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讲解刘军liujun35@126.com一、制定背景(一)准则制定的必要性●原准则,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之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一、制定背景●一是统一现有相关准则的有关披露内容。原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结构化主体这一表外业务。一、制定背景●二是优化现有相关准则的披露内容。现有准则披露要求不够全面、充分,只要求披露诸如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要财务信息等有限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例如:少数股东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比例等。一、制定背景●三是完善现有准则披露对象。现有相关准则披露对象不够全面,未涵盖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判和指责。一、制定背景(二)制定的过程●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2011)》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2011)》一、制定背景●2012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披露的目的●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主体应考虑实现披露目标的必要详细程度,以及对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各项要求的强调程度。主体应根据情况进行汇总披露或分解披露,以避免有用的信息因淹没在大量不重要细节中或因将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予以汇总而变得模糊(IFRS12增加此段,即重要性的判断,CAS41无响应描述)二、主要内容解读(二)“其他主体”及“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含义1、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新增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二、主要内容解读●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或相应安排。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经营活动受到限定;设立目标受到限定;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以多项基于合同相关联的工具向投资者进行融资,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集中。二、主要内容解读2、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主要内容解读(三)CAS41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二、主要内容解读●第五条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二)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三)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CAS41的适用范围●子公司(母公司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则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不用重复披露)●联营企业(含FV计量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方(适用)——参与方——重大影响(适用)——不具有重大影响——结构化主体(适用)——不具有重大影响——非结构化主体(适用CAS37)●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二、主要内容解读(四)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1、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二、主要内容解读2、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对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二、主要内容解读(五)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1、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解读:原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而本准则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主要内容解读●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二、主要内容解读2、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二)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三)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二、主要内容解读●解读:重要限制方面,原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则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二、主要内容解读3、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2)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3)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二、主要内容解读4、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下列信息:(1)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2)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二、主要内容解读●解读: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现有准则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等,本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二、主要内容解读5、企业是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2)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企业的子公司也是投资性主体且该子公司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二、主要内容解读6、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1)该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2)企业存在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诺或意图的,企业应当披露该承诺或意图,包括帮助该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二、主要内容解读(3)合同约定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受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当期向原先不受企业控制且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所提供的支持导致企业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决定提供上述支持的相关因素。二、主要内容解读(六)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1、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2)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的性质,包括合营排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以及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性等。(3)企业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二、主要内容解读2、对于重要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