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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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塔城地区广播电视大学讲师:刘盼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法律基础: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结构第一部分总则(第1章)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第二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7章)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第三部分法律责任(第8章)第四部分附则(第9章)二、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一)妇女的政治权利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①“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③“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3、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3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8条)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三)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热点焦距: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等突出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1、禁止拐卖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案例:高某在人贩子汪某手中以6000元购买一名妇女卢某,当夜高某对卢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久后,公安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解救,遭到高某及其堂兄三人暴力对抗。当日下午,卢某最终得到营救,案件告破。判决: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人贩子汪某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240条);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罪对高某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尤其徒刑12年(依据《刑法》第236条、241条、242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高某堂兄三人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42条、277条)2、严禁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案例:2008年4月22日,张某和许某经过商量,先把网友李某姐妹二人骗出,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后,再让她们去卖淫挣钱。并于当晚11时许,将李某姐妹二人骗至许昌某旅社,在该旅社8号房间内,张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到5号房间强行对李某的妹妹进行猥亵。在二人不同意卖淫挣钱的情况下,23日早晨,张某伙同许某又把李某姐妹带至禹州市一旅社内强迫二人卖淫,24日凌晨,李某姐妹假装上厕所,来到楼下,搭乘出租车逃离后被解救。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强奸、猥亵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许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妇女人格权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相关法律责任第59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四)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基础《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案例: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评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3、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①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③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案例:黄姓妇女,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30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她说:“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也不可能回去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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