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一、统计调查法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二、统计法解读三、案例一、统计调查法治工作面临的形势1.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法治中国进行了全面部署。五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加快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2.国家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需求。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首次以重要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诸多企业信息,其中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公示。3.国家统计局、总队、党组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的要求。2016年3月31日,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宁吉喆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视频会上强调要坚决惩治“数字上的腐败”和“以数谋私”,营造良好统计环境。把遏制数字腐败作为关系统计事业生死存亡的重大任务,增强使命担当,坚决打赢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攻坚战役。要严肃执纪问责,继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把党的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加大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及时通报曝光。高建华组长指出:要把坚持不懈抓好执法检查作为统计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严格的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强化督办考核,坚决纠正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案不实、责任追究轻描淡写等现象。要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级统计机构直查案件力度。国家统计局对于发现的重大统计数字造假线索,将继续组织力量进行直接查处,在查清查实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强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追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19号)省级统计机构也要加大案件直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重大或者比较重大的统计数字造假线索,必须组织力量直接查处。对于国家统计局转交的由省级统计机构核查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直接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国家直查案件:(1)数据严重失实的,大范围有组织弄虚作假的;(2)媒体先行披露的,材料反映的地方有统计部门参与的,冲到第一线指导其弄虚作假的;(3)关键阶段发生的,如普查;(4)多次举报的,转交地方查没问题,仍举报的。王庆国副总队长指出:我们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就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将统计调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纳入法治框架、法治轨道;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统计调查改革、推动统计调查发展、破解统计调查难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调查保障。队党组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工作,加强领导,提供保障,极大地促进了青岛国家调查队依法统计大环境的形成,较好地发挥了法治工作对基层基础和专业业务工作的强化、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1.统计法治环境不够优良1)统计法律法规不健全2)统计法的社会知名度不高3)统计法治力量薄弱2、数据采集难度加大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经济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各层面对统计调查的配合意向降低,调查数据的采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而且越来越明显。统计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对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3.举报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一是举报人涉及统计系统内外;二是举报专业多元化;三是举报越来越具体、越来越有针对性。。4.空前的困难表现在法治环境不健全,权大于法的意识作祟。当前我国法治的大环境还不够健全,案件的查处困难重重,查的一些案子确实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三)中央专项巡视反馈的问题敲响了警钟建设法治统计(1)一切政府统计活动都不能逾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一切政府统计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法律规定的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得到有效实施。二、统计法解读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辅助调查员管理规定》法律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1.坚持国家统计优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审查: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关于审批《青岛市农民工监测调查方案》的请示增扩210个样本2.坚持独立统计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监督权: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①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②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③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3.坚持规范统计第十四条第三款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第二款统计调查制度应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调查队严格执行国家调查制度。4.坚持如实统计《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统计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5.坚持公共统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的社会服务功能6.坚持诚信统计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李晨、范冰冰房产登记信息泄露风险点:对其他部门提供数据7.坚持违法必惩《统计法》三十七至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对是对违法责任的追究。《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1.立法目的:科学有效统计,保障数据质量,发挥统计作用。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2.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政府统计调查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民间统计调查的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基本任务:统计调查与分析,统计资料与咨询,统计监督《统计法》第二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4.规范主体:政府统计者,统计调查对象,统计用户关于辅助调查员《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辅助调查员管理规定》职责:1.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第二十七条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2.坚持独立调查。3.确保统计数据真实。4.依法组织统计调查。《统计法》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统计法》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统计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5.严格保管统计资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6.及时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7.保守统计资料秘密。统计保障:《统计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权力:1.独立统计调查权1)布置权2)询问权3)要求权4)改正权5)审核权6)公布权《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2.执法检查权(统计监督权中的一项)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1)查询权2)要求权3)询问权4)检查核对权5)登记保存权6)记录权《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3.处置权1)责令改正权2)通报权3)行政处罚权①警告②罚款4)批评教育权5)处分建议权①行政处分建议权②党纪处分建议权6)刑事移交权注: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调查对象的权利1)监督权——《统计法》第八条2)检举权——《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3)拒绝非法调查权—《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4)拒绝非法检查权—《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5)行政救济权2.调查对象义务1)提供统计资料2)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4)接受执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负责人3条铁律: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三不得: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