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理想与现实(上)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编者按: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时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纪录的《物权法》终于高票通过(表决时,出席会议的2889名人大代表中的2799人投了赞成票)。同日,胡锦涛签署国家主席令,公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结果不同程度地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遭到侵犯甚至被摧毁。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保护国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激发了中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着经济发展。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富裕起来的老百姓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富裕人群和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7年5月11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贺卫方、渠涛、龙卫球(其中江平是《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之一;渠涛、龙卫球参与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等人到河北省邯郸市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举行了报告会。本刊就江平、贺卫方、渠涛、龙卫球在报告会上的发言予以刊载。从《物权法》本身的立法进程看,我们看有三点是很突出的。第一个是经历了13年,一部法律能经历13年立法的过程,立法的煎熬,应该说是很少有的。第二个是经历了8次在全国人大的审议,一部立法在全国人大经过8次审议,也是经历了空前的煎熬。另外,大家也都知道,《物权法》刚一通过,胡锦涛同志就组织了《物权法》的学习,并且对《物权法》的重要性以及《物权法》今后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提出了意见,一部法律通过以后,政治局常委立即组织学习,恐怕也是空前的。那么我们就要问问,这部《物权法》究竟是在一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通过的?它本身带着哪些时代的烙印,以及《物权法》在基本原则方面体现了哪些基本的原则?我今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一、宪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冲突对物权立法的影响我们从《物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出整个贯穿的弧线是什么。从宏观方面讲,每个宏观问题里又会碰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因为下面还有渠涛教授、龙卫球教授来讲,我就讲这一部分。我认为,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尤其是《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四个时代的烙印。从时代背景、时代烙印可以看出来,《物权法》本身的理想和现实。大家都知道,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的法学教授提出了《物权法》是违宪的质疑。一个人对一部法律提出违宪这么大的指责,这是从来没有的。我们通常讲的违宪是政治行为违宪,或者是哪个行为违宪,指责一部法律违宪是空前的。《物权法》不是现在提出的,2002年的民法典里面,我们已经有物权这一编,而且这一编的内容基本和现在差不多,为什么2002年没有指责,而是到了2005年才出现呢?这里有一个时代的背景。我想,指责《物权法》违宪无非是讲《物权法》对国有财产保护还不够,或者是把国有财产保护和私人财产保护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放在天平的同等的地位上,同样一个分量。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认为,这是大逆不道,你怎么能把私人财产和国有财产相提并论呢?你怎么能够把私人财产跟国有财产放在同样位置上呢?《宪法》讲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怎么能把这一点不突出啊?宪法里讲的是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怎么把“神圣”两字给拿掉了呢?我想,这不是某一个人的意见,上面有人支持他这个意见,下面老百姓也有一部分人支持。所以说,《物权法》的颁布是意识形态层面的一个重大转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我们学者的任务,也不是立法机关的任务,这个问题的解决渗透到了最高层来研究。大家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物权法》里面,一方面,我们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要受到平等的保护。我想,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或者说,如果我们现在能够确立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就意味着坚持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要坚持市场经济,就必须坚持这个平等;如果我们不坚持平等地位,就意味着放弃了改革开放、放弃了市场经济。所以,我把这个问题看成是坚持不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不坚持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之所以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受到平等保护的观点写进去,这也是意识形态观念的一个进步。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明确提出来,私人财产、“私”是万恶之首;甚至有人提出来,将来我们社会主义目标是要消灭私有制,为什么还要坚持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护的观点?我想,如果我们现在搞改革开放,仍然提出这样一个“消灭私人财产、私有制”的论点来,那搞民营经济的人现在就要胆战心惊了。在这次讨论过程中就有一个民营企业家说:闹了半天还是在利用我们啊,现在让我们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完了,最后社会主义还是要消灭私有财产、消灭私营经济。我想,这应该是为了防止对改革开放的冲击,防止人们认为改革开放只是暂时性的、临时性的,将来我们还是要去消灭任何的私有财产的这样一种认识。所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学完了《物权法》后,他特别讲了要坚持“两个不懈”。一个是坚持不懈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坚持不懈市场经济。坚持市场经济就要坚持财产的平等保护、平等地位。我们所有的市场经济法律都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三个平等”。第一个平等是中国和外国的平等。中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应该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和观念上大体已经解决了。2000年,我们加入了WTO,世界贸易组织就是要实现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就是要实现平等待遇。这次在“两会”期间,我们又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就更进一步了。第一个平等的问题,在我们的领导、在我们的律师、在老百姓中似乎都没有太大的问题了。第二个平等是国家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公和私能不能做到平等?这个问题在政策上已经明确了,国务院的非公经济36条也出来了。但是,在意识形态上仍然没有解决,在一些领导人的脑子中公与私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平等的;私人的利益都要服从于公家的利益,这种观念在思想意识形态是很深很深的。第三个平等是城乡之间的平等。这种城乡之间的平等,反映在选举制度上,一名人大代表,不仅仅代表着城市居民的平等,还应该代表着农村居民的平等。我们的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都应该体现出平等。国家的土地和集体的土地能不能平等?农村人的一条命跟城里人的一条命能不能平等?在这“三个平等”里面,我认为城乡平等是最难的。首先在制度上没有建立平等,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里存在有歧视农村、歧视农业的问题,这个问题很严重。如果真正使中国与外国、公与私、城市与农村形成了平等地位,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那才是平等基础上的社会。这个平等当然还有现实意义上的平等。现在,有人强调,国家财产需要特殊保护,国有企业需要特殊保护。其实,这种“保护”恰恰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前几年,香港有一个案子,香港的一家公司与我们的中国国际、中国南方、中国航空三大公司发生了纠纷。涉案中的被告在内地,合同签订地在内地,按说案件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我们内地法院,原告却偏要在香港法院起诉立案。国际上跟国内大概也一样,在案件的受理问题上,争夺管辖权的问题经常会出现。因为在哪里打官司,主要是看管辖地的法院是不是对自己有利。香港的法律是这么说的: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在香港以外的法院得不到公平审理的话,那么香港法院可以受理。为了解决好这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港法院让原告和被告各找一名中国的法律专家拿出自己的意见,主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中国的法院对于国有企业有没有特殊保护?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内地的法院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判决。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一位专家写了厚厚的一本法理意见。他在法理研究里面写的都是一些我们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材料。他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是:中国的法院对国有企业、国家财产有特殊保护的问题。这个结论引用最多的话是五六年前各级法院院长经常在报纸上说的一句话:“我们的法院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保驾护航。”开始,我们听了对国有企业进行保驾护航,觉得没什么,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人民法院当然要为国有企业进行保驾护航了。但是,如果把这句话拿到了境外,拿到了香港,这就不行了。人们就会得出这样一条结论:法院院长讲这个话,就意味着法院的天平是不平的。什么叫“特殊保护”?你怎么不提对民营企业进行特殊保护?你为什么不提对港商进行特殊保护?你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人民法院是要保护公有财产,如果这样的话,私人财产、民营企业、外商企业就不会得到同样保护,就不会有平等的对待。如果说法院的“天平”已经倾斜了,人们还会到你这儿来打官司吗?人家自然不会到你这里来打官司。从这个角度上说,《物权法》对于国家公有财产不进行特殊保护,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看作是平等的地位,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对物权立法的影响我们知道,每一部法律的第二条是至关重要的,它规定的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物权法》第二条在原来的草案中规定,它所调整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物权法》里面的主体和《民法通则》都一样,讲的都是“自然人和法人”。现在已经颁布的《物权法》中的第二条就没有“自然人和法人”这样的字眼了。《物权法》讲的是国家、集体和私人。这样的话就面临着第二个问题的争论。如果说第一大争论是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话,那么,第二个争论的问题就是“主体”是谁?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主体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主体是什么?还是自然人、法人。《著作权法》加了一个“非法人单位”。股权的主体是什么?《公司法》讲了半天还是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这些都没有国家和私人的概念。唯有《物权法》才出现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概念。大家知道,《宪法》的口径和《民法通则》的口径是不一样的。《宪法》讲的是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讲的是国家、集体、个人。《民法通则》讲的是平等,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关系,更强调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我们在开始对《物权法》进行起草的时候就有争论。我们争论所有权的主体能不能是“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单位”?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比如,我要去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能不能登记为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个“非法人”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能不能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有的说只能登记为法人和自然人,这种说法对不对?这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查阅了很多资料。现在有四十多个法律和法规里面讲的都是“三个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物权法》怎么办呢?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不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团体?其他经济组织能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类似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大家有没有感觉到,在《物权法》中“法人”所有权的一个字语都没有出现。我想,过去把国家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对立起来了,既然已经成为国家所有了,法人怎么又会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