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第一部分管理通则太和县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2第1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1.2适用范围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1.3控规体系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1.4城市地域划分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新区:其余地区。1.5开发管理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3“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1.6实施管理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第2章建筑间距2.1总体要求(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4(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应保障相邻建筑满足太和县建筑日照标准要求。2.3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②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③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52.4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且应不小于15米;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12米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2.5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并按下列要求确定2.5.1平行布置时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6米;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3米。2.5.2垂直布置时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2.6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除满足日照分析外,并按下列要求确定2.6.1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6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30米。2.6.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2.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2.8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6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2.10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72.11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设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2.12其他要求(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2.13地型高差计算要求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型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3章建筑退让3.1总体要求(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注。(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的退让,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3.2建筑退让用地边界(1)满足用地边界外现状建筑(不含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规定的日照间距。8(2)用地边界外侧尚无永久建筑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退让距离。表3-1各类建筑退让边界距离表建筑类别退让边界距离建筑朝向住宅建筑(含文教卫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退让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退让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76——4多层0.79——5高层0.3120.29次要朝向低层0.252——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0.25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0.29——6.5(3)用地边界外是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符合前款退让边界距离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拟建住宅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北侧用地退12米后,满足其日照要求;②拟建住宅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③拟建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4)工业厂房、仓库退让围墙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5)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3.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9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①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②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③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④临城市道路(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2)新建影剧院、游东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建设(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并应妥善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划控制:表3-2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注:①h-建筑高度。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②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应满足下表规定。高层建筑应在下表基础上,适当增加后退距离。道路高层建筑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W﹤30米30米≤W﹤50米W≥50米h≤50米10152050h≤100米151520h>100米20203010表3-3多层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后退距离(米)道路级别W<30米30米≤W<50米W≥50米W<30米10151530米≤W<50米152025W≥50米152525(5)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表3-2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级别后退距离(米)道路级别W<30米30米≤W<50米W≥50米W<30米15202530米≤W<50米202025W≥50米252525(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