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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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长子中利益集团是客观上具有共同利益基础、主观上意识到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现实中以联合的方式自觉追求和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利益集团以其较高水平的组织性,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逐渐分化,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利益集团,虽然有学者从各方面多角度对农村存在的利益集团或群体进行了划分和论述,但典型的有:宗族(家族)集团、新兴富裕集团、农村管理者集团、黑恶势力集团。它们是农村的强势集团,是比其他农民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的团伙,其中一些集团对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些集团“为在政治事务中获得立足之处而奋争”[1],并且成了“体制外的地方权威”[2],广大劳动者则是弱势群体。这些利益集团的兴起,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逐渐分解的一种现象,他们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团体组织形式[3],但根据其团体利益的相关性和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足以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王沪宁曾在《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中指出,“农村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由此可见,农村强势利益集团的出现、存在和博弈对政府治理智慧提出了挑战,考验着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真正地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潜在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这必将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不良影响。一、简析四类强势利益集团农村管理者利益集团:这是一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成员组成的集团,是农村的权力集团。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负责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维护。同时,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他们也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国家制度政策的执行者和农地产权分配的执行人,所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大小事务,成了村庄利益的“承包人”。农村基层管理者的多重功能性使他们成为农村的焦点人物,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为持续获取这一经济利益他们就必须稳定其农村基层管理者的地位。新兴富裕利益集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私营企业兴起,村办集体企业也逐渐通过转制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即由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私营企业主组成的利益集团,是农村的新兴资本集团。他们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的一个群体。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致富、守法经营,有的则是利用改革初期的政策优势或者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而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经济收入较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先期掌握了财富,其经济实力逐渐转化为对其所生活的农村社会中政治权利的要求。宗族利益集团:宗族势力是我国农村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力量。在旧的传统礼俗中,宗族的权力被视为农村社会的权利象征。它可以通过族规、宗约、族训等形式控制宗族成员的行为,赋有训导、惩罚、乃至生死权。特别是在家族大、人多势众的强势下,其影响力足可主宰一方水土。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族在农村中的生活互助、处理纠纷、维持社区秩序、婚丧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就使得宗族势力存在于当今的农村成为事实。宗族势力集“家族化”与“世袭化”于一身,形成盘根错节的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成为农村拥有特殊利益的权势阶层。黑恶势力集团:新中国成立后,黑社会势力几乎在社会上绝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组织资源与经济资源严重流失,社会建设短缺,基层政权控制力薄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恶势力发育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则是少数基层政府官员的腐败催化了黑恶势力的发酵。同时转型期,收入差别加剧,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造成严重冲击。在物质化的价值导向下,一些人逐渐形成“有权合法捞,无权不法捞”的心态,认同通过非法、暴力的手段获得财富。集体主义观念、道德习俗等非正式控制力量在西方腐朽思想和封建糟粕遗留的联合冲击下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使得黑恶势力有机可趁。以上四类农村强势利益集团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程的加快,在转轨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它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①最大限度地寻求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社会财富和人民福利最大化则被放在其次;②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③排他性,即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④在农村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⑤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只能上升不能下降[4]。这些强势的利益集团会侵占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社会公平,破坏社会稳定。二、四类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的主要内容一是农村干部人事任免方面。由于当前村领导班子有不少潜在的价值,不仅是一些利益集团试图获取的重要资源,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有精辟的描述:“人们喜欢的是从权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因此,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影响农村干部人事的任免决策。比如,宗族势力集团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背景外,还往往表现为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二是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投资方面。政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所进行的公共投资,由于巨大的利益所在,常常是一些农村强势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三是农村集体资源使用等方面。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在土地、信贷、人员和税收等方面和基层村委会公开“讨价还价”。不少私营企业除了采用瞒报、作假账、逃税、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外,还伙同他人在土地、生产资料、资金、销售、信息、税收等方面,采取“合谋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比如村委会擅自将基本农田“征用”为建设用地,兴办各种餐饮业、旅游业或者直接向企业出租土地,甚至兴建农民新村、农家乐、度假村等。比如一些新兴富裕集团的人当选村官后,他们虽然不会贪污村中的少量积累,但在自己的企业扩张用地,自家宅基地用地和宗族成员办理事情等方面会更为方便。四是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方面。当前,各村都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农村管理者利益调控和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特定利益诉求合法化的重要依据。比如,在一些利益集团以自我为中心的最优原则下,一些村规民约的制定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因而,对村规民约的制定施加影响,是农村利益集团实现利益目标的“高级”手段。五是农村的政治决策方面。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一个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利益集团相互竞争,并对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政府不断作出反应的过程,其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而利益的表达,是由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来实现的。以上几类利益集团参与村庄政治的方式十分简单,它主要就是通过集体或集团意识影响乃至决定村庄的政治决策,比如影响村干部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结果,或者在需要时集体作出政治不服从行为,逼迫村庄权威改变既定的决策等等。三、四类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建设所采用的主要方式一是贿赂。即利用金钱及其他有价物券“买通”乡镇相关决策者,或者利用金钱买选票,当选村官。这是目前农村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重要手段,且形式隐蔽,“暗箱”操作。二是个人关系网络。即利用家族血缘、老乡情结和其它社会关系等为纽带,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这是农村目前最常用、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方式。三是说服。即采用书信、直接造访等方式,对农村相关决策者进行劝说,使村里的决策或行动向他们能获得最大份额的路径前进。四是求助于“精英人物”。即让本集团中的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成员,代表本集团的意愿,直接有效地接近乡镇、村里的相关决策者,影响村里的决策。五是集体行动。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在村委会门前聚集、静坐、请愿,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围堵和冲击村委会、甚至打伤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比如在一些家族势力很强的村、组,村干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大户家族,有的村干部为了开展工作,不得不推荐大户中有影响的人物进入村级班子。六是参与或操纵选举。随着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客观进程,以及党内民主的逐步推进,不同利益集团已经开始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程序,参与政治博弈。四、对新农村建设的负面影响虽然一些利益集团,比如家族作为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仍然在农民农村道德教育等一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兴富裕集团通过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生产制造等方面的经营,吸收村民就业,开发农村资源,组织农村市场,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惠及部分乡邻。并且在处理有些村委会想做而做不好的事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潜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亟需引起重视。因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等利益集团直接掌握村庄政治,种种不和谐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障碍。(一)阻碍生产发展一是降低农村发展的潜力。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1982)一书中分析了利益集团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说:利益集团会阻碍投资和资本积累,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由于小规模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热衷于收入再分配而不是创造财富,其生产性的政治活动耗费资源,降低经济效率。比如一些黑势力打扮成社会贤达样,采取投资、捐助等手段,进入村委会,使黑势力披上“红色”的外衣。另一方面则采取打砸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手段争夺和划分势力范围,暗中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在短期内聚敛大量不义之财,为其继续违法犯罪、称霸一方打下经济基础,严重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肌体上的毒瘤。比如少数暴富阶层,除少数真心想为农村服务外,大多数参选村官者,只不过是想通过捞个村官,捞点政治资本,而出于满足资本不断寻求扩张的本质利益索求,他们一旦成为村官,很可能背弃承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经营并扩大自己的资本实力,而不顾乡村乡民的发展。这是资本经济权力政治化、资本的经济权力渗入乡村政治权力场并利用政治权力场谋取经济权力的突出表现。二是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会失去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种子、化肥、农药等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必要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一些黑恶势力集团为牟取暴利,非法销售上述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影响了农业、农村长远发展大计,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并且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检察机关为一些利益集团所“俘获”,形成一种“合谋共生”关系。总是“做样子、走过场”,不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涉农经济犯罪案件,不能确保新农村建设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在一些宗族势力把持的村委会内,宗族利用权势侵吞公有财产,瓦解集体经济。他们自定规则,强买强卖,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恶化了农村的经济环境,从而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利。三是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党和政府在基层代表的村官们,本应是村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村官们也并不必然是公正无私的“道德人”,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一些村官集团,特别是他们控制了土地分配权力,使权力的含金量很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土地资源的价值越大,人们越有可能追逐权力,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村官们结成“腐败同盟军”,利用职权,以贪污、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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