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休谟和他的《人性论》[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休谟的政治思想,对其观点和立场能进行批判性的分析。[重点与难点]重点:休谟论政治社会的人性论基础难点: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作者简介:大卫•休漠(DavidHume,1711-1776),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苏格兰启蒙运动代表,也被认为是英国自由主义理论家。列奥•施特劳斯:“休谟自己就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政治学说的作者,这个学说旨在探讨关于下述主题的真理:自然法,公正,公民服从的义务,以及最好的政府。”著作简介:《人性论》写于1934-1937年。该书分三卷,分别为:论知性,论情感和道德学。休谟被称为“英国古典经验论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可见他的这本书主要是以经验和观察为线,逻辑推理为针,将人性理论给编织起来的。休谟将自己的哲学称为“人的科学”或“人性科学”。《人性论》第一卷中,休谟主要探讨的就是人类对于外部世界的感知和认识,即人类的心灵和感官是如何发生作用以构成人类头脑中的世界,人是如何认识和理解世界的。第二卷探讨情感,不同情感会引导人不同的行为。休谟探讨人性的特点,研究认识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说明其对于道德、正义、权利等抽象观念的产生的意义。所以,在第三卷中,休谟阐述了正义观念、财产权利观念,甚至国家的形成等问题。政治社会的人性论基础:休谟的整个政治哲学都建立在他对人性的基本看法上。他认为,“人性”本身是一切科学的“首都或心脏”,“一旦被掌握了人性之后,我们在其他各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休谟研究的人性三方面包括:知性、情感和道德。虽然休谟承认具有普遍的人性,“在各国各代人类的行动都有很大的一律性,而且人性的原则和作用乃是没有变化的。”但这种普遍的人性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历史状况、社会传统和习俗以及个人习性等方面。人性问题显然不是真伪问题而是善恶、好坏问题,它同样与我们对于社会的意见和信念有关,因此,一方面,人性是普遍的,在历史和现实中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另一方面,人性又是具体的,因人而异的,不同的时代和环境下,人性是丰富多彩的。作为休谟政治哲学前提预设的人性论,休谟首先认为,人们之所以形成政治社会,建立规则和制度,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这种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的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是政治社会形成的外部原因。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只是政治社会产生的外部条件,与之相比,休谟更强调的是人性的自私和慷慨。“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正是这种自私和慷慨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即“共同利益感”,构成了政治社会的产生机制。政治社会的政治德性问题:休谟在《人性论》中把情感分为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在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中,间接情感又是休谟论述的主要核心。在间接情感中,休谟认为主要有两组即骄傲与谦卑,爱与恨。他们的区别在于骄傲和谦卑的对象是自我,而爱与恨的对象则是外在于自我的他人。理性与情感:情感和理性的斗争自柏拉图以来就成为哲学史上的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柏拉图提到个人是城邦的缩影,城邦是个人的扩大。因此一个人的灵魂与美德的要素与城邦相应的要素之间是同构的。一个人的灵魂中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理性在价值上无疑是最高层次,激情次之,欲望又次之;相应地,城邦中哲学家代表理性,军人象征激情,而从事经济活动的生产者则代表了欲望。并且,柏拉图指出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使理性居主导地位,统率激情,控制欲望。理性的作用只是发现我们所观察的对象的现实处境以及它们的各种联系。理性的作用仅限于此,它并不能直接促使我们行动起来,真正引起我们相关行为的是我们的情感,这些情感为理性所发现的事实所触动,从而产生了行为的动机。影响情感的只能是事物本身,我们观察的事物真相只有一个,一个真相产生一种情感冲动,理性在于发现这个真相,但是无法产生出另一个能够影响我们情感的“真相”。因此,理性并不能反对情感,能够影响情感的只能是理性发现的“真相”。评价:休谟得出的有关理性不能单独成为意志的动机,理性无法反对情感的结论在哲学史上有着重大意义,他不仅把理性和情感区别开来,并且否定了之前思想史中理性高高在上的地位。对于休谟而言,道德问题是一个应该与否的价值问题,而不是一个科学意义上的事实问题。因此,基于理性的科学推理就无法用于判断人们的道德行为。道德上的好坏善恶在休谟看来不是基于理性,而是基于情感:凡是对自己和他人有用的,直接令自己和他人愉快的行为、品德都是善的和有价值的,与之相反的都是恶的,不具有价值的。在情感理论的基础之上,休谟提出了自己的德性理论。休谟区分了两种德性: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休谟区分了三种自然的含义:一是与神迹相对立的自然,二是与不常见的事物相对立的自然,三是与人为相对立的自然。自然德性就是有限的和狭隘的,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人们需要一个取代自然德性的更为重要的道德原则即人为德性原则。所谓人为德性即人为正义,探讨的是正义如何体现在德性之中。对于休谟而言,正义既不存在于自然之中,也不存在于抽象的理性观念之中,正义是社会制度中的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政治社会的正义规则问题:正义的规则并非是为了某个人而制定的,而是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所以正义规则一定是某种适用于人类社会所有人的普遍规则。休谟的正义规则论包含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财产权的稳定占有,依据同意的财产权的转移和许诺的履行。其中核心的规则是确立财产权的稳定占有,其他两个规则都是对它的补充。休谟把财产的稳定与否看成了社会能否存在、人们能否和谐相处的关键。在人们结成社会后,由于没有对拥有财产定出相关的规则,财物的占有和转移没有普遍规则可循,又由于人性的自私,就会导致人们对于所有物的争夺,从可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引发社会冲突。为了克服普遍的自私所带来的混乱,必须制定某种人人遵守的规则,理性在制定规则的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休谟为了揭示这种人为措施的产生再一次诉诸人性,提出了共同利益感的概念: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逐渐察觉到各自尊重对方的财产有利于自身财产的安全。正义观念起源于人们对于所有物的关切,所以,在休谟看来,正义的规则实际上就是一种财产权的规则。在这里休谟实际上表达了自已对于当时流行的自然权利说的怀疑和否定。休谟从经验和怀疑的角度看待自然权利说,认为财产权或权利一类的概念并不是所谓天赋的或生而有之。有关政府的理论:政府是人的“一个新的发明”。政府是必要的,因为仅仅靠自然不足以保障人们对正义规则的遵守。“我们的政治义务是和我们的自然义务联系着的;而前者的发明主要是为了后者;并且政府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强制人们遵守自然法则”。法治理论:在休谟看来,人类进行了两次重大的发明:财产权和政府,相应地形成两种规则:一种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私法规则;另一种是政府所指定的法律。两种规则之中,前者是更为根本的,政府权威的作用在于通过强制性的权力来保障私法之治的实施。影响和评价:首先,休谟有关理性和情感两分的观点后来演变成他著名的有关事实和价值两分的观点,这对于后来人文学科方法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其次,休谟在有关因果关系的分析中,彻底摧毁了理性对予因果关系的作用,并指出了人们在做因果判断的时候依据的只是人们的经验和习惯。最后,在有关人为正义的论述当中,休谟从他的哲学体系出发,指出正义和财产权的产生与确立并非源于自然法,而是人们由于自身的经验从而人为制定的规则,并由此摧毁了之前和当时在思想界非常流行的自然法传统。休谟把利益看成是正义规则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启发了后来的功利主义,他把正义规则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利益的普遍规则的思想,成为后来具有普遍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的思想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