(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改革(三)地方政府的地位(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第三节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属性•一般市场主体和特殊市场主体1、特殊市场主体(1)地域限制(2)经济领域限制(3)主体职能限制(4)所有制限制(5)资本来源国限制(6)法律制裁限制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配置(一)市场主体之间的配置(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间1、市场主体的义务法定,政府权力法定2、不同领域权利义务配置不同3、不同领域权利义务配置不同4、自益权少,共益权多。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原则(三)多重标准并存原则四、投资者(一)投资者界定(二)投资者的资格1、投资领域2、投资数量3、出资形式4、投资方式5、其他方面(三)投资者的分类1、法人投者和个人投资者2、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3、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五、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活动的市场主体。•经营者资格:1、意志能力2、经营范围3、财产能力4、技术能力六、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公民成为劳动者的条件:1、年龄条件2、健康条件3、智力条件七、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者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