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4.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将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等。第四章企业法企业法调整对象:ⅰ企业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ⅱ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ⅲ调整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2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企业法体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3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①由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除外,如公务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等;②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④非法人企业;⑤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直接。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条件:ⅰ投资人为一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ⅱ由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ⅳ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ⅴ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2)出资:ⅰ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ⅱ形式: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且承担责任形式也与此一致。(3)程序:ⅰ提出申请;ⅱ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15日内完成)。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62.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与方式、出资额、出资方式)发生改变的现象。个人独资企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ⅰ投资人决定解散;ⅱ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7ⅰ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ⅱ持续责任:原投资人对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2)程序:(4)债务清偿(5)注销登记(3)债权人申报债权(2)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1)确定清算人30日内或60日内(1)清算人: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8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方式:(1)自行管理;(2)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管理:ⅰ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ⅱ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9(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02.内容:(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2)劳动用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7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任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经营管理。由于李某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店长拖欠承租房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或者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债务?13第二节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14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解算、清算1.合伙企业的设立:(1)条件: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标明“普通合伙”字样I.有二个以上合伙人;II.有书面合伙协议;III.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IV.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6(2)程序:ⅰ提出申请;ⅱ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20日内完成)。注: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3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72.合伙企业的解算情形(第85条)(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8第86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企业的清算:(1)谁是清算人①全体合伙人清算;②一个或部分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清算;③法院指定人清算19(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87条)(2)清算人职责20(3)程序(4)债务清偿(5)注销登记(3)债权人申报债权(2)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1)确定清算人30日内或45日内ⅰ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合伙人分配。ⅱ持续责任:原投资人对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1(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1.合伙企业财产:(1)构成:由合伙人出资财产与合伙积累财产构成。(2)性质:是共有财产,对其管理应按各合伙人共同意志进行。(3)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2①报告义务;②禁止竞业;③禁止交易;④不得损害义务。①平等执行权;②对外代表权;③监督权;④查账权;⑤异议权;⑥撤销执行权等。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人的权利(2)合伙人的义务①合伙协议约定;②“一人一票”过半决议规则;③企业法规定。(3)事务决议办法重大事务: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般事务•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4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③经一致同意可聘任他方执行注: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①利润(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②亏损①损益内容②分配形式(5)损益分配①合伙协议约定;②全体合伙人商定;③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④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4)形式25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全体对外代表权②委托对外代表权③特别对外代表权3.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1)对外代表权效力(2)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6①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③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3)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第41、42条)274.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①自愿退伙②法定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