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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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ZGSDGWJT-2010-02李子箐风电场49.5MW项目建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泸西分公司监理单位: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监理合同本合同由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泸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为一方与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项目法人要求,监理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李子箐风电场49.5MW项目的全过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本合同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一旦其内容和条款混淆不清或发生冲突,按如下次序解释,即:2.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2.2电力建设监理合同;2.3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2.4附件,即: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和对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2.5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2.6工程建设监理中标通知或委托书;2.7项目法人的招标文件;2.8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2.9国家、行业、华电集团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的规程、规范和各阶段监理工作标准。2.10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过程中有关图纸、资料和实验报告。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支付,监理单位在此向项目法人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4、项目法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监理单位履行服务的报酬。5、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协议。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失效。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项目法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泸西分公司监理单位: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泸西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湖畔之梦小区41幢B区三层电话:电话:0871-65012020传真:传真:0871-6501202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昆明拓东支行帐号:帐号:10761000000421365签约地点:泸西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地点:泸西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10年3月16日签约日期:2010年3月16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一、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1.1“项目”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1.2“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1.4“项目法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单位的一方以及项目法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5“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1.7“合同”是指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已正式签订的合同。1.8“日”是指任何一个日历日的零点至下一个日历日的零点之间的时间段。1.9“月”是指从任何一个日历日开始至次月该日历日的前一日之间的时间段。1.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本项目指人民币。1.11“商定的补偿”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2、解释2.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2.2如果合同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二、监理单位的义务3、服务范围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4.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4.2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4.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7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5.1监理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5.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项目法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5.2.2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在项目法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5.2.3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项目法人);5.2.4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6、项目法人的财产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都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三、项目法人的义务7、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8、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9、协助项目法人应尽可能对监理单位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9.1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9.2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9.3提供与其他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单位收集要获取的信息。9.4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9.5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10、设备和设施项目法人宜为服务之目的,向监理单位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11、项目法人的职员在与监理单位协商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监理单位提供双方联系职员。12、其他人员的服务项目法人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监理单位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四、职员13、职员的提供由监理单位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项目法人的认可。项目法人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如果项目法人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单位可安排此类提供,作为附加的服务。14、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如果项目法人要求的话,监理单位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法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规定。15、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而理由不成立的更换。15.1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每一方更换职员应经另一方确认。15.2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更换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五、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16.1监理单位的责任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5.1款,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项目法人赔偿。16.2项目法人的责任如果确认项目法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项目法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16.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16.3.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16.3.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第18.1款规定的数额;16.3.3监理单位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项目法人、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16.3.4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7、责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8、赔偿的限额18.1赔偿的限额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限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最大限额部分的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18.2例外第18.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8.2.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18.2.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19、保险除非项目法人有另外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项目法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19.1对16.1款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19.2根据第6条提供和支付的项目法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19.3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六、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20、合同生效自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21、开始和完成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22、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23、进一步的建议如果项目法人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24、延误如果项目法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24.1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项目法人;24.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24.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25、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单位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日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26、撤销、暂停或终止26.1项目法人的通知26.1.1项目法人至少应在56日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26.1.2如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项目法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项目法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26.2监理单位的通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至少14日后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26.2.1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26.2.2当根据25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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