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执行管理1695执行管理5.1业务概述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5.2业务岗责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5.3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17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5执行管理1715.4业务流程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图5-1执行管理流程5.5业务规范5.5.1执行任务分配执行任务分配,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执行工作的业务处理过程。5.5.1.1操作岗位执行实施岗,负责执行案件实施;负责提出回避申请。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执行案件的接收和分配;负责提出回避申请。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决定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回避。5.5.1.2操作流程执行任务分配流程如图5-2所示。图5-2执行任务分配流程5.5.1.3操作规范【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7条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172【业务规范】1.资料接收对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文书及相关资料,执行部门进行核实签收,并登记相关内容。2.案件分配执行部门领导岗根据案件情况,将接收的案件分配给2名以上执行人员。3.执行回避回避情形及流程详见本规范“3.5.2回避”。4.执行准备执行实施岗接到执行任务后,应当审阅案件移交的文书资料,分析待执行案件的情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5.在同一案件查办中,执行人员不得与案源处理(选案)人员、检查人员、审理人员交叉重复。【风险提示】1.执行部门接收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文书及相关资料,未核实,导致资料丢失。2.未分配给2名以上执行人员执行。3.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按规定需回避的未提出回避。5.5.1.4信息化处理【金税三期操作模块】稽查—稽查案件任务分配法制—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稽查—案件变更事项处理综合—税务事项通知书综合—文书送达【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1.《回避申请书》2.《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3.《税务事项通知书》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5.5.2案件执行案件执行,是指执行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过程,包括送达税务文书、监控入库查补款项、督促履行其他税务处理、处罚事项、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5.5.2.1操作岗位执行实施岗,负责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查补款项的组织入库,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实施,执行结果反馈以及执行资料的归集。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5执行管理173施,税收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审核以及执行结果反馈审批。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审核,以及其他工作的审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审核,以及其他工作的审批。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审核或者审批。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审核或者审批。5.5.2.2操作流程案件执行流程如图5-3所示。图5-3案件执行流程5.5.2.3操作规范5.5.2.3.1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61条、第68条《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业务规范】1.通报查处情况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进行查补款项的开票和征收处理。其中,在稽查查补预缴税款入库时,稽查预缴税款的税款属性为“查补预收税款”。被执行人有涉税调整事项的,执行部门督促其进行涉税调整。2.取得执行资料被执行人缴清查补税收款项及履行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事项后,执行实施岗应当核实查补税收款项缴交情况,取得被执行人查补税收款项入库的凭证或者复印件,并在稽查案卷中归档。被执行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执行实施岗根据被执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174人的申请,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行实施岗根据申请材料,填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制作并送达《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到所属税务局征管机关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风险提示】(无)5.5.2.3.2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5.5.2.3.2.1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局稽查局同意或者确认,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4条、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73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63条【业务规范】1.纳税担保的适用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1)税务局稽查局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局稽查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应当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3.纳税担保的程序(1)纳税保证①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5执行管理175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者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者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有欠税行为的。②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