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中心化验室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根据宁东质技监[2016]5号文件的通知,结合化验室现在气瓶管理情况,特制订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气瓶管理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气瓶使用和管理过程,加强气瓶充装、经销、运输、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提高调度中心的安全管理水平。二、重点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化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气瓶泄露紧急处理措施,设立刘荣蓬为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做好气瓶的管理工作。责任人:刘荣蓬。2、化验室的5支气瓶现在全部为空瓶,充装气体前必须在具有充装许可资质的充装站或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充气或购气,购气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中明确安全技术要求和运输等要求和责任,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责任人:冉渔。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防止瓶体腐蚀,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严禁卧放使用。责任人:刘荣蓬郭蒙。4、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气瓶在使用中如出现附件故障(如瓶阀漏气、瓶阀开关失灵等),应立即报告,正确处置或由充装单位做进一步处理。责任人:刘荣蓬郭蒙。5、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灌装,不得向气瓶错装、混装、充装其它物质,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夜,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处理。责任人:刘荣蓬郭蒙。6、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超检验周期及已报废的气瓶。责任人:冉渔。7、在气瓶充装气体开始使用前,气瓶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责任人:冉渔。8、按法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任:冉渔。9、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有资格的供气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责任人:冉渔。三、实施步骤(一)部署安排(3月1日-3月15日)化验室专职气瓶管理人员按照本方案要求,学习宣贯气瓶安全使用要求,增强气瓶充装、使用及存储期间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提升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责任人:刘荣蓬。(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5日-3月31日)对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许可项目、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现场作业、救援预案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人,确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认真消除安全隐患。责任人:刘荣蓬。(三)检查整改阶段(4月1日-7月21日)对使用的设备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做好超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对超期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送自治区锅检所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责任人:冉渔。(四)巩固提高阶段(7月21日-8月10日)及时形成检查整治总结,巩固执行专项整治结果,将整治工作情况报主管部室和自治区质监局和宁东安委会。责任人:冉渔。四、工作要求(一)把气瓶充装、使用及存储列入2016年安全检查计划和隐患排查计划中,进一步规范气瓶的充装、使用,严厉查处使用未注册登记、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明令淘汰气瓶的行为。(二)积极配合相关主管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做好信息沟通,整体推进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的开展。(三)按照要求,将气瓶使用的自查报告及整治报告于3月21日前报宁东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进行备案。调度中心2016年3月5日气瓶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充装单位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结果备注购气协议是否签订购气协议是否购气情况2016年购气数量:氧气、二氧化碳、氢气、溶解乙炔、氮气、氢气、氯气、液化石油气、其他工业用气是否气瓶管理1、是否有气瓶安全管制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是否2、是否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是否3、是否定期对气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是否4、是否有专门的储存库房是否5、是否有专门的收货验收记录是否6、是否分类存放是否使用规范1、严格按照有关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是否2、是否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超检验周期、报废气瓶是否3、是否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夜是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改进措施及建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