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培训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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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培训课件王玉岭1目录一、新规范修订概况二、新规范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三、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一、新规范修订概况1.1修订的依据和必要性1、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下简称“本《规范》”)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1]17号文),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下简称“02版规范”)进行了修订。《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2、修订的必要性:2002版规范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以来到2015年9月1日已经13年零5个月,这版规范是我国规范体系改革以后的第一版规范。2002版规范是顺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依据原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3一、新规范修订概况过程控制”16字方针制定的。该规范发布实施十几年来,正是我国工程建设的高峰期,而混凝土结构工程又正是我国工程建设中量最大的结构形式,因此保证我国施工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但随着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和建筑市场形势的变化,2002版规范在许多方面已不能很好的满足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比如:与验收无关的过程控制内容;新技术的发展如新型装配式结构、混合结构的验收需完善;材料、产品相关规范的更新;与之相配套的规范的修订等等。因此,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对2002版规范必须进行全面修订。1.2修订的基本原则修订工作在“传承、完善、提高”的指导思想下,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借鉴国外及国际先进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修订基本原则如下:1、明确适用范围,重点突出,兼顾其他行业,充分体现通用标准的特点。以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行业的需要,与相关标准合理4一、新规范修订概况衔接。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相关规定,协调好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的关系。2、加强过程控制。强化进场材料、制品及半成品的验收,把好进场材料的质量关;强化施工检验批的验收和重要的过程控制的验收;淡化一般施工过程的验收,施工过程主要依托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落实。3、加强结构实体检验。加强完善结构实体检验相关规定,合理处理结构验收和过程控制验收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将实体结构检验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手段。4、加强验收的可操作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进一步具体化。5、协调各种偏差指标之间的合理衔接。在调研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类偏差限值,包括模板、现浇结构及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等。56、适应建筑工业化发展及工程技术发展的新形势,适当提高验收标准,从粗放走向集约。7、鼓励质量稳定的优质产品进入工程现场。在确保进场材料质量不降低合格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获得认证产品等优质产品的检验批容量限值。8、规范不合格检验批容量的处理程序。工程施工中包括进场材料及施工检验批不合格情况是难免的,给出合理的出路和明确的处理程序。9、条文制定时既考虑其技术和管理的先进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考虑了社会实际环境,体现规范对行业发展现实的适应性。1.3修订过程修订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北京召开,由22家单位27人组成修订组,同时聘请了5名业界资深专家作为修订组技术顾问。就修订工作大纲、主要技术问题、修订工作规则和修订进度计划进行了讨论,并成立了专题工作组,分别对相关章节进行研究和修订工作。一、新规范修订概况6修订过程中共召开大小会议39次,其中修订组全体会议6次,各类专题会议30次,征求意见会议3次。认真总结了2002版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及问题和不足,完成了现浇混凝土构件尺寸偏差调查、混凝土强度不同检测方法对比等专题试验研究,对“回弹-取芯法”等重要新增条文进行了工程试用验证。新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2月5日正式发出,共收到105家单位918条反馈意见。修订组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逐一处理并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审查会议与2013年10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经审查修改后于2013年11月底完成报批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5号,正式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新规范修订概况7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自2015年9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应按新规范进行验收。新规范的修订从修订成立至批准发布前后经历了三年半的时间,除对一些技术问题的处理需认真研究和试验验证外,主要还由于相关规范修订需协调一致。住建部《公告》主要明确了新规范的名称和编号;新规范的执行日期;新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一、新规范修订概况82.1新规范的主要内容:新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共10章,章的内容与2002版规范没有任何变化;本规范正文共有24小节、14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9条。与2002规范2011年局部修订版相比,减少了2小节,条文增加了12条,强制性条文减少了6条,附录增加了1个。2.2新规范的适用范围1、用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不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根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完善手段”的16字方针,02版二、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9规范就是根据这个原则制定的。旨在统一国家验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发挥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主动性。2011年又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全面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必须遵循的管理、技术及工艺要求,充分体现了“验评分离”的原则。施工规范管过程控制,验收规范重点强化施工质量的验收。2、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质量验收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包括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本规范所指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范围基本一致。对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虽然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有所不同,但验收仍可按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针对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特殊验收要求时,尚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二、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0对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其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在02版规范对地下结构的验收没有明确是否适用本规范,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混凝土结构的验收也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用标准,各类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均可适用本标准或作为参考。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应严格遵守。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合同、施工技术方案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工程技术文件为准。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1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是建筑工程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性规范,是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基础和依据,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如水泥、钢筋等),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内容(如混凝土强度评定等),与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标准密切相关。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的,应遵照本规范规定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如现浇空心楼盖中芯模安装的位置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浇空心楼盖技术规程》JGJ/T268-2012的规定。对于本规范不再包括的施工过程验收的质量控制要求,(如模板的设计、制作,混凝土浇筑过程质量等),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二、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2三、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3.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1明确了子分部工程的划分《规范》3.0.1条进一步明确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6个分项工程组成。取消了原《规范》3.0.2条“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的规定。这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完全一致,体现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2增加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规定《规范》3.0.6条从“给出路”的原则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了通过进场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退出现场,不得用于工程中,对退场的材料或产品应有完整记录。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13第2款规定了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具备返工、返修的条件,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第3款规定了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具备返修条件的项目,允许返修后再重新验收;不具备返修条件的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让步验收。需要说明的是:不管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再验收时一定要严格检查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检验批的有关记录,确保不合格的检验批完全得到处理。3.2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的基本规定《规范》3.0.7条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进场检验中的抽样检验是必须进行的工作,然而不分质量优劣必须100%的按批次抽样检验的做法,不仅造成了大量检验工作,同时推高了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在充分考虑我国工程环境实际情况下,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验收合格的产品做出了允许扩大检验批容量的规定。三、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14检验批容量的扩大意味着符合规定的进场材料抽检批次成倍减少,或有效减小进场验收成本,并促进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优质产品,同时对促进生产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具有积极意义。获得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产品的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是有关认证机构针对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担保。产品获得认证后,认证机构还会定期对厂家的生产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因此,其产品质量可认为是稳定且有保证的。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同样体现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但必须是同来源、同一产品和一次检验合格。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也只能扩大一倍。但无论是获得认证的产品,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扩大检验批容量后,若出现检验批不合格的情况,则应恢复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且该产品在此工程项目中不得再次按本规定扩大检验批容量。目前我国有三类认证,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产品认证又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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