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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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2019/8/21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背景与意义2019/8/21(一)制定抽查规范是改革完善监督抽查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13号令),增强了法制性和规范性;2004年,颁布实施《监督抽查统一文书》,提高规范性和统一性;2006年起,每年发布《全国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突出抽查重点,提高有效性;自2007年,总局开始启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工作。第一批52大类、160种产品、149册规范的起草工作由全国110多家检验机构具体承担,在各省局、检验机构、技术专家和一些企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起草、整理、讨论、修改、公示、审定等工作程序,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地工作,经审议通过,以总局83号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2019/8/21颁布实施抽查规范是全系统、全国监督抽查战线共同努力的成果,是7年来改革完善监督抽查工作的又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监督抽查制度全面迈向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2019/8/21(二)制定抽查规范是实现全国监督抽查统一性的根本方法。随着监督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不断暴露出一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亟需解决的问题。1、检验方法不统一。由于产品标准数量多、更新快,使得有些产品涉及多个交叉标准和检验方法,一些产品的产品重点抽检项目不尽明确和突出、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尽统一,在重复和交叉的同时,还存在检验方法缺失问题。2019/8/212、判定依据不统一。有些产品标准缺少详细的、具体的检验判定规则,不同检验机构在抽样检验和结果判定方面,存在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上的差异,致使同一家企业的产品,会根据不同的依据,作出不同的判断。近年来由此带来的关于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问题时有发生。3、结果统计不统一。由于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中,对产品类别和企业情况的划分标准、统计口径不完全统一,造成了全国监督抽查信息不能实现完全共享,使得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的应用性不强,宝贵的监督抽查数据资源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这些情况只是目前监督抽查工作一些问题的一个缩影,却足以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带来影响。2019/8/21(三)抽查规范是不断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1、保障科学性。抽查规范对产品抽样、检验、判定、复检、统计、评价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既符合实际,又相对科学的系统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2、保障统一性。通过实施抽查规范,解决了国家抽查和地方抽查、不同检验机构抽查、不同时间抽查、不同地域抽查不一致的问题,使抽查数据更具可比性,能够有效保证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性。3、保障规范性。抽查规范改变了过去临时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的简单模式,将监督抽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严谨的、稳定的、科学的具体规范,以技术法规的权威形式有效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使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能够全面实现文书规范、检验规范和行为规范。4、保障公开性。抽查规范改变了过去抽查工作,只由抽查单位和检验机构掌握的方式,将抽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实现了政务公开,增强了工作透明性,一方面为我们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便于社会监督,保证了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2019/8/21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基本思想2019/8/211.检验的产品对象有所不同。企业出厂检验的对象是生产出的还未经检验的产品;政府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不同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于现行的产品标准多为生产型标准,主要从生产产品的角度制定标准内容,许多缺乏第三方监督检查或买方购货验收检查方面的贸易型规定。因此,政府监督抽查产品与企业出厂检验产品的做法上不完全相同,需要引入一些产品质量监督类标准或简便科学方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19/8/212.检查产品质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企业产品出厂时的抽样检验主要目的,是验证生产出的产品是否符合预期的目标或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政府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主要是检查企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规定、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和质量承诺。因此,从更关注安全性、技术性和诚信性的目的上看,政府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要更为全面,除了包括产品明示担保外,还包括了默示担保。2019/8/213.检验项目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更广泛,有的还是为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成本及提高效率积累数据;而政府监督抽查则更关注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质量指标。因此,政府通常要选择产品中的部分最重要的检验项目进行监督抽查。2019/8/214.政府监督抽查存在自身的要求。如,要通过监督抽查来评价产品质量总体状况,需要制定汇总分析的产品分类方法和分析方法;要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的质量优劣,分辨质量问题及轻重程度,需要制定有关判定和判别原则;多年的抽查实践也发现一些需要协调或解决的抽样检验技术问题,例如,一些产品现有的检验方法不尽统一,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判定方法缺失,抽样检验有关规则的透明度不太高等等。这都需要制定系统、科学、操作性强的监督抽查技术规范,使监督抽查更加科学化、统一化、规范化、公开化。以上这些思想都贯穿于制定的抽查规范中。2019/8/21(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主要内容2019/8/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包括52大类160种产品,共分类为149册。1、食品(共计21类50册)2、日用消费品(共计13类63册)3、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计12类20册)4、农业生产资料(共计6类16册)具体内容下载地址:(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专栏)2019/8/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食品目录(21类50册)共包括9个方面内容:1、适用范围2、产品分类3、术语与定义4、企业规模划分5、检验依据6、抽样7、检验要求8、判定原则9、异议处理复检2019/8/211、适用范围(适用的任务对象、产品范围和规范涵盖的基本内容。)对产品监督抽查范围的明确界定,使抽查产品品种明确和重点突出,有利于不同部门组织抽查产品的统一规范,有利于企业了解监督抽查产品的范围和重点。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监督抽查范围包括豆腐,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和腐竹等。2019/8/21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06106.1分类名称食品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2、产品分类对监督抽查产品的分类及代码进行了系统化规定。主要是解决监督抽查产品分类不统一的问题,为抽查产品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奠定基础。监督抽查产品仅做三级分类,不再向下细分。例如,非发酵性豆制品中包括豆腐,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和腐竹等更具体的产品,统一归属于非发酵性豆制品。如仅抽查豆腐,也使用非发酵性豆制品的代码106.1。2019/8/21抽查规范主要以第三级分类产品编制,个别的以第二级分类产品编制(如茶叶)。如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查规范代码为CCGF106.1-2008,其中,CCGF是“抽查规范”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缩写,106.1对应非发酵性豆制品的代码,2008是年代号。每类产品的代码见第一批抽查规范目录。3、术语和定义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直接入口的非发酵性豆制品:非直接入口的非发酵性豆制品:2019/8/214、企业规模划分按照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以易于对全国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统计比较分析。如:企业规模(非发酵豆制品)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800≥100且<800<100企业规模(白酒)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2019/8/215、检验依据①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即被检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②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③技术规范,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第5条),既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又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2019/8/216、抽样对抽样相关的产品型号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方法、抽样单及不同地点抽样等都作了规范的详细的规定。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第6条)根据产品的卫生安全性特点,规定了“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非发酵性豆制品。”;补充规定了“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的随机抽样方法;对“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等内容写入了条文;规定在抽样同时,应“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非发酵性豆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等等。2019/8/217、检验要求全新的原则:突出重点检验项目,区分项目重要程度,统一检验方法,解决易混淆或不明确的检验问题。(1)突出重点检验项目。每一册抽查规范都列出了产品重点检验项目,并分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标识质量检验项目。(2)区分项目重要程度。总体上将产品检验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分为极重要质量项目(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一般质量项目(C类)。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的质量项目分为了A类和B类,《黄酒》的质量项目分为了A类、B类和C类。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一般为致病菌、霉菌和有毒重金属指标)。B类:重要质量项目(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重要质量指标和标签重点内容)C类:一般质量项目(如黄酒的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等项目)2019/8/21(3)明确检验方法。产品每一检验项目都明确规定了依据标准和检测方法,有的还根据产品不同特点对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肉制品》中规定了诱惑红测定方法。(4)细化产品检验有关要求或应注意的问题。如《非发酵性豆制品》第7.3.3款规定“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GB/T5009.52中的方法”。2008.9.4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的文字勘误和修改内容2019/8/21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总局发布的勘误通知2008.9.4)产品有明示的质量要求时,判定的一般原则为:a.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b.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c.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d.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2019/8/218、判定原则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判定原则,特别是对不合格产品的问题及严重程度判别更加准确、清楚。三方面分别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判定、标签质量判定、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三种不合格程度判定: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轻微不合格2019/8/21(1)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中无A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2019/8/21(2)标签判定原则对标识重点内容及严重质量问题应检查判定,轻微质量问题采取说明并提示改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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