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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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暑假期间,我阅读了张中秋先生编著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作为非法律转业毕业的同学,初次阅读法律文化研究著作,从序言开始,便被作者深厚的功底和谦谨的态度所折服。本书第一版于1990年发行,在二十五年后的今天,随着我国开房程度的加深,我们对西方社会的了解也在逐步加深,许多中西方文化上的差异早已成为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在二十五年前,在政治背景相对复杂、中国相对封闭的前提下,这部作品是难能可贵的佳作。二十世纪90年代初,中国大陆刚刚从十年浩劫中逐渐苏醒,旋即经历了一场自由化风波,可以说,一种对文化与制度的焦虑感弥漫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一方面,我们曾经坚定地相信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更为千年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感到无比自豪,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却通过初开的国门窥见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实在可见的优越性,无论是生活条件还是政治制度,从表现上看都优于我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通读全书,不难感觉到作者在著书前思想上有着明显的倾向性——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已经落后于西方。对于作者的倾向,我们不应该做否定的评价,诚如当年五四运动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我们依然认为那是历史的一次进步,因为敢于直面不足,就是进步的开始。在1990年,这部作品无疑是一次开拓性的尝试,是对中国法制过去与未来之路的深入思考,我们理应对作者的勇气和毅力表示赞赏。作为一位出入师门的法学学生,我对本书的研究方法印象尤为深刻。书中,作者凭借对中西方法律深入研究,尤其是对中国文史资料的宏观把握,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法律的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书中得出的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各类差异并不是作者的凭空的描述,而是建立在充分的历史资料实证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作者清晰的勾勒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这一主体轮廓。张教授在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比较之前,他便将中国法律文化放在了相对劣势的地位,而将西方法律文化视为模板,与之比较,继而得出其中差别。在书中,作者在描述中国法律文化时,强调其“伦理化”、“封闭性”、“无讼”等词句,而与之相对的是强调了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开放性”、“正义”。两厢对照,前者远离法制现代化的,而后者是现代化的法制特征。作为以为历史爱好者,书中的第一章。在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中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始于部族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始于氏族内部的斗争,是贫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地缘因素和地理政治对一个国家法的传统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从古以来特殊的地缘因素使得血缘政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依靠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氏族部落在长期的互相征战中逐步形成了各种对付其他氏族的残暴的制裁方式。随着氏族内部的发展,这些所谓对外族的制裁方式或手段也适用于对氏族内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可以说是中国法的最初的起源。另一方面,除了残暴的制裁手段以外,氏族部落还开始进行联姻用来维持部落间短暂的和平,这种方式更为温和,以及富有经济效益。所以,中国法最初的形式是从对外的具有暴力性的讨伐中形成的以刑为主的法,并且由于联姻的关系,在家族内部和部落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点就与古希腊(雅典)法不同,古希腊法的形成是由于氏族内部矛盾冲突所需要的,为了缓解冲突,就必须进行改革,进行就会打打破血缘氏族关系,创造行的开始了漫长的权利斗争史,而这恰恰是法形成的必要基石和真正精神的体现。概括下来就是传统中国视法为刑,把它作为一种暴力工具用以军事镇压。而西方的氏族内部的冲突导致的是一系列的改革,进而平衡各方的力量,所以是权力分散和相互妥协的过程。所以西方把法当作一种权利,对其加以管理,是自由、平等的表现。对于中国的氏族间的征战可以看作它们是具有行动性的,但是氏族内部的改革是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和开放性的,它是人类权利意识觉醒的铺垫,而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争取就换取了民主与平等,这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一个深刻的转折点。在本书的第四章中,认为传统中国将法定义为伦理纲常,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则,比起古代西方的遵守上帝意志的宗教法来说,它更具有世俗性,也可以称之为一种理智的进步。但由于传统中国的法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是以集团为本位,“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加之等级和尊卑的分明划分,使得人民对权威产生课恐惧以及对权力开始崇拜,而忽略了对个体权利的追求。而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开拓的眼界,依附着上帝的宗教法就被瓦解了,随之催生了民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性的精神,总体上说更倾向于个人本位。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一种刑事性或者是国家性的法律体系,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具有民事性或者个人性的法律体系。在这一章的对比中,皇权显示出了牢不可摧、不可动摇的特性,因为皇权这一特性,也使它成为了造成中国法巨大时代落差的一个重要原因。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学术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律学与法学的区别。中国古代到底有无法学,这个问题在学界有长期的讨论。“律学”主要是从文字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解释,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刑罚宽严与否、“律”“令”等法律条文具体的运用上以及刑与礼的关系上。传统中国的法学家(实质上可以称之为律学家)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规则来治理民众以及如何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喜好。发展下来,则更加热衷于汇编总结历代的法典,并用主流的儒家思想解释现有条文,并不进行创新,更谈不上批判、反思和升华,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与法的内涵相违背的。所以,在官员审理案件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将一般民事、财产问题转化为了与道德相关的问题,他们希望百姓能够淡薄名利、尽可能的减少物质的纠纷。“法学”则是关于正义与否的科学,探讨的重点主要是自然法、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而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开,且进一步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除此之外,法学为了实现正义,还必须关注法和法律的形式以及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析及系统归类等程序性问题。换言之,离开围绕正义与权利而进行的探讨的学术,若称之为法学都是不甚妥当的。上述的这个判断隐含了以西方为标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学能够成为一门科学,其产生于西方并不是主要原因,而是它坚持围绕正义与权利所发展起来的一套理论是具有科学性的。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它的价值依然具有某种超越时代的意义。在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时,没有必要放弃公认的科学标准,而是应该把其科学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共同财富。所以,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实际上是“律学”而并非“法学”。至此,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就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下来,造成了百姓对“法”的恐惧和排斥、以及对“法”的否定和淡漠,这些都造就了传统中国特殊的“法”的状态,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我认为本书中略有不足的在于书中作者只对比较中发现的“异”进行了阐述,却没有阐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同之处。如张中秋教授在本书的第二版的序言中所说的,“这本著作的名称,准确的说,应该是‘中西法律文化八大差异之比较’。”而中西法律文化之间虽有差异,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共同性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都可以理解为人的关系,中西方的法律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但人总是这两种差异文化的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中世纪的欧洲,上帝也是一个人格化的神。所以,不管这种关系表现为哪一种形态,人始终是作为关系的主体和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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