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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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以下人员: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用人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3页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条款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李某于1979年参加工作,1984年被调入龙海丝织厂。2003年9月,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丝织厂通知李某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若不签订,将对李某作辞退处理。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工厂拒绝。李某收到决定后不服,于2004年9月25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者什么情况下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非必备条款:1.试用期2.商业秘密的保护3.职业培训4.竞业限制5.知识产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案例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无法律效力申诉人;金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被诉人: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案情:1997年1月,申诉人金某到某省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1996年5月到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10月金某发生工伤,黄某却以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给予任何待遇。金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调查核实情况:金某系四川人,1996年4月来到某省某市,1996年5月进入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并与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第十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1997年10月,金某在施工中被钢筋砸伤骨折,致其左腿变瘸。金某要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经理黄某却以合同第十条已有规定为由置之不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协商解除(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案例:未按约取得报酬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0月李红到一家私营宾馆打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元,还必须先交押金1000元。2005年3月,该宾馆以效益不好为由,每月仅开给李红300元的工资,李红气不过便提出与该宾馆解除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并退还押金。谁料想,宾馆竟以合同未满期,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绝了李红的要求。评析: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宾馆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故应将1000元押金归还李红。另据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形者外,均应分别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经济补偿。(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而由当事人依据情势的变化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四、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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