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D138-85目录编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第二节规范适用范围第三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二章水情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二节水情工作的计划管理第三章水文情报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二节水情任务书第三节水情委托书第四节水文情报的处理第五节水文情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第四章水文预报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二节水文预报方案的评定或检验第五章水情服务附录I附录II水情任务书、委托书、服务卡格式编制说明解放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非常薄弱,报汛站寥寥无几,水文预报更是空白。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满足防汛斗争的迫切需要,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视下,水文预报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提高,目前,水情站已发展到8400多处。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管理运用的日益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现在,我国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的防汛指挥部门均没有水情专业机构,包括水情站在内,已经形成数万人的水情队伍。为了统一技术标准,严格工作程序,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质量,有必要系统总结经验,制订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工作规范。早在1961年,我部就指定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负责这册规范的主编工作。在有关单位的积极协作下,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于1964年编写成《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草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颁布施行。1981年我部委托长办水文局、四川、湖南、江西、吉林、新疆等水文总站成立《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定》起草小组。在1964年《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草案)基础上,吸收了二十年来我国水文情报预报的实践经验,编写了《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讨论稿),在1982年全国水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对水文预报误差评定这一关键性技术问题,要求结合我国河流实际资料作分析验证。遂于1982年10月成立了《水文预报的检验和评定标准》研究协调小组,分降雨径流北方片、南方片,风暴潮,冰情四个专题研究组。各专题组于1983年结合现行预报方案进行了误差评定的检验。同时,对世界气象组织关于水文预报误差评定的标准也进行了研究。1984年4月召开了有部分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等水情工作同志参加的水情会议,审查了误差评定标准。会后,根据讨论意见对《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定》作了修正,并改名为《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草案),再次印发全国征求意见,复于1984年11月在苏州召开全国水情工作座谈会又对《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草案)作了较深入的讨论,最后审查定稿。这册规范来自生产实践,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经过总结提高,已基本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在形成规章制度,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促进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虽然这次规范的编写审定工作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它毕竟是我国水文史上第一次制订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技术规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单位水情工作同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广泛地提出意见,不断提高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水平。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水文情报预报是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防汛抗旱和水利水电建设的耳目和参谋,是水利电力系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它直接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为了更好地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搞好科学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特制定水文情报预报规范(下称本规范)。第二节规范适用范围凡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水利水电,水文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布设的水情站网,均适用本规范。地区(省辖市)及其以下布设的水情站网,可根据其领导机关的要求,参照执行。第三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1.3.1条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一、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某种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本规范中的某项要求、标准时,应报水利电力部批准。二、本规范如有不够详尽之处,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时,应注意与有关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联系协商,避免造成矛盾或脱节。第1.3.2条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雨情、水情、旱(墒)情、冰情、沙情、水质、风暴潮等各项水文情报;二、发布各种不同预见期的水情、旱(墒)情、冰情及其他水文现象的预报或展望;三、提供旱涝形势的分析报告;四、提供有关水情问题的咨询或参考资料。第1.3.3条水利电力部1964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为水情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必须认真执行。其中个别条文如与本规范不一致,则以本规范为准。第1.3.4条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严谨果断的工作作风,并要求:一、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熟练掌握预报方案及有关业务技术要求;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特性,河道及水文基本情况,有关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运用方案;三、了解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情况,水文气象演变规律等。第1.3.5条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按水利电力部有关规定办理。第1.3.6条水文情报预报常用的名词、术语、符号、单位、图例、图幅等必须统一,详见附表1.1和第四章第4.1.6条的规定。第二章水情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2.1.1条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电力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提高管理水平。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省辖市)各级水文领导机关须相应设置水情单位。上述各级水情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专职人员,且不论汛期或非汛期,人员要稳定,以利熟悉情况,提高技术水乎。第2.1.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及所属分站(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水情工作,并可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参加同级防汛机构,承担水情方面的任务。第2.1.3条已建或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情工作,由各级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水文部门在技术上应给予协助或指导。凡需要开展水情工作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充分利用现有水情站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在工程以上地区增设必要的测报站点,配备好水情测报人员,落实经费,组织技术培训。特别是作为预报根据的上游的报汛联络问题,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应予妥善解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指挥调度的重点水库,由工管部门负责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但水文领导机关的水情单位也应了解和掌握其水情。第2.1.4条为确保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既要安全生产又要准确、及时,各级水文领导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质量检查评比、预报发布规定、安全生产和奖惩办法等。第2.1.5条国际水情测报涉及对外关系,必须严格遵照水利电力部布置的任务和规定执行。凡承担有国际测报任务的省、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制订管理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备查。第2.1.6条对于水情站网中的委托水情(雨量、水位)站要加强管理,保证测报质量和时效。要签订测报任务书,明确测报任务和要求;要做好委托观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要制订合理的报酬标准和奖惩办法以及规章制度等。水文部门特别是分站(队)和水文站,应对所辖委托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测报中存在的问题。第2.1.7条水文情报预报有关资料的搜集,是水情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了解过去、掌握当前和估计未来水情的基本依据。各级水情单位应把它列为一项经常工作,予以重视。水情资料的搜集应紧密结合水情工作的需要进行,一般应包括下列几方面:一、反映流域自然地理景观、农林水措施、江河湖库水文情势、水文气象特征以及历史洪、枯水和凌汛调查资料;二、记载大旱、大涝的历史文献,大暴雨洪水分析个例,重大灾情记载,水利工程资料,主要堤防失事后的灾害调查资料等;三、有关的水库、闸坝、堤防、分蓄洪等工程的各项基本资料及其管理运用有关资料;四、为编制预报方案而作的分析计算资料、图纸,研究成果以及各项技术报告等;五、防汛资料、水情考证资料、水情手册、图表等。第2.1.8条各级水情单位都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并参照科技档案的要求进行管理。水情业务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水倩业务的规定、办法及规章制度;二、水情工作计划、总结;三、各类预报方案及其附件;四、水情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服务调查资料、服务卡及合同等;五、洪旱分析报告、水情科研成果、专题总结报告及第2.1.7条中的部分资料;六、通讯设施的有关资料。第二节水情工作的计划管理第2.2.1条水情工作计划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前一个月,编制当年水情工作计划,向水利电力部和中央防总报送,并抄送有关单位。地区(省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前两个月,编制当年水情工作计划,向省、自治区、盲辖市水文总站和省防汛指挥部报送。水情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水情站网,拍报项目和段次标准,计划开展的情报、预报专题项目,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附水情站网图和考证资料表。在计划调整变化不大时,可以只将调整变动部分上报。第2.2.2条水情工作总结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后两个月内,编制当年汛期水情工作总结,向水利电力部和中央防总报送,并抄送有关单位。地区(省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后一个月内,编制当年汛期水情工作总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总站和省防汛指挥部报送。水情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是:当年汛期工作完成情况,水文气象、汛情、旱情概述,主要暴雨洪水的分折,情报预报的质量和评定,水情服务效果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附水文特征、月、旬径流等统计图表。遇特大旱涝或其他严重水情,还应进行专题总结。第三章水文情报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8.1.1条水情站网的布设与调整凡指定按本规范要求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情雨情资料的水文、气象测站统称水情站,它们所组成的水情拍报站网称为水情站网。布设水情站网的原则是:以最经济的测站数达到能够控制和掌握所需水文情势的变化,满足水情服务需要的目的。水情站通常是在现有水文气象站网的基础上选定布设。布设时应考虑:一、在水情雨情掌握上的代表性和控制性;二、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特别是防汛抗旱、水利水电建设和工程运用对水情的需要;三、满足作业预报的需要;四、情报的传递通讯条件等。水情站网布设以后应保持稳定,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已失去其设站目的时,应及时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改变,影响水文情势发生变化;二、对水文情报的要求有改变;三、由于测验条件或测站位置变动,需要调整时。第3.1.2条水情站的类别水情站分为以下三种:一、常年水情站,全年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二、汛期水情站:只在汛期(包括皮汛和春汛)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三、辅助水情站:规定当水情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拍报,或因临时需要,指定在一定时期内拍报水情的站。第3.1.3条水情站站号的编定水情站应按照水利电力部统一的规定编定站号,并不得随意更改。确有调整必要时,应由原负责编号单位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调整,并将调换后的站号表,报水利电力部和分送有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1.4条水情站的职责和要求一、水情站应按照水情任务书要求,准确及时地完成测报任务。遇特大洪水时,也要力争做到“项得住,测得到,报得出”。二、水情站必须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四随”(随测算、随发报、随整理、随分析)“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保证质量和时效。三、水情站应主动与当地邮电;广播等部门联系,共同搞好对通讯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遇通讯受阻时,要克服困难,力争尽快发出水情电报。四、水情站在做好水文情报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努力为当地做好水情服务工作。第3.1.5条对水情拍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一、水情拍报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千方百计消灭差错。拍发水情电报要用固定格式的发报本,拟好电文经校核(单人的水文站、雨量站要反复自校)后方可发出。话传电报要双方相互校核,并记录收发报时间、收发报人姓名或代号;及时认真答复查询电报。二、水情电报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发报,如确因观测场地太远,通讯条件限制,应由上级水情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