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第一节马来西亚概况【国名】马来西亚(Malaysia)【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主体部分由14道红白相间、宽度相等的横条组成。左上方有一深蓝色的长方形,上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14道红白横条和14角星象征马来西亚的13个州和政府。蓝色象征人民的团结及马来西亚与英联邦的关系──英国国旗以蓝色为旗底,黄色象征国家元首,新月象征马来西亚的国教伊斯兰教。【国徽】中间为盾形徽。盾徽上面绘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盾面上的图案和颜色象征马来西亚的组成及其行政区划。盾面上部列有5把入鞘的短剑,它们分别代表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州、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盾面中间部分绘有红、黑、白、黄4条色带,分别代表雪兰莪州、彭亨州、霹雳州和森美兰州。盾面左侧绘有蓝、白波纹的海水和以黄色为地并绘有3根蓝色鸵鸟羽毛,这一图案代表槟榔屿。盾面右侧的马六甲树代表马六甲州。盾面下端左边代表沙巴州,图案中绘有强健的褐色双臂,双手紧握沙巴州州旗。盾面下端右边绘有一只红、黑、蓝3色飞禽,代表沙捞越州。盾面下部中间的图案为马来西亚的国花──木槿,当地人称“班加拉亚”。盾徽两侧各站着一头红舌马来虎,两虎后肢踩着金色饰带,饰带上书写着格言“团结就是力量”。在盾徽上还绘有一弯新月和一颗14。【国歌】《月光》【国花】木槿。马来西亚人民用这种红彤彤的木槿花朵,比喻热爱祖国的烈火般的激情。【重要节日】独立日,8月31日(1957年);国庆日,8月31日(1957年);灾难意识日,12月26日(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决定设立。选择这一天作为全国“灾难意识日”,是因为马来西亚过去在这一天多次遭受自然灾难的袭击。1996年这一天,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州遭受强烈热带风暴袭击,有100多人死亡,许多房屋和财产被毁;2004年12月26日,马来西亚北部槟榔屿等州部分地区遭到印度洋海啸袭击,共有60多人死亡。)【国家政要】最高元首米詹·扎因·阿比丁(SultanMijanZainalAbidin),2006年11月被推选为马第13任最高元首,12月13日宣誓就任,2007年4月26日登基;总理纳吉布·敦·拉扎克(NajibTunRazak),2009年4月宣誓就职;国会下议院议长潘迪卡尔·阿明·穆利亚,2008年4月当选。【自然地理】面积33万平方公里。位于东南亚,地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全境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和西马来西亚两部分。西马来西亚为马来亚地区,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与泰国接壤,西濒马六甲海峡,东临南中国海,东马来西亚为沙捞越地区和沙巴地区的合称,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海岸线总长约4192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内地山区年均气温22℃—28℃,沿海平原为25℃—30℃。【人口】2773万。其中马来人及其他原住民占68.7%,华人占23.2%,印度人占6.9%。沙捞越州原住居民中以伊班族为主,沙巴州以卡达山族为主。马来语为国语,通用英语,华语使用也较广泛。伊斯兰教为国教,其他宗教有佛教、印度教、基督教、拜物教等。【首都】吉隆坡(kualalumpur),人口约150多万。其标志性建筑之一——国营石油公司“双峰塔”高约452米,是当今世界最高的双塔建筑。吉隆坡还是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的缩影,市内清真寺、佛教、印度教的寺庙以及典型的穆斯林建筑、中国式住宅和英国殖民时期建筑随处可见,并存相依,别有特色。新首都:普特拉贾亚(putrajaya)位于吉隆坡以南35公里处,总理府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于1999年6月迁入,2005年前搬迁完毕;人口约7000。第二节缅甸概况【简史】公元初马来半岛建立了羯荼、狼牙修等古国。15世纪初以马六甲为中心的满刺加王国统一了马来半岛的大部分,并发展成当时东南亚主要国际贸易中心。16世纪起先后遭到葡萄牙、荷兰和英国侵略。1911年沦为英国殖民地。沙捞越、沙巴历史上属文莱,1888年两地沦为英国保护国。二次大战期间,马来亚、沙捞越、沙巴被日本占领。战后英国恢复其殖民统治。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宣布退出)。【行政区划】全国分为13个州,包括西马的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榔屿、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丁加奴以及东马的沙巴、沙捞越,另有三个联邦直辖区:首都吉隆坡、纳闽和普特拉贾亚(PutraJaya,联邦政府行政中心)。【政治】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从马来西亚9个州的世袭苏丹中选举产生,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同意解散国会等权力,任期五年。统治者会议由柔佛等九个州的世袭苏丹和马六甲等四个州的州元首组成。其职能是在九个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对涉及马来族和沙巴、沙捞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凡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法律,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每次开会时,内阁总理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在旁协助。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实权在内阁手里。【军事】陆军的前身是1935年英国殖民地政府组建的马来兵团。1958年马从英国人手中接管原英殖民地海军辅助部队,1963年正式改为马来西亚皇家海军。1958年6月1日正式建立马来皇家空军。马最高元首是三军最高统帅。国防决策机构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理任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是最高指挥官。实行志愿兵役制,服役期为10年。【外交】奉行独立自主、中立、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建立东南亚和平、自由和中立区。优先发展同东盟国家的关系,视东盟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重视发展同大国关系。积极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不结盟国家关系。致力于促进东亚环境的稳定,加强与东北亚的联系,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良好的双边关系。将与邻国和有特殊重要性的国家发展积极的关系;在处理双边关系时,将遵循互利的原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所有分歧。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即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范围内,马来西亚将继续坚定地提倡与中、日、韩合作。在多边领域,马来西亚将积极参与各种联盟或论坛,致力于维护各种权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经济】自然资源丰富。橡胶、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锡矿丰富,曾为世界产锡大国,但近年来产量明显减少,2000年锡产量估计为6100吨。石油储藏量约39亿桶(1997年探明)。天然气储量2.27万亿立方米(1998年探明)。此外,还有铁、金、钨、煤、铝土、锰等矿产。盛产热带硬木。农业以经济作物为主,主要有橡胶、油棕、胡椒、可可和热带水果等。稻米自给率为76%。七十年代以来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发展迅速。八十年代中期,因受世界经济衰退影响,经济出现困难。政府采取刺激外资和私人资本增长措施后,经济明显好转。1987年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年均国民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8%以上,成为亚洲地区引人注目的新兴工业国之一。1991年,马政府提出跨世纪发展战略,旨在于2020年将马建成发达国家。马来西亚是一个美丽的热带国家,自然风光怡人,旅游资源丰富。白色的沙滩、蓝色的大海、魅力独特的珊瑚岛、种类多样的海洋生物、千姿百态的洞穴、多元化的人文景观、古老的民俗民风、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以及现代化的都市,无不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旅游业是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第二大外汇收入来源。旅游业为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主要旅游点有槟城、马六甲、浮罗交怡岛、刁曼岛等。货币:林吉特。第五章马来西亚法律概论第一节宪法一、马来西亚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一)近代以前的马来亚法律近代以前的马来亚法律,是指这个地区生产国家和法律起,到16世纪初西方殖民主义入侵之前,该地区全部的法律制度。马来人信奉两种习惯法。森美兰州居民及马六甲州部分地区居民信奉以母系定裔制及妻族居住地为特征的波巴特传统法。马来亚其他各地尊奉特门贡传统法。特门贡传统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伊斯兰法所取代,只有波巴特传统法迄今顶住了伊斯兰法的冲击而仍被遵行。土著习惯法只在家庭关系及不动产的继承两方面占有绝对优势;马来半岛地处古代的先进国家之列,北接中国,西接印度,马六甲地区又深受伊斯兰文化传播的影响,所以其法律从很早起受到域外地区法律的影响:从公元2000年起,来白中国南部的移民陆续迁入现今的马来亚地区,这种关系使马米半岛地区的人民和历史上建立的各种政权都与中同保持着密切关系,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华人聚集区所奉行的乃是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属人法,即中国法律。马来半岛与印度的接触大约从公元初就开始了,这些印度人中有僧侣和和尚。他们带去历法、书法、法律与治理的见解,印度的法律观和法典,特别是《摩奴法典》。在古马来西亚的《凯里阇法典》中就能看见印度法律的影子。马来亚受到伊斯兰文化影响最大。阿拉伯帝国靠着强大的武力和政治,在东南亚地区传播伊斯兰教。随着伊斯兰教在马来半岛的传播,并被当地人所信仰,伊斯兰法也随之对马来亚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这种受伊斯兰法影响的马来亚地区历史上的法律,主要是历代国王的敕令和习惯、有凯里阇法律、吉大法律、霹雳法律、双溪乌戎法律、马六甲法律等。由于马来亚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该地区缺乏自己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的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不同途径传入马来亚,使该地区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为以后该地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比较深厚的基础。(二)马来亚法律的英国化1914年到1957年,英国对马米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进行全面的统治。二战后,由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殖民体系的瓦解,马来亚于1957年在英联邦内宣布独立。各个殖民地政治统治的建立过程都是类似的,都是先引人英国的民法和刑法,以恢复法律与秩序,然后逐渐建立完整的政府机构。英国人的政治统治对马来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英国人引入了西方政治制度及思想观统治理念,还引入了高度专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公务员制度、英国的法律及司法系统,但最重要的是引入了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包括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议,马来联邦参事会、各邦参事会等,虽然它们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其立法职能又或多或少地被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侵夺,而且非官方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这些立法机构并不具有民主的性质。尽管如此,立法机构的出现在政治上仍代表着一种进步,而且马来亚立法机构的演进是其政治体制发展和变化的中心,立法机构的发展也反映出马来亚的宪政发展水平。这种发展变化在战前表现为非官方议员数目的增加,在独立进程中表现为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议中民选议员人数超过官方议员及由官方指定的非官方议员的数目,从而为马来亚以和平方式实现独立奠定基础。在这一时期,马来亚出现了民选立法机关及参加竞争性选举的政党。英国人统治下的这种政治体制的发展是逐渐演进的,使得马来亚独立后确立了十分类似的君主立宪政体。(三)伊斯兰法律的改革马来西亚独立后对其法律进行了改革。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改革中,最显著的是伊斯兰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和这些法院法官素质的提高。马来西亚人口中,主要是马来人,基本上信奉伊斯兰教。在以往伊斯兰法院对伊斯兰法律的发展是严格受限制的。从等级体系上讲,民事法院是伊斯兰学说的更权威的解释者,1988年修改了马来西亚宪法,对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相互关系有了重大改变,该宪法修正案[A704,第8节,对第121条增加(1A)条]规定,高等法院对沙里阿法院管辖的任何案件均无管辖权。原则上,马来西亚仍存在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两种制度,但现在伊斯兰法院占有一个并行的而不是从属的地位,两者都有专有管辖权;对宗教法院的上诉可以提交沙里阿上诉委员会,沙里阿上诉局或沙里阿上诉法院。但两种法院的管辖范围仍有重大区别。在民事案件方面,沙里阿法院仅限于结婚、离婚、分居、主张夫妻财产、婚生子女地位、监护、家属抚养、财产继承以及穆斯林的某种形式的信托财产等问题。除了个别例外,并没有对这些管辖权限的改革。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