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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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2-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3-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第七条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第八条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第十条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4-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第十一条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第三章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第十二条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一)旷工的认定。(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二)迟到、早退的认定-5-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第十三条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6-第十五条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第十八条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7-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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