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_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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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Lywen*沥血整理20120718~201207262一、总论1、【2008,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答: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已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二、在民法中的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2、【2007,15分】(法条评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答:一、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民法上所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不同之处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其更注重道德标准。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二、对《民法通则》59条和《合同法》54条的评价。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为有偿行为;第二,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第三,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第四,无错误情事。1、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导致了客观上不公平的安排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可以重新实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同时,法院坚持“不告不理”,并不主动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是待一方当事人提起变更或撤销之诉后,才被动地审查争议的民事行为,这也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2、对所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予以变更或撤销,可能给意思自治原则施加过度限制。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这一主观要素上,而不是建立在内容合理或正确性这一客观要素上的,正所谓“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使,完全可能形成显失公平的利益安排,该当事人应当对此予以预料并做好应对,并应当对自己行使自由意志导致的受过承担责任。在我国,显失公平已经与乘人之危脱离,3若允许将任何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则无异于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对方,给对方的意思自治施加过重限制,并且难以培养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进而不可能行使真正的自由意志。3、【2005,20分】论述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答: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自由。二、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民事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民法诸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2、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由自愿原则派生出的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理念,是自愿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不同领域冲突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了自愿原则,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3、公平原则是对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保障。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坚持了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就是坚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和风险负担的平衡。4、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意思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里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德的要求。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以强制规范的形式限制意思自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在现代社会,它承担着派生禁止性规范限制意思自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又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权力,超越一定界限就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要和谐共存,就必须相互承诺并兑现权利形式不得超越某一界限。从此方看,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但从彼方看,这恰好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反之亦然。事实上,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经常发生冲突,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都能实现,限制权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4、【2007,10分】请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类型区分。答:一、民事权利类型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享有的为实现其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核心内容是实现受民法认可和保护的民事利益。而民事利益体现为民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即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4二、某些特殊权利的属性1、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又有人身因素。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利,属于人格权。2、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而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关系而取得的。在继承开始前属于期待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物权、债权等权利。3、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享有的权利,社员有参与社团的管理、监督的权利,有些社团的社员权有财产权。三、分类的意义虽然民事权利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十分精确,但是应当肯定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例如,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适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格因素的方面适用人格权的有关规定。5、【2000,5分】简述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并针对《民法通则》对设立监护人的主要规定,提出两条以上法律改进的意见。答: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有以下两点:1、被监护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不足而受影响,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可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2、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6、【1999,4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点?答:一、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如企业法人的登记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关键行为,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行为使法人终止。2、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的内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差异性并不影响不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地位,各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7、【1998,4分】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5定条件。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实质要件依《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实质要件有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他们的民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法人只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但是,从维护相对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其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3、内容妥当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1)适法,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可能,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3)确定,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自始确定,或者能够确定。二、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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