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17-10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负以下责任:一、刑事责任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7种罪)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1、放火罪(刑法114条、115条)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失火罪(刑法115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139条)5、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134条)6、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136条)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146条)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5、拘留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三、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引咎辞职、开除公职、撤职、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四、民事责任:因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失要承担经济赔偿火灾的四种责任•1、直接责任•2、间接责任•3、直接领导责任•4、领导责任典型案例•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恶性火灾•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恶性火灾,死54人,伤70人。火灾起因2004年2月15日9时许,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的于红新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3号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当其到达3号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许,烟头将仓库内物品引燃,火势蔓延到吉林市中百商厦楼内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财产损失400余万元。(负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失火罪)火灾经过当时,负责消防监控室监控的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有监控,因而未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火灾发生后,两人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情后未能逃生。(负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火势蔓延根源•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长马春平在任职期间,于1999年12月29日收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公消限(99)第2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即召开会议研究改正落实措施,但对该通知书第八条即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2·15”火灾,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蔓延至楼内。(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审判现场责任认定•在这场火灾中,7人被提起公诉,6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直接责任于红新商场雇员犯失火罪判刑7年2、领导责任刘文建商场总经理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6年3、直接领导责任赵平副总经理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5年4、直接领导责任马春平保卫科长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4年5、间接责任陈忠副保卫科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3年半6、间接责任曹明君科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3年7、李爱民商场防火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吉林省委同意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请求。(行政处分)第二节消防职责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共七章74条•立法宗旨:消防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新消防法的方针、原则:•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二节消防职责与义务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第3款)•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P4)•(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单位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单位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单位职责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四条第3款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二、消防责任人职责:公安部61号令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公安部61号令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四、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建设单位消防职责•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消防职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消防职责•(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职责•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易燃易爆单位消防职责•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七、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第三节对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设单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