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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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大中小]2010-10-28阅读次数:35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一)财政国库拨款;(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经批准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通过招投标确定。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并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职权。第八条财政部门直接与基本预算单位进行用款计划、用款额度、资金支付等的申请、批复与下达。基本预算单位是指独立编制预算、独立执行预算、独立编报决算的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集中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业务。集中核算机构应与纳入核算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基本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个基本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十一条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批。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同意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具体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和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制资金支付印鉴卡,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其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账户资金转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由财政局按单位分户管理。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其开设特设专户。第十六条对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同意设立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八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国库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十九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第二十一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现金支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由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第二十五条用款计划分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均分别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编制。直接支付方式资金再按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支付类型编制。第二十六条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款级科目于预算批复后10日内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统发工资按统发工资预算随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编报在预算批复后的第一个统发工资月份,按实际统发工资数额逐月执行,差额部分于12月份按规定调整;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于项目实施前编制用款计划,并附项目明细清单内容及明细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按规定提报政府采购申请;部门预算批复前,按部门预算控制数编报用款计划。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申请表》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初审后报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批,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直接报国库科(支付中心)审批。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收到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结合库款调度情况批复,填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或《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批复表》,下达支出用款计划。第二十九条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采购支出、服务采购支出、适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基本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及有关资料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原件副本或复制件,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基本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明细通知单》,加盖印章后,送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或财政专户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款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每日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报送分单位、分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的付款信息。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基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基本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及时提供有关汇总的付款信息。第三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三十八条依据合同申请支付的款项,预算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考虑并体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因素。第二节工资支出第三十九条工资支出是指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支出。第四十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未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第四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本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的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规划设计服务等支出。低于30万元的,单位也可根据管理需要申请财政直接支付。第四十三条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为: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结算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支出,按《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经投资评审机构签署的工程进展情况,并按进度支付。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质或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第四十六条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顺序支付财政性资金。合同资金额较大的,可按支付顺序同比例支付。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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