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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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和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咨询、新产品开发等。3、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4、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5、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司采购对象。6、公司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性价比最优中标原则。7、本制度所述的招标方为负责招标、谈判、询价的总公司资采部、各分公司企业、公司职能部门;投标方为参与投标、谈判、询价的供应商、服务商、咨询、设计单位等。8、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总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9、公司所用保密材料,不归属本制度管理。保密材料名目,由总经理确定。二、招投标组织公司招投标组组成:组长:总经理(非必须参加)副组长:采购主管副总(非必须参加)副组长单位:企管部组员单位:总公司资采部、总公司生产部、总公司审计部、企管部、纪委、使用部门技术主管,上述组员单位为必须参加,已经确属需要的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如外聘专家)等组成。使用单位采购负责人为召集人。确立招标时间后,通知总公司办公室,转发2各组员单位参加招标会。召集人可以根据招投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决定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评标人员、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等。上报企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三、招标流程1、采购项目立项和报备→确定采购方式组织招标→公示(大型项目)→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通知→合同商谈→合同签批→合同签订执行。2、采购立项除零星采购外,原则上所有采购必须要填报立项申请表。如采购项目需要技术规范,则由招标方技术部门提出。长期固定的定期原材料采购根据生产计划,不用每次立项,当采购方式等变化后则必须重新立项。3、采购立项程序,按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4、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定点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5)、询价;(6)、零星采购;各分公司依据此分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具体量化采购分类方式。5、召集人主要负责:(1)拟定招标书;(2)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资信等审查;(4)组织招标小组进行招标会议。6、招投标文件的编制(1)根据招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由基建或质检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提供);(3)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3(4)招标报价要求;(5)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7)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四、开标、评标、中标1、评标应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2、评标小组应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能响应的应视作废标处理。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5、所有招标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招投标文件或报价,在权衡质量、工艺要求、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5、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负责人应当必须将中标结果制备成评标报告,附合同,按照《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报批。6、一次招标未能确定的,可实行多轮招标。五、投标规定和罚则1、投标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有关资质说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2、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法人代表证书;(3)投标人委托书;(4)资信证明;4(5)主要业绩表;(6)各种资质证书和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3、罚则凡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履行推荐、评标、谈判、定标、监督工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依本制度规定应招标、谈判、询价而未进行的,或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的;(2)泄露标底、暗箱操作,向投标方透露招标、谈判、报价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在采购项目启动后定标前不得与任何投标方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方、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本人的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者进行与本投标有关的代理等活动时,招标活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应采取职务分离制度。4、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以下处理:(1)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进行处分;(2)具有评标资格的,取消其评标资格;或三年内禁止参与公司招标活动。(3)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补偿公司损失并承担公司相应的损失责任。5、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经公司总部核实通报后,五年内或永久禁止参加公司范围内的任何采购工作;6、凡违反采购工作纪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未向招标组(副)组长请假、且批准,而未参加招标会的组员单位,每次罚该部门负责人100元;凡招标会中消极充数者,罚本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部门负责人与参与人为同一人者,按100元罚);本处罚由招标组(副)组长和召集人共同签署罚款通知后,交由总公司监察组执行。六、附则1、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52、本制度公司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并同执行。3、公司此前发布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制度为准。附件:名词解释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当遇重大项目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当供应商资质相当、市场价格稳定、技术水平成熟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如常规性生产材料、配件、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等。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供应商资质参差不齐、市场行情波动大、资源紧缺的采购项目;(2)缺乏市场竞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甚至需要对方提供技术方案的项目;(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需要供应商多次报价,或者可能进行反复谈判的项目。4、定点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某家确定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定点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资源来源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添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客户指定供应商的;5、询价方式采购,是指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提供相似质量和服务的物资,要求被询价采购的供应商限时报价,从报价单中经过评审选出方案合理、价格最6优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指定品牌、现货货源充足、市场成熟、供应商稳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如化玻、钢材、标准件、小电器等采购。6、零星采购,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等可以采用零星采购方式。7、对于定期采购的原材料,原则上每次采购都需要补充新的供应商,经常不中标的供应商则不连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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