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2013年版)2前言为了把握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编者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经过各专业组的讨论和总结,将相关内容编辑成本年度《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本汇编是对过往工程项目的部分总结分析,提供给新的工程项目以参考,关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以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为准,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新政策,应及时执行。本汇编的内容有:一、消防设计、验收;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编者通过将本汇编反馈给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机构,以交流总结我市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关注新规范、新政策的落实执行,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共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为我市创建优质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汇编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了编撰,并给予了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编者欢迎所有读者给予宝贵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主编单位: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网址:联系电话:0756-2230001传真号码:0756-2152927电子邮箱:zh2230001@163.com2013年12月3一、消防设计、验收(2013)序号项目设计及验收质量问题1设计(1)、建筑总平图拟建建筑与红线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未标识,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面不明确。车道与绿化设计方案不一致,导致消防车道被绿化影响或占用。(2)、疏散楼梯、走道未注明净宽。(3)、商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未提供疏散宽度计算书。(4)、敞开楼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未能按规范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概念。(5)、地下汽车库坡道入口处未采用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时,坡道上未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5.3.3条)(6)、汽车库安全出口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2条的规定,每个分区不得少于2个人员疏散楼梯。(7)、居住建筑户门全部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户门的采用未能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执行。(8)、需自然排烟开窗的未注明可开窗面积,采用窗洞面积取代开启面积。(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未提供详细设计。(10)、排烟风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风机房。(11)、排烟支管应设置280度的排烟防火阀。(12)、厨房未标明采用何种燃料。(13)、锅炉房、发电机房的储油间未注明储量。2验收(1)、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被绿化占用,未做硬质化路面处理。(2)、疏散宽度与审核图纸不符,疏散宽度不足。(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4)、防火卷帘、电梯在火灾报警时联动控制方式不符合要求。(5)、配变电房等未安装防火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的防火分隔、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6)、防排烟风机、防火阀现场监理不到位,设置的部位不正确,未在隔墙处设置。(7)、装修工程的现场装修材料与原审核图纸不符。(8)、拟装修的工程未考虑主体建筑其余未装修部位的疏散安全。(9)、防火门、防火窗:(a)、未按要求安装防火门、窗,只是用防火玻璃组装,因安装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b)、带亮窗防火门、窗使用的是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防火玻璃出厂后如果再进行裁剪等加工会破坏防火性能。(d)、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未按要求安装。(10)、消防产品未粘贴身份证标签。4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2013)(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图纸基本要求(1)、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住规建局的规划批复和有关图纸。(2)、送审文件中,居住、学校等建筑未及时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作出反映。(3)、对修改或扩建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修改或扩建设计说明的情况,应对修改或扩建的原因、内容、规划、与现有建筑关系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4)、对人防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珠海市人防工程建设设计要点》、《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清单(报建)》、《人防工程指标汇总表》,剖面图、口部详图、人防有关的楼梯详图、预留孔况图等不全,未达到RFJ06-2008中附录A的要求。(5)、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平面施工图中,存在竖向设计不全,建筑物与道路、道路与围墙、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详,场地道路广场设计、道路断面、路面结构、地面排水组织及室外工程设计不详等问题。(6)、存在送审施工图技术指标与住规建局批准的施工图指标不符、单体设计图指标与总平面图指标不符、指标不全的情况。(7)、存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水等级、抗震等级、高度、层数、面积、结构类型等设计要点不详的情况。(8)、存在相对标高±0.00对应的绝对标高不详、标高不全、标高系统不统一的情况。(9)、存在笼统标明按某某规范或规定执行,而不明确具体措施和做法的情况。(10)、存在注册建筑师未按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令137号的要求,盖章后在规定的责任栏内签字,或图纸缺注册章的情况。(11)、存在签名不全、专业会签栏未签名、各专业图纸之间做法不符的情况。涉及工艺流程的工业建筑尚需进行工艺会签。(1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3)、建筑的面积、高度、层数、造型、功能、平面、构造应符合规划批复的原则性要求,如有改动应及时送审。2政策规定(1)、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珠建技[2007]26号)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在图纸上明确标明所选墙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2)、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符合《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专项技术措施》的要求。(3)、按《关于加强房屋隔音性能管理的通知》(珠建技[2005]44号)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要求,民用建筑主要用房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应满足相关标准。5(4)、按《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的要求,淘汰房屋建筑天棚水泥砂浆抹灰,改用批腻子做法。(5)、按《关于印发〈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的通知》(珠建技[2007]86号)的要求,护栏玻璃及低窗台玻璃防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6)、保温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公安部的有关最新规定。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要求,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在材料构造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各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7)、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珠规建房[2011]20号)的要求,应在总平面和单体平面中注明各期物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8)、按《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珠规建[2010]31号)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具体位置、预埋件构造、结构预留荷载、管线铺设等内容。(9)、珠海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于2013年9月29日已颁布《关于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的通知》。东、西向外窗的建筑外遮阳措施应从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注意符合规范的要求。(10)、按《关于加快推进珠海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40号)的要求,有关项目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绿建要求。(11)、按《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珠府[2011]113号),新建的人防工程应根据全市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设置防空警报间,防空警报间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防空警报的建设位置、型式、型号在项目报建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参考规范:《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003年)《珠海市建筑质量专项防治措施》(2012年版)(1)、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变形缝,且应标注各节点的构造设计大样。《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第2项(2)、窗台构造大样中,窗台内外高差应≥20mm。《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第10项(3)、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板和栏杆,其高度、承载能力、构造应符合《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第11项的要求。(4)、用于砌筑外墙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珠海市建筑质量专项防治措施》(2012年版)第七.(一)条的要求。(5)、屋面构造应符合《珠海市建筑质量专项防治措施》(2012年版)第八条的要求。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主要参考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除本套住宅外,住6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第6.5.1条(2)、厕所隔断尺寸、淋浴间尺寸、公用厕所内通道尺寸应符合第6.5.2、6.5.3条的要求。(3)、阳台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做法和标注不详或有误,可踏面计算时应注意屋面找坡高度、保温防水层厚度、变形缝突出高度等因素,应注明防护栏杆承受荷载能力,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第6.6.3条(4)、楼梯平台或过道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第6.7.5条(5)、楼梯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7条(6)、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7.10的要求。(7)、电梯候梯厅的净尺寸,尤其是双侧排列电梯的电梯厅,应符合第6.8.1条的要求。(8)、地面材料的选择,应注意第6.12.2条和第6.12.5条的要求。(9)、不得将电梯机房顶板直接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第6.8.1-6条(10)、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门,或在门上设平开疏散门。第6.10.4-4条(11)、强风、地震地区瓦屋面每块瓦片均应作加固措施。第6.13.3条(12)、无楼梯通达的屋面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第6.13.3条(13)、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变配电房的开门方向和防火等级应符合第8.3.1条和有关电气规范的要求。5多层建筑厂房建筑仓库建筑防火主要参考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未设人行通道。第6.0.1条(2)、普通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9m,供登高车使用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12m。第6.0.10条条文说明(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应核实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第3.7.5、5.3.16、5.3.17条(4)、厂房及仓库的设计,应在图纸上注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质性质、数量,以及厂房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特别是钢结构)。(5)、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仓库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第3.3.8、3.3.10条(6)、民用建筑内应注明不得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第5.4.5条(7)、地下室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地下室房间面积超过5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