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华宇公司】20150918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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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四川区域公司•目录•第一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摘要•第二章:法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具体规定•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四章: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典型案例和分析•附录:•附录一:电力线路电压等级辨识知识•附录二:常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第一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摘要•导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涉电施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遵守涉电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自200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21日起执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第二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第四条本解释中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以及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第二章法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具体规定导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发布,1998年1月7日修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发布,1999年3月18日实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2000年第140号令,2000年6月4日施行)等法规对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相互妨碍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做出具体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应依据规定进行施工申报或者与相关单位协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和电网安全。一、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kV(千伏)5米35—110kV(千伏)10米220kV(千伏)15米500kV(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导线边线距建筑物安全距离如下表:(二)地下电缆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三)江河电缆保护区:1、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2、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一)电力线路保护区禁止的行为1、向电线抛掷物体。2、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3、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4、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5、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6、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8、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⑴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的区域;⑵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的区域。在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⑴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⑵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时,应当负责筑坡进行加固;⑶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9、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10、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11、架空电力下路跨越房屋应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保证跨越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二)电力电缆保护区禁止从事的行为1、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2、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3、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4、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协商、报批的规定(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作业的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2、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布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电力企业)、管理部门(经信委)的书面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3、在规定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其他施工作业报批、协商规定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下列作业或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去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⑴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⑵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⑶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⑷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⑸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2、城乡建筑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3、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上述管道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4、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5、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其他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如危及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电力企业负责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涉电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一)在建工程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二)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3.1规定。表3.1(三)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电力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四)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用电线路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或接近时,最小垂直距离(米)应符合表3.2规定。表3.2(五)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施工时,施工机具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电力线路边缘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3规定,且安排专人监护。表3.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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