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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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程序,实现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党组议事规则》《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党委会议管理办法》及公司“三重一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党委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五)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议事内容第三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内容:(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公司贯彻、落实和执行的措施。(二)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四)讨论决定总助级干部任免建议,公司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公司党委直接管理干部的任免(聘用、解聘)、有关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党外干部、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重要事项,公司后备干部考核方案和人选确定事项。(五)讨论决定公司部门设置事项的建议、部门编制定员事项、部门科室设置、管理职级事项,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六)讨论决定公司绩效(预算、清算方案),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重大调整事项,公司各部门、各风电场的绩效评价考核及薪酬事项,表彰奖励重要事项调整和修订,对外捐赠、赞助。(七)讨论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八)讨论决定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统战、工会和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九)讨论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对公司部门履行职能监督责任情况。(十)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十一)讨论决定问责公司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事项。(十二)审议公司章程和企业治理、经营发展、改革重组、劳动人事、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重要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十三)审议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创一流总体规划。(十四)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包含电力生产资本性支出、零购项目计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十五)审议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十六)审议公司全局性改革重组事项。(十七)审议公-运营战略布局及其调整方案、资本运营年度计划。(十八)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和方案、内部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十九)审议公司房屋、交通运输设备等重要资产购置和处理、固定资产处理。(二十)审议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超过基建项目投资决策的概算投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运用、技术改造、设计变更,对整套装置的性能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新设备、新材料或新技术应用项目的采购。(二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党委前置审议的事项。(二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其他需要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议事原则和形式第四条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五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干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制度、吉林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制度要求。第六条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要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总办公会决,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第七条党委议事一般采取党委会议的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第八条党委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为了提高会议效率,可以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也可以临时召开。第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其他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含半数)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和指定的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经批准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提交书面意见。第十二条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第十三条党委会议议题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报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材料原则上应在会前送党委委员阅知。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十六条党委决议一经形成,全体党委委员要坚决无条件服从并执行。根据集体决定和职责分工,凡属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处理;对没有明确分工的工作,要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及其他党委委员的具体责任。第十七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八条对于少数党委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出现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九条党委会议由公司党建工作部负责通知党委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于会前印发有关会议材料。第二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建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商密文件存档备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建工作部负责整理,党委书记审定、签发。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审定后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第五章议事纪律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记录为商业秘密文档,应按规定进行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党委。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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