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standardforgreenbuildingGB/T50378-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15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的。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2.将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4.调整评价方法。对各类评价指标评分,并在每类评价指标评分项满足最低得分要求的前提下,以总得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相应地,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的一般项和优选项合并改为评分项。5.增设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提高和创新。6.明确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的评价方式与等级确定方法。7.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并对所有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赋以评价分值。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规范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同济大学本标准参加单位: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林海燕韩继红程志军曾捷王有为王清勤鹿勤林波荣程大章杨建荣于震平蒋荃陈立叶青徐海云宋凌叶凌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刘加平杨榕李迅窦以德郎四维赵锂娄宇汪维徐永模毛志兵方天培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1.0.4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热岛强度heatisland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runoffvolumecaptureratio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2.0.4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2.0.5再生水reclaimedwater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2.0.6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7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2.0.8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3.2评价与等级划分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3.2.5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3.2.6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3.2.7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7取值。表3.2.7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注:1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3.2.8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4节地与室外环境4.1控制项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4.2评分项Ⅰ土地利用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9分。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表4.2.1-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A(m2)得分3层及以下4~6层7~12层13~18层19层及以上35<A≤4123<A≤2622<A≤2420<A≤2211<A≤1315A≤35A≤23A≤22A≤20A≤1119表4.2.1-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容积率R得分0.5≤R<0.850.8≤R<1.5101.5≤R<3.515R≥3.519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得2分;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4.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表4.2.2-1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Ag得分新区建设旧区建设1.0m2≤Ag<1.3m20.7m2≤Ag<0.9m231.3m2≤Ag<1.5m20.9m2≤Ag<1.0m25Ag≥1.5m2Ag≥1.0m272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绿地率:按表4.2.2-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表4.2.2-2公共建筑绿地率评分规则绿地率Rg得分30%≤Rg<35%235%≤Rg<40%5Rg≥40%72)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4.2.3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4.2.3的规则评分。表4.2.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Ⅱ室外环境4.2.4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得2分。4.2.5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4分。4.2.6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1分;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1分。4.2.7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等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10%,得1分;达到20%,得2分;2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得2分。Ⅲ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4.2.8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3分。4.2.9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分值为3分。4.2.10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2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3分: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3)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4.2.11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