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任务书(文理科使用)题目: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班级:学号:姓名:起讫日期:2006.1.5--2006.6.5指导教师:章亮明职称:系分管主任:审核日期:2说明1.毕业论文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经专业学科组审定,下达到学生。2.进度表由学生填写,每两周交指导教师签署审查意见,并作为毕业论文工作检查的主要依据。3.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独立完成开题报告,3周内提交给指导教师批阅。4.本任务书在毕业论文完成后,与论文一起交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阅和毕业论文答辩的主要档案资料,是学士学位论文成册的主要内容之一。3一、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内容毕业论文的要求:1.独立完成毕业论文任务;2.学会查找有关的专业文献(10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英文文献(译文2000以上);3.毕业论文需符合要求,即有题名、目录、摘要、引言(前言)、正文、结论、谢辞、参考文献和附录组成;4.中文摘要要在300汉字左右,并有相应的外文摘要250字左右;5.论文的总字数在12000字以上(不包括摘要和谢辞在内);6.观点明确,逻辑结构合理,证据充分,论证严谨,语言通顺,文字流畅。毕业论文内容:本文应从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物权变动模式的意义,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行法律,以及结合《中国物权法草案》,比较国内外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初步探讨我国物权变动的选择,论述我国物权法中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研究方案、目标研究方案:根据大学期间所学理论知识和自己的兴趣,选定“物权变动模式”这个大的课题,在粗略地阅读部分相关资料,并结合国内外发展形势后,大概地确定论文的提纲,并且开始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书面文章的阅读及网络材料的检索和阅读,以专著为主,再结合自己的思想,拾取其精华,写成论文。本研究课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站在当前理论研究与立法选择的前沿。运用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进行论证,研究课题与所学专业紧密结合,充分做到学以致用。研究目标: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在与否”这一当前热点问题的研究,将四年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的回顾并加于思考,不仅是对大学学习的总结,也为将来的工作奠定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4三、阅读书目清单1.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王轶.物权变动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90.4.谢怀轼等人译.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德国:法律出版社,2003.5.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郭明瑞.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9.王家福.合同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5四、毕业论文进度计划序号各阶段工作内容起讫日期备注1.选题并和老师见面,讨论论题2006.1.5~1.192.填写开题报告2006.2.14~2.283.查阅资料,撰写提纲2006.3.1~3.144.撰写初稿2006.3.15~5.15.对初稿进行修改,完成二稿2006.5.1~5.146对二稿进行修改,完成三稿2006.5.15~5.297定稿,完成后记,装订成册2006.5.29~6.5五、主要参考资料1.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2004.2.法国民法典[M]商务印书馆,1982.3.海老原明夫.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的物权转移理论[J].日本:载法学协会杂志106卷1号.4.谢怀轼等人译.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德国:法律出版社,2003.5.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3.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郭明瑞.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9.王家福.合同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姚瑞光.民法物权论[m]台湾:1989.14.王轶.物权变动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90.15.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J].中国法学,1999(6).6六、毕业论文进度表(本表每两周由学生填写一次,交指导教师签署审查意见)第一、二周(1月5日至1月19日)学生主要工作:选题并和老师见面,讨论论题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抓紧时间收集、资料整理,通过对资料的阅读,选出与论文相关度较大的资料和数据作为论文的依据,并选出一篇外文参考文献,完成开题报告。2006年1月8日第三、四周(2月14日至2月28日)学生主要工作:搜集资料。紧紧围绕课题,明确查阅要求,利用网络在南昌大学图书馆资料数据库中查找资料,从而获取原始文献,并进行阅读分析。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注意收集前沿资料,完成开题报告。2006年2月27日第五、六周(3月1日至3月14日)学生主要工作:开题论证。根据自己对题目的理解及初步掌握的资料,向指导老师汇报毕业论文实施计划,论证其完成该选题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指导教师审查意见: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完成论文大纲,要做到结构层次清楚,逻辑性强。2006年3月14日7第七、八周(3月15日至3月29日)学生主要工作:阅读分析资料,开始撰写初稿。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按照学术论文的技术规范写论文的初稿,遇到问题及时向指导老师请教。2006年3月28日第九、十周(4月1日至4月14日)学生主要工作:补充查阅资料,继续撰写初稿。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注意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正确理解和各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2006年4月14日第十一、十二周(4月15日至4月29日)学生主要工作:对初稿的修改完成后送指导老师,按照老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成论文的二稿。指导教师审查意见:论文中注意把握我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态度。2006年4月30日8第十三、十四周(5月1日至5月14日)学生主要工作:对二稿的修改完成后送指导老师,按照老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成论文的三稿。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注意确立自己对物权变动模式的观点,并充分论证其合理性。2006年5月14日第十五、十六周(5月15日至5月29日)学生主要工作:对三稿修改完成后送指导老师,按照老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指导教师审查意见:内容上基本合格,注意细节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述的通顺情况,做全面的文字润色。2006年5月29日第十七、十八周(5月30日6月5日)学生主要工作:定稿。按教务处要求格式排版,打印并装订成册。指导教师审查意见:注意按教务处要求的格式排版、打印,校对错别字。2006年6月2日9七、其他(学生提交)1开题报告1份2外文资料译文1份(2000字以上,并附资料原文)3论文1份(理科8000字以上,文科12000字以上)指导教师:学科负责人:学生开始执行:任务书日期:学生姓名:送交毕业论文日期:10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学院:法学院系法律专业:法学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章亮明填表日期:2006年3月10日11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随着物权法立法活动的开始,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和物权行为理论已成为国内立法者和法学家讨论的热点。对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建议采取德国式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也有建议采取法国式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而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却采取了折中主义的做法。另外,赞同与反对物权行为的观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对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是否采取了物权行为理论说法并不统一。未来物权法对这一理论将何去何从?所以,对物权变动模式这一论题的研究就显得极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物权行为理论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抽象问题,更不是为学者之间的无谓论战提供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民法制度建设方面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和分析,不仅将决定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将决定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民法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的设计。从民法理论建设方面,这一理论的研究不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会深刻地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现实意义:物权法草案虽已经出台,但对于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是否采取了物权行为理论的说法并不统一,另外,对于物权法草案中承认的折中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否是最好的抉择?所以,在尊重我国法律传统的前提下,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进一步探讨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和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与功能对今后的物权法的正式诞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含文献综述):国内研究现状:伴随着我国物权立法活动的开始,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物权行为理论之论战中。运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供的资料,再加上自己的理解,许多物权法学者发表了各种支持或者反对的意见。就整体情况而言,反对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一直占上风。其主要争论点在于:一是物权行为理论自身能否自圆其说?二是我国物权立法有无采用这一理论的必要?国外研究现状: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在其早期,所有权的移转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模式,需要有庄严而复杂的形式,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即是其明证。物权的变动被视为履行外在形式的附随结果,而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买卖意思。此种严格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帝政后期趋于缓和,最终被占有移转或交付所取代。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对交易便捷的要求,也承认了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观念交付形式。尽管此时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有了一点观念化的意味,但是起码的形式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即使这种形式根本就没有什么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纯粹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就可发生物权的变动,不需要有交付或者登记行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制定的几部比较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中,除了日本、意12大利追随法国采用意思主义模式,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都采用了形式主义的模式。其中,《奥地利民法典》(1811年)、《瑞士民法典》(1912年)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物权变动不需要在债权合意之外另有物权合意,只要再具备一定的形式即可;《德国民法典》(1900年)采用了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即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还需要具有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物权合意。发展趋势:综上所述,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思想解放和斗争的曲折过程。罗马法早期的严格形式主义为所有权笼罩上了神圣的光环,这绝非理性认识的结果,而纯系古代资源稀缺状态下对物的盲目崇拜所至。帝政后期,此种愚昧的观念才逐渐被破除,人的意志得到一些尊重,甚至出现了观念交付。但此时出现的观念交付并非承认物权变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直接实现,而完全是为了交易便捷的需要。至法国民法典时,人性之光极盛,遂将物权变动直接视为人的意志的结果,无须任何形式要素。此后,商品经济的发达使交易安全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物权变动要承担维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因而,《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要求物权变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由此,也就形成了近代以来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立。随着各国学术界交流的日益加强以及理论的成熟,并加之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日益成熟的物权行为理论将会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学者的支持。三、本课题研究内容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和物权草案的提出,物权变动成了法学家及立法者讨论和研究的热点。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负着确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