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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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奖惩制度为加强店面管理,维护店面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店面的正常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总则本制度适用于各店面。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人事与考核部监管,店长及人事行政专员具体实施。具体奖惩情况在员工工资中体现,并记录在员工档案当中,作为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店面设立奖惩基金(公司财务部代为管理),店面奖金和员工罚款作为奖惩基金的来源之一。□店面及员工奖金由财务部代为垫支,设立科目独立核算,每年年终各店面奖惩基金扣除财务部代垫员工奖金后的余额由店长确定使用方案(包括直接发放给员工或组织员工活动等)报人事与考核部审定后执行。□所有奖惩以店面营业利润完成率作为分析依据(公司依据其决定是否批准)第二条奖励奖励包括精神奖励(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和物质奖励。员工当月个人奖金随下月员工大会上发放。第三条处罚惩罚包括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劝退)和经济处罚。其中经济处罚直接在员工工资当中扣除,不足部分需员工自行补足。第四条奖惩报告与执行对于员工因人事考勤方面的奖惩,由店面人事行政专员按制度执行;对于店面员工因本职工作而产生的奖惩,由店面管理人员、巡场人员或其他员工提出,经店长或人事行政专员确认后报人事与考核部审定;对于店面、店长的奖惩,由人事与考核部提出并报公司副总审定。第五条奖励条款1、月度全勤奖要求:当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或请假者。评选范围:转正或储备期满2个月员工。奖励方式:奖金50元。评选频度:每月评选。2、拾金不昧奖要求:在工作中拾到顾客遗失的现金200元以上或贵重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评选范围:全体员工。奖励方式:通报表扬,并奖励50元——200元。3.经营管理奖要求:奖励在经营上完成业绩指标及全面质量管理上完成优异的店面所在员工。评选范围:店面核心管理团队、店长。奖励方式:具体参见《店面KPI团队考核办法》及《全面质量考核方案》。评选方式:每月评选。4.耕耘奖要求:“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奖励在项目责任内能承担责任与完成业绩者,具体包括营业耕耘计划奖、外场奖、维修基金奖、前台会员卡销售奖、彩票粘连奖。评选范围:各奖金对应的考评员工。奖励方式:具体参见《各奖金方案》评选频度:每月评选。6、向公司推荐合适的市场合作伙伴,或策划组织实施主题营销活动,为企业创收当月增幅度10000元以上(新增效益或与历史同期数据比较),奖励增收额的5%。7、店面获得当地媒体等正面宣传,则予以店面通报表扬,并奖励2000元。8、店面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则予以店面嘉奖,并奖励5000元。9、店面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嘉奖,则予以店面记功,并奖励8000元。10、店面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其他更高级别奖励,则予以店面记功,并奖励10000元。11、店面及员工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力行政部适当调整。12、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13、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由团队直属领导提出,报人力行政部核准。14、店面或员工出现人力行政部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由人力行政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奖励。第六条处罚条款1、考勤处罚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50元。2)严禁打卡后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并扣除当日出勤。3)上班遗忘打卡按迟到1小时处理,下班遗忘打卡按早退1小时处理。4)迟到10分钟以内扣罚10元,10—30分钟扣罚20元,30——60分钟者扣罚30元。5)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10—30分钟扣罚40元,30——60分钟者扣罚60元。6)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一个考勤周期内,迟到及早退次数达到三次,视为旷工1天;未经部门上级主管批准而擅自缺勤的,视为旷工;未在要求期限内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手续未被批准者,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休假,经查实后视为旷工;假期期满未归且无续假批准手续的,视为旷工;代/委托他人登记考勤、伪造出勤记录者,责任双方当日按旷工处理。7)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1天扣三天工资并取消其当月的对应津贴、补助;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6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8)事假单次申请天数不得超过5天,每月累计不得超过8天,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累计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按日扣除,超过指定天数的另加罚款100元。9)脱岗参照早退标准执行。2、信息通报处罚各游乐场信息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管理公司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给予200——500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处罚;对店面正常运营管理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给予开除处分,并给予1000——5000元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瞒报、缓报、谎报、漏报发现的异常事件的;2)异常事件发生后,对于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未予以积极配合,甚至阻碍调查取证与善后处置工作的。3、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竞业禁止、知识产权等相关条款者,按照国家、地方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经济补偿,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0——100元。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4)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5)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6)浪费公物者;7)检查、监督、巡场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未尽监管责任者;8)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经主管纠正拒不配合者;9)因服务质量受到顾客投诉且情况属实者;10)无故不参加公司会议、培训等公司活动,或请假未被主管领导批准者。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3)工作时间未经主管同意私自玩游乐设备的;4)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拨币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者;5)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还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6)因态度恶劣造成顾客投诉超过3次且情况属实者;7)工作时粗心大意,造成帐款不符,帐物不符,帐目不一致者;8)疏忽造成店面安全隐患、经营环境恶劣者;9)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并罚款200——1000元。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2)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财务和经营报告者。3)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5)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6)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7)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8)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10)工作时间粗心大意,态度散漫或不严格按照维修流程操作造成设施被盗、重大机损或营业损失,责任人员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11)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12)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者。7、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罚款5000——10000元,并酌情赔偿经济责任。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4)恶意撕毁或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利用职权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5)未经公司授权或书面批准,查阅、借阅、复印、摄影非公开的公司资料、图片等。6)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7)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8)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9)造成店面机台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10)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散发对公司不利的谣言,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11)未经许可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12)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8、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2)品质低劣或严重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3)事假超过15日或病假超过一个月的;4)其他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9、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4)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10、员工有以下行为扰乱店面正常经营收益的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并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盗币、利用店面代币价格差异倒币;2)合谋套币卖币(如做假账、乱签金币、金卡银卡等各类卡卷套币);3)私造代币卷、代币卡等非公司规定流通代币;4)利用公司流程、监管漏洞重复使用代币卡、券,而营业收入入私囊;5)偷窃或私自卖币(私自从机台取币视为盗币)、票、礼品等。11、员工受到处罚,主管及直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负连带责任,具体由人事与考核部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12、对于受过处罚的员工,在任用与提拔时,不予以考虑或暂缓执行。13、员工出现公司认为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况,由人事与考核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处罚。第七条附则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事与考核部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2、本制度由人事与考核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人事与考核部做出说明。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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