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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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的思考在我国,第一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绝大多数现已年过半百,即将进入老年,却因种种原因,使他们这些当年的计划生育光荣户成为养老问题上被遗忘的困难户,尤其是在农村这个问题更为突出。能否尽快妥善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难,不仅是这些家庭的事,而且是关系到我国稳定的生育水平能否继续保持的大问题。20多年前,在农村,一大批育龄夫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放弃个人生育意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在,这些人大都已四五十岁,10年之后将进入老年。从目前情况看,未来他们将会面临养老的种种困难。尽管这是少数家庭,但是如果这些人的养老困难不能妥善解决,其带来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养老困难,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养老困难在农村,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状况与那些多子女家庭相比,过得并不好,甚至显得有些凄凉。尤其是面对未来养老方面的问题更是困难重重,让人忧心忡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看,他们大部分已50来岁,10年后将进入老年,身体也会随年龄增大而每况愈下,没病还好,一旦有病,既丧失了劳动能力,又需要一大笔钱,有钱还好,要是没钱呢?如果在城市,一般的独生子女家庭都是双职工,即使丧失了劳动能力,也还有社会养老保险;有病了,也有社会医疗保险。年老以后,即使孩子不在身边,还可以请保姆,也可以到老年公寓去养老,最差的也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因此,城市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基本上或绝大部分是不成问题的。而农村与其相比,尽管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情况却大相径庭。大多数农民家庭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由于农业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民的收入是不稳定的,所以,大多数农民家庭没有多少积蓄,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也就失去了收入来源,生活也就没了保障,安度晚年就更没指望。因为他们既没有退休金,也没有任何养老保险。(二)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看,他们难以很好地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惟一的子女在农村务农,他们成家后,也要生儿育女,养家糊口。由于种粮的成本不断增加,而售价却难以提高,因而使得土地收益递减。同时。他还要盖房子,抚养孩子上学,他自己小家的开支都捉襟见肘,就更不要说去赡养老人了,可以说是力不从心,从而使这个家庭的父母面临未来养老的困难。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不是孩子不孝敬,而是孩子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还有一种情况是惟一的孩子在城市工作,混得好的,收入高的,虽然在经济上可能会给予父母一些帮助,但是在日常生活的照料以及在精神的慰藉上则显得爱莫能助。(三)更加不幸的是,个别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惟一的孩子刚长大成人,却突然得重病或伤残,甚至意外早亡。而父母已四五十岁就是国家允许再生,也过了生育年龄,这些家庭的父母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在目前的情况下,养老将是难上加难。这样的家庭尽管不多,但在农村也不乏其例。上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第一,是由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体制造成的。在我国,广大农民和城镇职工一样,为国家与地方建设付出了劳动,做出了贡献,在社会主义公共积累中也有农村广大劳动者的成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设立的许多保障项目,在主观和客观上却侧重于城镇居民,而农民则不能与城镇居民一样分享社会公共成果,这是极不公平的。第二,是由传统的思想观念造成的。由于受历史传统中儒家“孝道”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家庭养老,儿女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经济社会基础。正因如此,直到今天,我国出台的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仍然在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方式。这在客观上使得社会各界对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改革迫切性的认识受到了消极的影响,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第三,是由传统的家庭赡养功能日益弱化造成的。虽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基本养老方式,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成年子女与父母分居的意识日益增强,从而导致家庭规模越来越趋向小型化,无形当中加大了老少两代之间的距离,使家庭赡养功能趋于弱化。第四,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城镇化进程会不断加快,因此,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将有很大一部分进入城镇,使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成为“空巢家庭”。以往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每人抽出一点时间就可以照顾好老人。而现在是一个孩子,由于自己的工作、家庭等原因,使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去陪伴照料自己的父母。第五,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就全国而言,一方面,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只能把社会保障的重点放在城市,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严重滞后;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落后,多数农村地区尚处于温饱阶段,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仍处于温饱线以下。不少农村既没有乡村企业,也没有家庭作坊,集体积累也就无从谈起,集体经济名存实亡,集体的救助功能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独生子女家庭面对困难却失去了集体这个依靠,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二、关于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改革开放前,在我国农村曾形成了一套以“五保户”、“敬老院”等为主体的社会集体养老保障体系。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新的行政体制的确立,原有的一套养老机构有的撤销了,有的虽然依然存在但功能已削弱了。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却更艰巨了。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如果达到了7%,就是老年社会。按照有关专家的计算,我国在l999年就已正式进入了老年社会。因此,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就成为我们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重要任务。而这其中更应尽快解决的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笔者认为,第一,从宏观方面说,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也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因此,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们今后的重要任务。城乡经济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保证。第二,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方向应该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系统规范的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劳动者在面临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诸多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办得到的,需要长期的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需要经济的发展与财力的支持,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第三,要呼吁社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在现实中,有人认为农民养老是个人的事,政府不应过问。这是极其错误的,是对农民的歧视。其实,农民今天的不利处境,是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造成的,是轻视农村、偏重城市的政策造成的。这种政策必须调整,对农民尤其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要实行“国民待遇”。农民不应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范围以外。第四,在当前农村整体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之前,建议国家根据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这一特殊群体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这些家庭的养老。尤其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由于这一群体的特殊地位与贡献,为了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国家有必要拿出一定的财力保证这些家庭的养老不出问题,使他们能安度晚年。第五,建议国家对新征收的土地增加一项税收,作为专项基金用于这些家庭的养老,在全国统筹安排使用。这既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资金来源问题,又合情合理地取之于城市用之于更急需的农村、农民,同时又不失为保护耕地的良策。本文章由山东牛皮癣医院整理发布,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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