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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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布单位】81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4-20【生效日期】1994-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0日皖发〔1994〕5号)《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央对我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一、省直党政机构的调整与设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省省直党政机构共设置55个,其中:省委机构7个、省政府机构48个。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10个,其中:省委部门管理机构3个,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7个。(一)省委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具体调整如下:成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委老干部局改为副厅级建制,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经上述调整,省委机构设置如下: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上机构均为厅级建制。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党章规定设置,其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二)省政府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弱化直接微观管理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体调整如下:在省经委的基础上组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省商业厅的基础上组建省商务厅。新组建省国家安全局。省环境保护局独立设置。省建材局、省物资局、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省农机局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再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转移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商业厅、省计委、省农业厅。省轻工业厅、省纺织工业厅分别改为省轻工总会、省纺织总会,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暂保留行业管理职能,作为过渡。省档案局改为事业单位,与省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企业单位,保留档案事业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省委办公厅管理。省旅游局改为省旅游事业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暂保留旅游事业行政管理职能。省物价局并入省计委,保留省物价局牌子。撤销省轻工集体经济企业指导局,其行业管理职能暂由省轻工总会承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改为省农村经济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与省出版总社分设,省出版总社为省新闻出版局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省地质矿产局改为省政府管理。省测绘局改为副厅级行政机构,由省建设厅管理。省税务局改为省地方税务局,由省财政厅管理。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审计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更名为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审计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粮油食品局、省机械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分别更名为省粮食局、省机械工业局、省冶金工业局、省石油化学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经上述调整,省政府机构设置如下:1、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2、组成部门28个:省计划委员会(保留省物价局牌子)、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农村经济办公室、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公安厅、省监察厅(与省纪检委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人事厅合署)、省劳动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卫生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办公室(与省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3、直属行政机构19个: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土地管理局、省机械工业局、省冶金工业局、省石油化学工业局、省电子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医药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局、省粮食局、省国家安全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上机构均为厅级建制。保留省政府参事室。(三)省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设置省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设置10个: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省委宣传部管理)、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与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省委统战部管理)、省法制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口岸办公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省测绘局(由省建设厅管理)、省水产局(暂由省农经办管理)。以上部门管理机构均为副厅级建制。省地方税务局(由省财政厅管理)机构级别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分局机构级别执行。(四)省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组织机构的改革按照中央的要求,省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关系,精减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五)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调整与设置撤销省委讲师团,其工作划归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党校。调整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省档案馆与省档案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委直属事业单位为:省委党校、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徽日报社。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省旅游事业管理局、省轻工总会、省纺织总会、省社会科学院、省地方编篡委员会办公室、省农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二、二、内部机构设置省直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要精干,主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大小设置。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要合理,尽量综合一些。职责交叉、重复设置的要坚决裁并,职责相近或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要切实改变内部分工过细的状况,大力精简内设机构。省直机关工委各分工委不再设立;机关党团工会等组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成立,一般不独立设置办事机构;按规定在有关部门设立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各部门内设机构名称一般称处、室。厅级单位内设机构为处级,副厅级单位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处以下一般不设科。三、三、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和富余人员安排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省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按5617名分配使用,与1993年底实有7078人相比,精简20.6%。各部门的编制重新核定,全部使用行政编制。省委机关、省政府机关、省人大和省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按照中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另作具体分配。改为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的,原定的行政编制全部收回,所需编制按期单位性质确定。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编制仍实行单列管理,按中央核定的编制数额,分部门掌握使用,但机关人员编制也要适当精简,充实基层。各部门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重新核定。部门领导一般配备一正二副;任务较轻、编制较少的只配备一正一副;综合性强、编制较多、任务较重、工作难度较大的可配备一正三副,最多不超过一正四副。各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配备:四人以下的处设一职;五至八人的处设一正一副;九人以上的处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的处,最多不超过一正三副。按照“先定编、后精减”的原则,各部门编制确定以后,要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安排工作。富余人员的安排,要同发展社会生产力结合起来,广开门路,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分流,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组织和鼓励机关人员到经济建设主战场或适当的岗位施展才能,建功立业。在1995年底以前,超编人员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继续供给,并逐年递减;从1996年1月起,各部门的经费按编制数核拨,超编不增、节编不减。四、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改革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办法实行“三定”,各单位要制订“三定”方案,报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也要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走社会化的路子。一是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减少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二是做好精简工作,减少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人数,对某些与经济建设脱节及业务相近、重复设置或任务长期不足、不出成果的事业单位予以撤并。三是按照各个事业单位不同经费来源及其社会功能、自然属性、运营状况等特点,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法人登记制度。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要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部门要将后勤服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精简行政编制。要建立机关与后勤服务部门有偿服务的经济核算关系,在后勤服务单位全面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服务经营承包责任制,推动后勤服务单位过渡为事业性服务经营实体,逐步实现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五、五、省直机构改革的方法、步骤省直机构改革大体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制订、审批各部门“三定”方案。“三定”工作在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在充分进行职能分解、界定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方案,报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这一阶段在今年上半个基本完成。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组织实施。通过“三定”,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完善运行机制,精简内设机构,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排工作。在“三定”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制度,完成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第三阶段,制度建设,检查验收。“三定”方案实施后,各部门要将工作重点转到搞好机关内部各项制度建设上来,以确保新机构的灵活、高效、协调运转;要在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各部门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机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部门,改建工作原则上由现任领导班子负责。转为经济实体后的具体政策问题另行制定。六、六、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机构改革涉及职能、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面广,任务艰巨。各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第一,要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提高认识,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第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在机关交接和制度转换中,领导人员要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证和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第三,要以改革的精神,改革的办法,层层负责来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要认真处理好机构改革与经济建设、精简机构与富余人员安排的关系,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进程。第四,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出提拔干部和调入人员,严禁突击花钱和私分公物。要保管移交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严防失散和泄密事件发生。对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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