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学号:姓名:层次:高起专类别:网教专业:工商企业管理2016年12月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概论【0048】A卷题号一二三四五总分评卷人得分(横线以下为答题区)温馨提示:大作业题目共5题,其中第1题必做题,50分,第2-5题中任选2题做,每题25分,共100分一、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回答大学生创业具体企业形式及其设立条件。(必做题)答: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的企业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为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可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有2—50名大学生组成的创业团队,该公司的股东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其余设立条件与有限公司相同。(四)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付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略(五)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设立的条件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出资金额未作限制。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某年杨某在重庆某单位工作(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中秋节(放假3天)和国庆节(放假7天)都加班。请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最低支付杨某多少加班工资?假如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350元。答:按劳动法律法规,月记薪天数为:365-104(双休日天数,不扣减11天)÷12=21.75(天)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杨某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中秋节和国庆节有4天属于法定节日,其工资为:日工资为:4350÷21.75=200(元/天)法定节假日4天的工资:200×300%×4=2400(元)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不能补休,这6天的工资为:200×200%×6=2400(元)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2400+2400=4800(元)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安排补休,其6天工资为:200×6=1200(元)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2400+1200=3600(元)四、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200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1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1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1.根据《专利法》规定,唐某应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3.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本题中泄漏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到申请人申请专利的2010年5月19日尚未满6个月,故不丧失新颖性,因此,不应被宣告无效。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