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内容一、公司解散二、公司清算三、公司破产四、问题讨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五、债权保护:法律制度与责任主体一、公司解散解散原因补救措施内部纷争与求解之道1、解散原因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补救措施3、内部纷争与求解之道法律规定法律适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之情形其他解决之道相关案例A.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B.法律适用请求主体:合计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诉讼被告:公司(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其他解决途径?解散与清算:两个司法程序!法院判决的既判效力C.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加以解决;其他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例外情形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D.其他解决之法调解优先与竞买原则股权转让股份回购转让股份回购减资公司分立,等E.相关案例案情:华联商厦是一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801.17万元,其中国家股为1116.12万元,占总股本的40%,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自2001年起,华联商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股东会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华联商厦。法院判决南通中院判决立即解散华联商厦。二、公司清算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职责清算方案及清偿顺序公司终止清算组成员义务与责任相关案例1、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法律规定强制清算之情形强制清算启动主体未履行自行清算义务人之责任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之适用程序?A.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B.强制清算之情形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C.强制清算启动主体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有先后次序!D.清算义务人之责任何谓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为何承担责任?责任承担的方式a.清算义务人之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承担责任之缘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或者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瑕疵出资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未按期启动清算程序的人去楼空股东下落不明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无法取得未经依法清算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等c.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诉请: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诉请:赔偿出资本息E.适用程序:举证责任强制清算程序与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程序之关系判令公司清偿债务,清算义务人负清算责任;先行强制清算,再行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诉讼;判令公司清偿债务,并判清算义务人负相应责任;强制清算与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合并审理;先行执行程序,再行清算义务人责任诉讼;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主体?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公告义务•债权补充申报•违反法定通知公告义务的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公告义务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补充申报清算程序终结前原则可以;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清偿;以股东所得剩余财产清偿,债权人重大过错未申报债权的除外;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提出破产清算!违反义务之责任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方案及清偿顺序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4、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律意义?!5、清算组成员义务与责任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之责任6、相关案例原告唐山金顺达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益宏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大兴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于当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98950元。案件受理费3479元由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交纳。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兴法院查明:被告于2006年7月10日做出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王相彩、王殿坤,王相彩任组长;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经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了三次注销公告。同年8月11日工商管理机关向王相彩、王殿坤发放了注销通知书,准予中益公司注销。注销过程中,原告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大兴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裁定,终结原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清算组成员王相彩、王殿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以中益公司被注销致使其债权不能实现,清算组成员王相彩、王殿坤应给予赔偿为由,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相彩、王殿坤赔偿原告货款及诉讼费损失10.2万余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给原告金顺达公司的利息损失(以10.2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大兴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中益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王相彩、王殿坤作为中益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主观上明知有未履行的生效调解书,却在注销登记表中确认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未通知债权人原告申报债权,致使该公司注销后原告金顺达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其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2009年8月10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生效后,被告王相彩、王殿坤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兴法院将王相彩名下的存款划扣发还给原告,该案执行完毕。三、破产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四、问题讨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客观状况公司法人实体是否消灭?企业不依法清算奈何?相关案例1、客观状况故意不年检而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从而规避清算以逃避债务和税务责任!2、公司法人实体是否消灭?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规章的规定司法适用规则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1997年)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终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02年)明确表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第18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行政规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司法适用规则3、公司不依法清算奈何?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诉请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证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有关利益因此受到损害被告举证证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没有导致财产损失没有导致那么多财产损失没有导致无法清算4、相关案例案例一案例二A.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