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约定如下:凡分包人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属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保修期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电器及线路故障等),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约定的不留质量保证金。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依据合同条款返还。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