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的层级结构与国家规模(面积与人口)相关。通常国家规模较大,其地方行政层级就较多。国家规模较小,则其地方行政单位的层级就较少,在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中,情况尤其如此。地方政府体系的层级结构是客观形成的产物,它随着一国国情的发展而变化。一般地规模较小的国家层级宜少不宜多;规模较大的国家,只是那些实行联邦实行自治的才适于较小的层级。1.我国1949年以来的地方行政层级变化第一阶段(1949-1954年)主要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制,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第二阶段(1954-1967年)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制。第三阶段(1967-1977年)“十年动乱”期间,是我国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第四阶段(1978年至今)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行。“十年动乱”期间,是我国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