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林种及定义《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①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③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④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⑤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施市场化的分类经营政策是引入市场机制的必要辅助措施。我国1990年已开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制度,为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谓分类经营,指将《森林法》中划分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按其发挥的主要功能进行重新划分。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为商品林。最近,国家林业局从国土治理的角度,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全国森林划分为4个区域并作出规划。即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流域地区,大规模进行生态公益林建设;西北、华北北部、东北风沙干旱区,主体建设生态公益林,以实施防沙治沙工程为核心,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主要任务是调减木树产量,分流人员,恢复植被;其他地区,以建设森林生态和林业产业两大体系为目标,按照分类经营思想规划建设生态林和商品林。由此可见,在退耕还林的主要地区,国家计划还的主要是生态公益林。如何把退耕还林中的公益林营造和市场机制衔接起来是个经济学难题。分类经营与五大林种的关系:一方面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对五大林种属性作进一步归纳,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林,把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划为商品林;另一方面根据五大林种精细经营和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即在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下划分为五大林种,五大林种再分解为若干小林种,形成三级分类经营体系,使其具有更强的目的性,也具有易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同时维护了《森林法》的法律效力和以法治林。表1森林分类区划林种一览表森林林种类林种组林种生态公益林防护林①水源涵养林;②水土保持林;③防风固沙林;④农田、牧场防护林;⑤护岸林;⑥护路林。特种用途林①国防林;②实验林;③母树林;④环境保护林;⑤风景林;⑥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⑦自然保护区林。商品林用材林①一般用材林;②短轮期用材林;③速生丰产用材林。薪炭林①薪炭林。经济林①油料林;②特种经济林;③“三木”药材林;④其他经济林;⑤园地中的经济林。抵押:可以抵押的林木资源:登记办法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2、不能用于抵押的森林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林地抵押需要的资料包括如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需要注意的地方:(1)依据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林业政策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不可与其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相分离而单独抵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3)经营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先办理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未发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以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5)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必须进行评估,在实现抵押权处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时,必须再次评估。(6)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5、抵押物风险: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担保银行贷款时,将会产生以下风险:(一)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债权银行客户调查人员很难全面清楚掌握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限制规定。(二)政策风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债权银行后,将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担保期间,林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征收。即使债权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债权银行所有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二是担保期间,有权部门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将该森林列为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林地,或列为公益生态林,届时债权银行抵押权将被悬空。(三)地方保护主义阻力。在处置森林资源时,债权银行必然采取再次流转的方式将森林资源整体拍卖,届时将会出现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当地森林覆盖率,以这样或那样的政策限制为由不予审批流转。债权银行对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没有独立的处置权。6、金融机构执行林木资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权银行贷款债务,可能出现债权银行同意以“以物抵债”方式接收森林资源资产,然后再进行流通转让,达到用现金清收不良贷款的目的。这样将可能出现以下风险:(一)国家政策调整的风险。债权银行接收森林资源资产后,有权部门可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将该森林列为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林地,或列为公益生态林。这样的森林资源资产非但不能流通转让,而且银行还要承担植树造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义务。这时,要实现债权,只有采伐出卖林木,而采伐林木必须得到行政许可,手续也很繁琐。(二)抵押物的损毁、灭失风险。银行没有林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使委托经营,风险也较大。如火灾、病虫害等的出现,都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损毁、灭失。(三)流通转让时,有价无市的市场风险。虽然林木、木材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供不应求,但是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却是“烫手的山芋”,采伐、转让都要得到行政许可,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这些都给资产的流通转让设置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