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池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件的有关精神,发挥公司的资金规模优势,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同时有效监控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防范资金运作风险,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有关名称定义如下:(一)公司:指本部;(二)所属公司:属下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受托管理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三)现金池:指银行提供的基于集团化企业资金管理的产品及服务;(四)集团资金、信贷管理系统:指集团组织开发的基于计算机网络化的结算和信贷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集团资金系统;(五)现金管理合作银行:指集团与公司及所属公司签订协议,为集团资金统筹管理和运作提供平台和服务的银行;(六)归集账户: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现金管理合作银-2-行开立的、资金已纳入统筹管理和运作的账户;第三条公司统一管理和协调所属公司的结算和信贷业务,监控其资金流动和债务变化,汇集反馈资金和信贷信息。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配合。第六条与本办法配套的相关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公司本部另行制定。第二章结算资金管理第一节现金池资金结算模式管理第七条现金池资金管理模式:通过与公司及所属公司和现金管理合作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将在合作银行开具的账户(一级账户)与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合作银行开具的账户(二级账户)构成现金池系统账户体系;二级账户隶属于一级账户,二级账户的收支情况在一级账户联动反映;二级账户使用资金时,先由一级账户将额度调配至二级账户,再由二级账户自主实现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公司系统现金池按“资金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一)收入专户:用于结算所有款项的收入,不得用于对-3-外结算支付;(二)支出专户:只用于所有款项的对外支付结算(若为基本账户可提取备用金),不得用于对外结算收入;(三)资金在现金池内,只能在系统范围内的账户间流动,需要对外付款时,按计划先从收入专户向其支出专户定向划转资金,再从支出专户自主实现资金的对外支付。本办法所称的“对外结算收入”,指除银行退票、存款利息收入、对外付款后的退还以外的收款活动,“对外结算支付”,指除银行结算手续、询证费、印花税以外的付款活动。第二节账户管理第九条现金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冻结和撤销(一)公司及所属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均需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以及上报批准,并在集团资金系统上传相关说明电子文档;(二)公司及所属公司完成银行账户开立相关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应在集团资金系统维护相关信息,并上传银行回执扫描件;(三)归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联系公司办理账户在集团资金系统启用前、变更和撤销的具体手续;-4-(四)遇到资金归集银行账户被冻结,所属公司应在知悉账户冻结的第一时间通知公司本部,并及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十条银行账户的授权为有效监控账户的使用情况,所属公司应按要求向公司本部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网上查询授权,银行自动开具的账户(通知存款户等)除外。第十一条银行账户余额管理(一)应避免大额资金在支出专户长时间滞留,原则上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二)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定期核对和检查各银行账户的余额情况,非现金池账户款项不得超过五十万元,超过的款项须及时存入现金池收入专户,使资金集中由统一管理和运作。如有特殊情况,非现金池账户款项额度需留存超过五十万元,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因及留存时间上报公司,由公司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所属公司需要对归集账户开具资金证明文件的,自行到开户银行办理,必要时公司及上级单位可提供协助。第十三条“网上银行”管理(一)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定期(每月)或不定期核对账户记录和存款情况,并由出纳员外的财务人员负责核对;-5-(二)加入“网上银行”的单位应指定三名以上(含三名)有权电子签名人,必须包括一名出纳员和一名会计员。每笔支付业务须三人以上(含三名)办理。(三)经办人不能为自己经办的业务审核。(四)数字证书与密码应分开保管,因特殊情况需将数字证书卡和密码交与他人经办或授权时,应办理正式书面并有第三方监交的交接手续。(五)数字证书卡交接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一个人不能同时持有不同审批权限的数字证书卡。第三节存款管理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报经上级单位批准外,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都应纳入归集范围。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制度和规定,对所属公司内的存款享有查询权利。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加强存款管理,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或“账户收支明细表”,发现账户记录与经济业务不符的,应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查明原因。第四节资金计划管理第十七条为做好公司资金统筹管理,优化资金资源配置,所属公司应根据财务预算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积极配合-6-公司本部做好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编报各类资金计划,且经常检查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正,保证公司资金运作的健康。第十八条本制度所指的资金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汇总计划,指所属公司根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相关具体要求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主要表现为月度计划。(二)明细计划,指所属公司根据本单位资金结算需求,针对资金归集账户编制的资金收支明细计划,计划应当详细具体,准确填报每笔大额收支的日期、结算银行、款项来源或用途、交易对方信息等(小额收支可按日汇总填报)。(三)贷款融资计划,所属公司资金不足需向外申请贷款时,需通过OA系统上报公司审核,再由公司报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九条公司对所属公司的资金计划编报与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五节资金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在现金池资金管理运作模式下,应遵守相应的银行结算规定。第二十一条收款结算-7-(一)收入款项,送存收入专户;(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划入收入专户的其他资金,所属公司应向公司本部详述原因,由公司本部报上级单位批准,且该资金应先于归集账户资金使用支付。第二十二条付款结算(一)除上述收款业务涉及的转存性付款外,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其他对外支付结算必须先通过资金系统办理“从收入专户向支出专户转款”的手续,然后由公司及所属公司通过银行网银或柜台在支出专户自行办理对外付款;(二)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支出专户收到收入专户转来的款项后,除扣款日期不确定的缴税款和付款类型为其他类的款项外,其余资金应尽量避免在支出专户滞留。第二十三条公司发放给所属公司的数字证书是所属公司进入资金系统办理业务的唯一有效的身份标识,凡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所属公司所为。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必须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内部控制的要求设置本单位操作资金系统的有权电子签名人及具体分级授权机制。第六节信贷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指公司及所属公司以自身信用资源,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授信、使用授信、办理银行贷款、保函、保证、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和信用保证业-8-务。公司及所属公司发生信贷业务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集团资金系统;信贷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团资金系统的相关信息。第七节特殊情况下的结算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由于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集团资金系统发送支付指令时,所属公司应尽快通知公司,经公司报上级单位同意后,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支付:(一)通过各类票据完成收入专户转支出专户、支出专户对外支付;(二)通过银行的网上企业银行系统完成收入专户转支出专户、支出专户对外支付。第三章安全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在人员岗位配置、业务流程设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等各方面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信用管理严密。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公司资金系统的使用,应遵守“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9-第二十九条在符合各项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规定和系统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流程的分级制衡授权机制。第三十条系统操作员使用的电子数字证书向公司申领,与系统用户绑定。系统操作员在系统进行任何操作均视为符合本人意愿的业务行为,其行为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单据、印鉴、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系统用户资料、业务审批权限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外泄。上述物品的领用、派发、保管和回收应有相应的书面交接记录。第四章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将不定期以综合或专项的形式,对所属公司执行资金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对于存在未妥善保管资金有关的票据(支票等)、印鉴、电子签名读卡器、电子签名证书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登录用户名、密码口令等)、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密码口令、算法、公钥等)等情况的单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