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案例分析飞检介绍01飞检启动02迎检准备03案例分析04公司情况05目录CONTENT飞检介绍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2014.5.12药品飞行检查定义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飞行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2014.5.12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启动飞行检查:(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二)调查产品质量风险;(三)调查药品不良事件;(四)随机监督抽查等其他有必要进行飞行检查的情况。《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2014.5.12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二)需要立即采取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需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四)需要立案查处的;(五)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2014.5.12第二十九条涉嫌犯罪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由总局组织的检查,可责成省局向公安机关移交。《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药品流通企业现场检查要点》按照《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各地正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8月8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药品流通企业现场检查要点的通知》。纵览通知,本次检查共有十大条,每一条里面详列了典型的违法形式以及检查要点,详细明确了药品流通领域中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等“国十条”违法行为及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检查重点。检查得太细了!此外,鉴于该要点技术性和操作性较强,同时适用于本次专项整治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和对药品经营企业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第一条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典型违法表现形式:1.超范围、超经营方式经营。2.企业仓库容量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3.组织机构设置不完整,或组织机构图与企业实际部门设置不符。4.企业配置的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5.企业购销人员非本企业在职员工。6.企业购销记录与计算机系统数据或仓库内药品实物不符。7.同批次药品购销时间不合逻辑,同种药品同时存在多种批号。《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8.存在多种制式的随货同行单或单据上出现多种公章样式。9.大批量药品在库时间极短,且运输记录及发货方式存在可疑。10.抽查品种的购销全过程记录不全或不符。11.抽查品种的购销发票、付款凭证无法提供或不相符。12.票帐货款不一致。《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检查要点:1.企业是否在核准条件内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超范围、超经营方式的经营行为。2.了解企业经营模式(代理、配送)、经营规模;企业的主要客户群体;企业组织机构及员工基本情况。3.查阅企业近三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定企业的销售额,核实:3.1企业提供的购销记录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3.2企业仓库容量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4.确认企业组织机构、在职员工的基本情况:4.1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整。4.2企业配置的相应岗位人员数量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检查要点:4.3企业的场地设置(办公、仓库)与企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相适应。4.4抽查企业购销人员社保、劳动合同,核实其在职情况。5.核实库存药品实物(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是否一致。6.抽查企业经营品种(重点抽查经营频次较多、经营量大的、当日购进当日销售的品种)的全过程记录:6.1首营、采购、收货、验收、销售、出库、配送运输等记录。6.2特殊管理药品、含麻复方制剂的品种,核实客户的签收记录。6.3购销发票、付款、回款凭证、银行往来对账单等。6.4票、账、货、款流向的一致性。《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第二条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典型违法表现形式:1.从无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采购药品。2.采购的品种未经首营审核。3.采购品种超出供货单位经营范围。4.从非供货单位授权的销售人员处购进药品。5.无药品购进记录(发票)、购销合同。6.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经审批、印章、印模、包装样式及随货同行单备案与实物不符。7.企业汇款对象为个人或与供货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资料中不一致。。。《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8.存在药品销售数量大于采购数量情况。9.供货单位法人委托书造假。10.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未备案。11.不同供货企业的发货人、开票人电话相同。12.供应商的发货日期与承运方物流单据日期逻辑性不符。13.将冷藏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运输记录为医疗机构上门自提。14.企业随货同行单是否存在多种样式或在随货同行单上出现不同样式的出库印章。15.企业随货同行单,与首营企业资料中留存样式不一致;不同供货企业随货同行单上发货人为同一人。。《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检查要点:1.了解企业采购品种、采购人员、药品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是否有经营重点检查品种(见重点检查品种名单);如有,了解其购销渠道、数量等情况。2.抽查企业药品经营的全过程记录:2.1抽查企业购进药品的手续是否完善,包括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进记录、购进发票、购销合同等。2.2重点查看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是否存在多种样式或在随货同行单上出现不同样式的出库印章。2.3核实企业采购货款是否采用对公账户结算,付款流向与药品的购进单位是否一致;现场无法核实的应进行延伸检查。3.检查企业的药品购销数量,是否出现销售量大于采购量的情况。4.抽查企业是否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真实性检查,核实销售人员授权书资料。5.检查企业委托运输药品的收货环节,运输记录是否真实。《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第三条: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典型违法表现形式:1.购货单位范围采超购药品。2.将药品销售给个人或无合法购进资质的单位(如将终止妊娠类药品销售给零售药房或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大批量销售给个人诊所、村镇卫生室等)。3.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中收货地址与购货企业档案中地址不一致。4.销售冷藏药品,未留存温湿度记录,无收货交接确认手续。5.销售冷藏药品的运输记录与设施设备使用记录不符。6.同一时期对同一单位使用多种形式或多个账户结算。《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7.销售的同一品规药品销售时价格波动较大,或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持平甚至低于购进价格。8.购货单位采购人员、提货人员档案,与法人授权不一致。9.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发票。10.存在来自个人或可疑企业的资金来源。11.退货药品非本企业销售药品。12.不合格药品未按规范处理,流向可疑。《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检查要点:1.了解企业销售品种、药品购货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生物制品的购销渠道、购销数量等情况。2.抽查企业药品的经营全过程记录:2.1核实购货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诊疗范围或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是否与采购药品相符,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2.2抽查企业销售药品的手续是否完善,包括购货单位的资质、销售发票、销售记录、银行汇款、签收记录等项目,抽查重点检查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2.3对同一购货单位存在使用多种形式或多个账户结算、多个购货单位使用同一账户结算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现场无法核实的应进行延伸检查。《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2.4核实企业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的一致性;特殊管理药品购货单位的收货记录的签章是否与企业核实过的签章一致。3.对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或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经营品种的流向真实性进行检查。4.检查企业不合格品及退货产品的处理情况,核实其记录的真实性。5.查企业的资金账户,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大量现金交易。6.查企业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中送货地址是否与购货企业的核准仓库地址一致。《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第四条: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典型的违法表现形式1.购、销、存数据不合理。2.无原始发票,单据或原始票据与购销记录不一致。3.税票为假税票。4.供货单位、购货单位无相关记录。5.企业的运输记录与实际运输方式不符、基本药物配送的运输记录可疑;企业委托运输的运输单据发往的目的地与随货同行单上的收货地址不符。《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7.计算机管理软件内数据造假或被删除。8.企业温湿度计显示数值比实际数值普遍调低,或将温湿度计显示数值控制在固定范围内。9.篡改或删除温湿度记录。《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检查要点:1.索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申领记录、连续一个时间段的台账记录:1.1检查企业的年度或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销售量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是否大致相符,如相差较大,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1.2检查企业发票的申领记录,核实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销售发票数量是否大致相符,如数量相差较大,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1.3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存在大量发票号码不连续的情况,调查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2.核实企业购销记录与发票的一致性(通过网上查阅、税控机打印发票记录等手段)。3.抽查药品的购销存记录、计算机系统购销存数据、物流运输配送单是否一致,重点选取主营品种、特殊管理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生物制品等。《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4.抽查企业货款往来账目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是否一致。5.现场测试温湿度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能否做到系统真实、准确记录温湿度;在超温时能否触发短信、声光报警等并有记录。6.检查企业温湿度监测记录数据的可靠性,重点查看温度记录的合理性(高温、低温季节的温度记录是否合理)。《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4号)第五条: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