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2020GDCDC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2003年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07.03.2020GDCDC3立法背景和意义背景2003年,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台的。07.03.2020GDCDC4立法背景和意义SARS病是突如其来的一场灾难。全世界波及31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生SARS病人8422例,死亡916例。加拿大是一个反弹国家。我国波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发生SARS病人5327例,治愈出院4959例,死亡349例,病死率6.55%。另有19例死于其它疾病。其中广东1512例,高峰期2~3月(20天)散发期(63天);北京2522例,高峰期4月(11天)散发期(10天)。医务人员感染近千例,死亡29例。民工死亡5例。学生死亡4例。自2002年11月16日广东报告首例病人至2003年6月中旬,流行持续约半年多时间。到8月16日全国已52天无新增病例。香港报告1755例,死亡298例。台湾671例,死亡84例。澳门1例,无死亡。2003年8月16日北京地坛医院最后2名患者治愈院。最后一个定点医院结束工作。07.03.2020GDCDC5立法背景和意义意义条例的施行为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了全社会重要法律保障,对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下列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5)医源性感染暴发;(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其它文件或规章的约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0〕第152号)卫生部关于规范突发事件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知(卫办发〔1999〕第382号)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30、100或死1、重点或敏感地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条例》从5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1、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2、明确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从5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3、明确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同时还要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条例》从5个方面重点对现行的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4、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5、加大了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发事件7个应急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制度(一)中央政府——国务院——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二)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储备——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卫生部——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一)各级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2小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2、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批准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批准启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地方各级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其他地方各级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程序1、评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2、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