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主要内容:1、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管规范2、药品临床试验的分期3、GCP的核心和基本原则4、与临床试验相关的部门及其职责5、临床试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临床试验流程图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备案2000家)《药品临床研究若干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待发布)《药品安全性评价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待发布)药品临床试验的分期:分四期(I、II、III、IV期)I期临床试验(n=20-30例,健康志愿者或病人)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在人体上进行新药研究的起始期,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1、耐受性Tolerance2、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3、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Bioavailibility/BioequivalenceII期临床试验(n100对,患者)多中心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III期临床试验(试验组300例,患者)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双盲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全性。IV期临床试验(n2000例,患者)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GCP的核心:1、充分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保障其安全。(伦理性)2、试验资料完整、准确、公正、结果科学可靠。(科学性)GCP的基本原则:1、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伦理原则,符合《赫尔辛基宣言》、GCP及遵守药品管理的法规法则。2、在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治疗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危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GCP的基本原则:3、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权。4、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临床前和临床资料作为科学依据。GCP的基本原则:5、临床试验必须具有科学性,试验方案应具有详细的规定和描写。6、临床试验必须遵循方案实施,该方案必须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受试者应在参加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应给受试者提供医疗关爱。(权衡利弊)GCP的基本原则:7、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8、所有临床试验文件应完整记录、处理及保存。归纳起来保护受试者保证科学性与临床试验相关的部门有: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SFDA/SDA受试者研究者的职责1、主要研究者的资格:1)合法的行医资格2)具有试验方案中要求的专业知识经验或得到有经验的研究者指导。3)熟悉临床试验的有关资料与文献4)所在医院具有充足的人力和设备(有好的团队)5)熟悉GCP、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研究者的职责2、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和本规定执行。3、研究者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4、有良好医疗设备、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5、获得临床研究批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临床实验。研究者的职责6、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确定纳入、排除标准。尤其是排除标准不能漏)7、如方案不符合客观规律则进行修订,但修订后的方案必须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8、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9、确保试验协作者熟知试验相关信息。研究者的职责10、应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并获得知情同意书。11、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得到适当的治疗。12、保证受试者安全,及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区别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研究者的职责13、在试验文件上签名,以确保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记录在病例报告表(CRF)中。14、CRF的任何信息均有原始资料支持。15、任何改动,均有日期、签名和解释。16、相关文件避免损毁,需保存上市后5年。研究者的职责17、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和稽查员的监查及药品监督部门的稽查和视察。18、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19、试验完成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送申办者。研究者的职责20、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文件记录非常重要,没有记录=没有做但耗时耗力,因此,记录需要人力和团队申办者的职责定义: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和组织。申办者的职责1、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2、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3、提供研究者手册,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临床资料和数据(以前的和进行的)。申办者的职责4、获得SDA临床试验和伦理委员会批文后开始试验。5、与研究者共同设计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6、提供试验用药。7、指派监查员,监督试验的进行。8、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申办者的职责9、与研究者共同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其它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申办者的职责10、对临床试验中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保险,承担治疗的经济补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11、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SDA,并说明理由。申办者的职责12、研究者不遵循方案或有关法规,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试验并向SDA报告。监查员的职责1、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2、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监查员工作内容:1、确定研究单位及研究者2、确认试验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3、了解试验进度4、确认CRF与原始资料一致5、确认不良事件记录在案6、核实试验药物是否按法规提供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与法规要求相符。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由1、医学专业人员2、法律专家3、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伦理委员会组成规定:至少有5人组成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有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职责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职责的基本要求1、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2、确保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的权益的公共保证3、确保伦理委员会组成和运作无偏见4、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5、伦理委员会应有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应有记录。伦理委员会职责从保障受试者的角度严格审议方案。审议内容有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试验要求。2、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伦理委员会职责审议内容有3、受试者入选方法、知情同意书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方法是否适当。4、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5、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6、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伦理委员会职责伦理委员会应接到申请后尽快开会,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委员名单、其专业及本人签名。批文上应附方案号及审阅文件。伦理委员会意见:同意不同意作需要的修正后同意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知情同意书(1)获得知情同意书是研究者的责任。研究者应遵从注册法规、GCP、赫尔辛基宣言,在受试者试验开始前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当任何新方案变更或影响受试者决定的信息,均需修订。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应经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应通知受试者,并有记录。知情同意书(2)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和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提供给受试者的费用要适当。(能接受的价格,太高、太低都不好)必须让受试者了解到,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SDA和申办者的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知情同意书(3)告知试验目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获得知情同意书前,研究者应给予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足够的时间了解试验的细节,并有机会获得对试验质疑的满意回答。知情同意书(4)知情同意的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不能用专业术语)。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时间,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亦应签署姓名和时间。知情同意书(5)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均无阅读能力时,整个过程需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仔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亲自签字,不能代签,见证人签署姓名和时间。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患者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姓名和时间。知情同意书(6)如发现涉及试验用药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注册法规部门的职责范围:1、提供药物研发的法定框架(制定时间表)2、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3、保障临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4、提供医药工业和研究基地临床试验和药物研发的法律和科学建议。注册法规部门的职责5、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核6、科学支持法规部门应有临床试验方法学专家通常请临床各学科、毒理、生物药理和生物统计学专家与伦理委员会沟通注册法规部门的职责7、不良事件/反应报告制度的制定8、研究基地的视察视察常规地、随机或特殊理由研究者依从方案的程序和实施不良事件/反应的报告视察稽查的资料违规国家法规部门应制定报告和处理临床试验中欺骗和舞弊违规的法规为了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应选择合格的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我国在1999/00/01颁布了《药品研究和申报违规处理办法》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一项临床试验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常规视察视察有因视察被视察单位的选择1、随机选择(各期临床试验单位)2、受试者入选率过高或过低3、同时承担过多的试验项目4、不正常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5、既往有不良记录被视察单位的选择6、监查员提出了应关注的问题7、地理位置8、临床试验超出其专业范围内9、临床试验涉嫌违规视察重点1、伦理委员会意见/记录2、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过程3、对方案的依从/修改和调整4、准确的受试者记录5、试验资料的完整性6、监查员对临床试验过程的评价对申办者的视察(申办者研究文件、选择研究者及CRF、研究药物的质量与管理)对研究者的视察(研究者文件、知情同意书内容、对方案的依从性、对临床试验现场的视察、CRF和原始资料、不良事件、统计与数据处理)临床试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对GCP缺少了解,不遵照GCP要求进行设计和研究。2.无或未取得知情同意书3.未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即开始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缺乏临床试验统计专业人员5.方案中无试验样本量计算依据6.不遵守随机化原则和盲法要求7.临床试验药品无发放、回收,销毁记录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