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原理篇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篇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学校篇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讲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教师篇第十二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讲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学生篇第十五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第十六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讲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2原理篇: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1、高等教育的起源现代大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大约2000年前柏拉图创办的学校----阿卡德米学园,后人称之为希腊学园。(启发式教学)中世纪欧洲大学形成的高等学校管理模式,即由学生主导的“学生大学”和由教师主导的“先生大学”。2、大学的特许状制度(以英国中世纪大学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为代表)英国的皇家特许状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①准予成立,赋予大学特许法人地位;②确认质量保证能力,授予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资格;③建立大学内部法人治理架构,规范大学法人制度安排。3、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4、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①政府管理权限: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依法教育行政行为。②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作为公益性质的法人机构,大学行使自主权要受法律的制约,不同的国家对大学自主权的规范不尽相同。③大学公共责任:国家一般通过立法、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来促进大学承担社会责任。5、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①最早: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989年。1989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中国第一所国立高等学府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民国时期: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③新中国时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律。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3(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定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在高等教育法律规范调整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至少包括以下几类:①行政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③准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①国家教育行政机关②高等学校③教师④学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2、高等教育活动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时,行政主体一般为政府。(具体行政机关主体)(1)两种情况:①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此时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此时,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高等学校法人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①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情形。行政处分一般属于内部行政关系的范畴。②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属于处理外部行政关系的范畴。(3)行政救济方式:由行政主体的侵权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责任赔偿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内部或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调解来实现,也可以由高等学校法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国家赔偿法。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此时高等学校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了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权外,还有部分行政权是基于政府的委托。不同的行政权力来源模式会导致高等学校在不当行使权利时承担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责任:①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有高等学校法人独立承担。②基于委托获得的行政权,则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关系,在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5、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高等学校中,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比较常见的。第一种是基于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合同责任;第二种是基于侵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侵权民4事责任。6、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关系①学校法人与教师: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的关系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当发生因职务造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害时,法院一般认定首先由学校法人承担责任,或者规定学校法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学校法人与学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目前在学校法人与学生关系方面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规范:一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另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侵害受教育权属于前者,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③教育合同④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当管理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损害其他权利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时,在职务范围内,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实施的损害行为与职务无关,则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本讲为参考阅读。)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是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则是法人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研究的深入。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①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②配置好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举办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权利机制;③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政府管理权、投资者权利、利益相关者权利和公众监督权;④强化对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问题思考1、法律为什么会干预高等教育?2、高等教育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哪些类型?3、如何正确认识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责任?4、什么是教育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5、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在高等学校的作用?制度篇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1、学业证书的概念、种类概念: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种类:学业证书的种类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两大类。5①学历证书,俗称“文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②其他学业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它不完全与国家学制中的学历教育相联系。它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2、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中的高等教育学历从层次上看,主要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3、学位的概念、等级与门类概念: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等级: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贡献的人员。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门类:我国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它们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我国的学位教育分为两种类型: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我国有学科专业目录:12个学科门类、88个一级学科、300多个二级学科。)4、学位的授予:①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③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证书的颁发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和内容特点:①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②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③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④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⑤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6内容:总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附则。(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并且详细规定了这两类违规现象的界定。)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1、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含义: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征:与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2、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办学体制职业教育体系: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我国职业教育就办学主体而言,包括①各级人民政府、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③企业、④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3、成人教育的涵义、任务涵义: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任务:成人教育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基本任务包括五方面:①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②进行岗位培训;③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④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⑤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4、我国现行成人教育体系及办学体制。体系: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教育对象、层次、形式、培养目标)从培养目标上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体制: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71、教育督导的性质与任务、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性质:是政府加强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