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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目录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讲述。二、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六、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刑。二、法官说法。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判十年。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第三类:纵火案件一、讨薪不成烧车间构成纵火罪。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续)。四、纵火罪讲述。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一、一枚螺丝钉换来三年刑。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赔款坐牢追悔莫及。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第五类:盗窃案件一、报复老板行盗窃,自摆乌龙获刑罚。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分获十年刑。三、盗窃罪名讲述。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案例:2012年5月2日15时许,王某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白沙村陈某家中参加朋友的婚礼,本是喜庆的事。但是在婚礼过程中,王某喝了一些酒,对婚礼伴娘丹丹动手动脚,致使伴娘恼羞成怒,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便将丹丹拉到床上仗着酒劲将伴娘打伤。经中牟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利丹的伤情构成轻伤。处理结果:案发后,王某不认为是犯罪,辩称与丹丹闹着玩。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案例:闫某、柴某、吕某和付某本是朋友,2011年9月10日晚,几人到一酒店吃饭,因高兴都喝了不少酒。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闫某拉到饭店外。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回去。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后闫某、柴某、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判结果: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案例:2012年正月里的某一天,正是某制造公司开工的第一天,员工刘某拿着毛刺刀直接捅向了另一个员工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经法医鉴定:暂定伤者游某的伤势为轻伤,而刘某也因捅伤他人而逃跑,现在连家都不敢回。经了解,原来刘某与游某是一起工作三年的同事,因为刘某比较年轻,而且老实,游某总是喜欢开刘某的玩笑。而在以前的相处中,刘某对于游某的玩笑也是笑脸相迎,没有出现过什么脸红脖子粗的事情。但在12年开工的时候,当游某再次对刘某开玩笑时,刘某突然爆发,拿着刀就捅向了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的刑事事件。点评:同事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偶尔玩笑两句也无可厚非,但必须得注意玩笑有个度,不能无节制地、长时间开某人玩笑,也更不可在玩笑中伤及他人自尊,这样极容易因为小事导致故意伤害事件。俗话说:“兔子急了也会咬人”呢!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故意伤害案中,近7成是熟人作案。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近年办理的47件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仅有15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不认识,其余32件全部发生在熟人之间,占比高达68%。而且这类案件尤以邻里关系、工作关系、感情纠葛、利益冲突为主。多为偶发性事件,多因琐事而起。为此,民警劝诫:熟人呆在一起时,说话需注意分寸,不能过头、不能伤及他人自尊、不能长时间开一个人玩笑。另外遇到事情要冷静对待,不要冲动。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刑事件:禹州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在2005年初经依法审批占用梁北镇某村土地建厂,并投入生产。近两年,部分村民认为当时补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并发生争执。自2012年6月18日起,村组干部的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多次召集、鼓动部分村民到陶瓷公司大门口集合,采取拦堵打骂等方式,禁止所有车辆出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意欲迫使其提高补偿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赶往现场疏导、调解,要求村民撤离。二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组织部分村民驾驶农用车拉渣土、石块等垃圾往该公司大门口倾倒,并用铁锨将垃圾堆高封堵大门,违法行为持续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该陶瓷公司被迫三次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4238元。法院判决: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在寻求解决村企纠纷时,没有采取正当手段和方法予以处理,而是召集村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从轻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法官说法为了解决村企纠纷而煽动组织群众,采取“非常”的手段“维权”,结果自己触犯刑律被判徒刑。这种令人痛心的结果告诉我们,发生纠纷一定要依法解决,且不可糊涂鲁莽。其实,在现有社会框架下,解决纠纷的途径很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一是自行协商、和解,或找双方均信赖的中间人居中调解;二是申请当地民调组织、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三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端。相信通过上述努力,最终能够化解纠纷,和谐相处。就本案而言,如果村民确实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先通过上述途径调解解决,也可提起民商事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显失公正的合同,决不可采取过激的行为,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判十年案例:2008年7月6日,被告人丁某、李某等人在加薪要求遭到厂方拒绝后,因此怀恨在心,企图通过暴力非法手段迫使厂方接受其加薪要求,于是暗中纠集、煽动部分员工聚众闹事,殴打厂方管理人员,对生产车间的设备、财产实施“打、砸、抢”,造成2名管理人员轻伤,毁坏、抢走设备财产合计共40多万元。事发后,丁某、李某逃窜,公安机关经过二天的侦查,将其抓捕归案。法院审判结果:法院以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丁某、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6万元;其他积极参与人员以故意伤害罪、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案例:2011年8月间,福鼎市点头镇民间会社因非法吸收资金等原因造成会社倒闭,出现无序逃债、追债、逼债情况。同年10月21日,朱某因被人逼债自杀身亡。郑丽珠、刘雅静闻讯后,利用此事件煽动群众,并强迫死者家属把尸体运到镇政府,还用言语蛊惑、阻拦车辆等方法,试图强行将死者尸体抬入政府大楼内,薛时村、陈先倍也参与其中。在四人的煽动下,围观群众围堵、冲击政府直至次日凌晨,给镇政府造成1.7万余元财产损失。法院判决:经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郑丽珠、刘雅静、薛时村、陈先倍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被哄抢财物价值达2000元即可满足。《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刑罚同样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第三类:纵火案件一、讨薪不成烧车间构成纵火罪案例:2012年2月,小良到一家塑料厂打工。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良觉得车间环境恶劣,就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你刚学成就辞职,会给厂里造成很大损失,所以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小良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良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工作车间点燃了包装纸箱及塑料泡沫,火灾造成损失3万余元。小良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小良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塑料厂为此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对此,小良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小良的过激纵火行为,使他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并受到法律惩罚。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案例:杨某原系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2006年以来,其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县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杨某因对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后的善后工作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5月13日8时许,杨某趁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10公升汽油倾倒在信用联社五楼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多人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伤。经司法机关鉴定,杨某的放火行为共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会议室设施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13.169万元。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续)法院判决:案发后,杨显文到天祝县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认为,杨显文为泄私愤,危害公共安全,预谋后放火,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犯罪动机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根据本案实际,可不立即执行,其请求从轻判处的辩解、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武威中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杨显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显文限制减刑;杨显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9人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失共计1675507.51元。宣判后,杨显文向省院提起上诉,经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四、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讲述《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水源、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一、一枚螺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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