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实务内容提要第一节:统计调查制度第二节:统计单位第三节:统计标准第四节:从业人员及工资统计第五节:财务统计第六节:生产活动统计第一节统计调查制度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3要点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是关于统计指标、统计表式、统计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等统计制度方法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具有权威性和法规约束性。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分类:3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周期性普查制度经常性调查制度非经常性调查制度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一)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分3类:周期性普查制度、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专项调查制度。(一)国家统计调查制度1、周期性普查制度:是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国务院组织,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普查的统计调查制度。确立于1994年,当时包括5项普查。2003年,对国家普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调整,包括3项: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一)国家统计调查制度1、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变化。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和8的年份实施。以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对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一)国家统计报表制度2、常规统计调查制度又称经常性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进行年度和定期(半年、季度、月度等)经常性统计的统计调查制度。现行经常性的国家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共40项。(一)国家统计调查制度3、专项调查制度又称非经常性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实施或一次性实施的专项调查、试点调查等临时性统计调查制度。目前,我国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开展并相对稳定的非经常性调查制度主要有《中国农村贫困监测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和农业银行6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时间为2001-2010年;统计范围为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统计内容包括县级情况、村级情况、住户情况和个人情况;调查方法有全面统计(县级情况采用)和抽样调查。(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满足管理需要,收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而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内容涉及农业、林业、建筑、房地产、交通、旅游、金融、文化、教育、卫生、科技、计划生育、户籍人口、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为满足地方需要,对其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表式、内容、统计标准、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进行补充,形成新的统计调查方案,也属于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第二节统计单位概念:统计上所讲的单位是对若干标准化单位的统称,是指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活动单位。划分:我国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概念: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类型: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概念: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隶属关系: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接收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单产业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单产业法人单位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第三节统计标准一、统计分类、统计分类标准、统计分类标准化的概念统计分类就是根据事物的内在特点,按照一定标志将重复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体区分为不同的类型。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一般是以国家标准或统计分类标准形式发布的。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指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一系列统计分类标准,并在统计工作中贯彻实施这些统计分类标准,以适应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及管理的规范化和自动化的要求,实现统计的功能和统计的最佳效益。二、常见统计标准(一)组织结构代码:(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四)统计用区划代码(五)城乡划分代码(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七)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八)企业控股情况划分(一)组织结构代码概念:是国家质检总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一)组织结构代码形式:根据2009年实施的《组织结构代码管理办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为便于人工识别,本体代码和校验码用一个连字符“-”隔开。其表示形式为:××××××××-×例如:北京市房山区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代码为77765142-7(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根据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共分为20个门类、96个大类、432个中类、1094个小类。其中20个门类以英文字母A-T表示。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三)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12月,根据2011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第一、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四)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2位代码组成。其中:1~6位代码表示的是县以上行政代码,7~9位代码指的是县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代码,10~12位代码代表的是居委会、村委会这些村级区域的代码。表示形式:省级地级县级乡镇村级代码代码代码代码代码创创创创创创(四)统计用区划代码例如:陕西省:610000000000陕西省安康市:610900000000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610902000000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610902002000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610902002007(五)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是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在12位区划代码后面延拓3位代码,组成15位代码。其中:前12位代码直接使用区划代码,第13~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接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接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在判别城乡时,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七)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2011年调整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企业控股情况划分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2012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在每一大类中,再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八)企业控股情况划分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第四节从业人员及工资统计一、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其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但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在岗职工概念: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劳务派遣人员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概念: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具体包括:(1)非全日制人员(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3)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4)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二、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包括两个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概念: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