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7类,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2.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3.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4.烟草专卖许可证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5.烟草专卖许可证形式审查的结果(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此规定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①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②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③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3)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该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4)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某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若该任命书未加盖该企业公章,就属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5)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6.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有的则需要采用实地核查的方式。7.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可以排除以下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①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③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如果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8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9.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0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1)制定核查计划:核查项目主要是对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2)准备核查用具:实地核查主要是对检查核实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和零售业态情况,工作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携带好照相机、核查记录空白文书及测量距离工具等物品。(3)核查内容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主要运用丈量、拍照、画图等方式进行。其中,核查图应采取平面图的形式,要注明道路、具体座标、经营场所的左右、前后侧的现有卷烟零售户的姓名及与距离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等。(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①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场制作核查记录,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制作现场图,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11.听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主动举行的听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有关事项。②听证应当公开进行。③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④听证应当进行质证和申辩。⑤听证应当制作笔录。。12.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③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⑥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13.法定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工作中的时间规定均是指工作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14.受理在先原则:“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5.许可证变更(1)发生条件①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处理程序零售户提出变更申请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申请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的内容依法属于另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3)所需材料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及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6.延续(1)发生条件: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2)处理程序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3)所需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7.停业(1)发生条件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2)处理程序: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持证人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停业申请适用于主动停业的情况。3)所需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8.恢复营业按照引起停业的不同原因分类,恢复营业也可分为被动恢复营业和主动恢复营业两类。(1)发生条件:卷烟零售户停业理由消除或者停业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当办理恢复营业手续。(2)处理程序本教材中提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恢复营业申请是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停业期满或停业理由消除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恢复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请求。持证人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应将留存的许可证发还被许可人。(3)所需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②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9.歇业(1)发生条件: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属于歇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2)处理程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该许可证予以注销。(3)所需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0.补办(1)发生条件:被许可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或者被毁损,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2)处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被许可人在遗失或损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的请求,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补办申请。补办期间,被许可人仍可依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3)所需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②遗失或毁损证明;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1.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流程:申请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部门负责人初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许可审批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如符合变更条件,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如不许可制作并送达不予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打印许可证,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10日内送达许可证正副本至被许可人→)→专卖证件管理员整理归档。2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流程:申请人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如符合延续条件,按规定办理延续业务(如不符合延续条件,制作并送达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有关材料留存存档。2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流程:申请人持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停业、恢复营业或歇业的书面说明,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歇业、恢复营业、歇业申请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卖部门负责人审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停歇业、注销或恢复营业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归档。2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流程:申请人持补办书面说明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报遗失声明,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卖部门负责人审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补办手续→收回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打印新证→有关材料留存归档。25.对延续申请的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守法情况调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26.经综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有的经营能力和条件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法定条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有效期内无严重的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申请延续提出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延续,在法定期限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