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强化检查和监督,提高工程和原材料质量,降低成本,确保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人选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一)招标项目的审核;(二)确定招标方式;(三)拟定招标文件;(四)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等;(五)拟定合同文本,经财务和律师等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六)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合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4条招标范围2(一)基建工程类:基本建设、工程改造、安装、装饰、维修以及通讯、监控、网络工程等工程。(二)在建项目的主材、水暖器具、电控系统、装饰材料等项目。(三)批量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及办公用品。(四)其他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的招标项目。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零星物资采购、维修等项目,由主办单位询价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第5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司利用网络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参与投标竞争。(二)邀请招标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三)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情形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妹,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四)议标对于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在三家以下的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通过共同实地考察和面对面商谈后采购。具体招标方式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招标方式。第6条招标程序(一)招标申请1、在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内招标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综合办公室。2、经公司领导确定的临时性招标项目,由承办部门前提报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办公室。(二)编制招标文件综合办公室确认招标申请后,应立即会同职能部门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在2日内根据招标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的数量、性质;3、技术规格;4、招标价格的要求和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付款方式及交货的时间、地点;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4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13、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招标信息发布综合办公室在确认招标申请后5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内容主要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和及联系人、联系方式;(5)索取招标文件的费用;(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自招标信息发布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间不应少于3日。(四)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标能力,有无质量认证标准和国内权威部门认可的资格进行预审,综合考虑技术生产能力、最近2-3年的业绩、信誉、产品质量、交货期以及经营作风、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预审主要内容包括:投标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5企业性质、工厂设施装备水平。对一些技术要求高的大项目招标,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访问,考察结束,应提交考察论证报告。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议标程序的,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7条对于同一招标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阶段,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第三章投标第9条凡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法人,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联合投标必须确定牵头单位。第10条投标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招标文件。第11条投标方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评标时一律以正本为准。第12条投标文件内容(一)投标书;(二)投标的标的名称、数量及价格表;6(三)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五)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六)投标保证金;(七)投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文字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第13条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回和进行补充、修改,进行补充、修改的,补充、修改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但须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补充、修改。第14条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第15条所有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由投标单位按统一格式密封送到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保存。第16条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及退回时间以具体招坪文件为准。未中标者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原数退回;中标者若不执行中标结果,按违约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17条开标(一)开标应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方代表及有关人员出席。(二)开标前,逐个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7误后,由主持人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做记录,由投标人签字认可,存档备查。(三)开标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四)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具体内容如下:1、招标项目名称;2、开标时间、地点;3、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投标人名称和报价;6、设有标底招标项目的标底;7、其他重要事项。第18条评标和定标(一)评标原则1、评标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投标方或有关人员透露评标情况。(二)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根据招标、评标需要,招投标领导小组可聘请有关专家。(三)招投标领导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认真听取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8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方,应予以废标;1、未按标书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代理投标人未附有效委托书的;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委托书的;5、投标方的资质、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书中投标项目技术指标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并超出偏差范围的;7、低于成本竞标的。(四)物资设备的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后马上进行;其他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后3日内进行。(五)原则上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单位:1、同等质量看价格,同等价格看质量,综合考虑信誉、工期、保修、付款方式等因素择优选定;2、选定合理标价者再以质量、信誉等因素依次淘汰确定;3、竞价性谈判,选定3家后,就设计方案、价格等因素与投标人进行谈判;4、针对不同项目,在开标前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标标准,具体项目具体对待。(六)评标完成后,综合办公室应形成评标报告,由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签字。评标据告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92、参与评标人员情况;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经过评审的价格一览表;7、经过评审的投标人顺序;8、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9、说明、补充事项记录。第19条评标、定标结束后,综合办公室在1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参与招标的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或经查实在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第20条签订合同1、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次日,综合办公室通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签订任何背离合间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经公司同意,中标人可随中标项目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中标人应当对分包工作负责。104、中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和合同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废除授标终止合同,另行选定中标人。第五章附则第21条各部门、单位均不得采用应招标而不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开进行购买。一经发现或造成损失的,按公司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第22条招投标文件管理招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进行整理归档:1、招标申请;2、邀请厂商名单;3、资格审查报告;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6、评标报告;7、定标会议纪要;8、中标通知书;9、投标人名单、参与评标人名单;10、其他。第23条公司招各项招投标工作接受股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24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