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体系及监管主要内容一、有机农业的历史二、认证认可基本特点三、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修订四、国家认监委下一步工作一、有机农业的历史(一)产生的背景与原因20世纪50-70年代,发达国家。寂静的春天-4000年的农业环境保护人类健康持续发展一、有机农业的历史(二)有机农业的作用食品安全减缓污染,修复环境拉动内需,促进出口环境补偿---洋县,叶榭二、认证认可的基本特点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一)认证的产生—市场经济的产物二、认证认可的基本特点(二)认证的模式企业达标—机构认证—市场接受—政府监管二、认证认可的基本特点(三)认证的作用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谁来传递如何传递传递涠认证制度构成要素:认证基本规范---管理办法认证依据---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认证程序/规则食品加工过程种养殖过程销售环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认证)食品质量认证(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服务认证)有机产品认证(产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可应用于整个食品链中所有组织(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认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体系认证)截止2012年3月,全国食品农产品有效认证证书114477张,获证企业52479家.59255111090772881257680579755371674466117167129697458372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GAP有机FSMSHACCP绿色食品无公害其他证书数企业数三、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的修订(一)背景与现状社会关注发展迅速国家战略?不可知论监管体系问题:全国都污染了,哪有有机?什么都能做假,有机怎么是真的?一年只检查一次,怎么保证365天都符合标准?谁来为有机负责?哪里能买到真的有机产品?对策:从严从紧全过程监管,飞行检查,有人负责眼见为实,过程-批批检测,注重风险统一尺度,减少自由裁量销售也是加工一品一码(二)有机产品认证基本概念1.认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2.有机农业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是指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3.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但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等“非食品”。目前我国有机产品主要是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及调料等。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依据该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证明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而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目前,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制订的《有机农业基本标准》和联合国食品法典(CAC)发布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标识指南》是各国制订有机产品法规和标准的基本依据。目前世界比较有影响的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有欧盟1992年发布,2007年修订的《有机生产和加工条例》、美国《有机食品法案》及其实施条例(NOP法规)、日本有机农业JAS法令等。我国于2004年、2005年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规章、标准,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主要发达国家对有机农业普遍采用认证认可的管理模式,目前有70多个国家(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及印尼、菲律宾、印度、泰国)都制订了有机产品认证法规和标准,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起草法规或标准。到2010年全世界共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523家,数量最多的依次是日本(59个)、美国(57个)、韩国(33个)、德国(32个)。我国目前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23个。表1-1:各地区的有机认证机构数及其获得认可的情况地区总数IFOAM认可日本欧盟认可美国认可非洲103000亚洲1647601913欧洲180111215034拉丁美洲4764610北美洲76617062大洋州124676合计4893799182125来源:Grolink2010(三)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规范1.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和标准体系相关认证部门:主管机构: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行业组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地方认证监督部门有机产品法规与标准: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主要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1]第141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及其他由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GB/T19630—2011《有机产品》。2.有机产品认证规范标准修订的背景问题的凸显:有机产品假冒成本低,消费者识别困难,作为有机产品身份识别重要依据的有机产品标志防伪、追溯性差,加施数量及对象难于控制,致使假冒有机产品成本低,且市场上客观存在,而消费者又难以辨别真伪,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热点;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标准有待完善,对一些条款不够严格、具体,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机产品生产者诚信水平急待提高,持续符合认证要求面临考验,由于我国诚信水平普遍偏低,一些企业仅将获得认证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而忽视了应当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任;夸大、虚假宣传行为一定程度的存在,少数企业和商家缺失诚信,将“有机”作为营销噱头,进行不实的宣传推销;流通领域监管还需加强,部分销售供应商擅自加贴有机产品标志、二次分装,致使假冒有机产品在市场上一定程序存在。可见,随着国内外有机产品认证的不断发展,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规范、标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国内外开展认证、实施监管和国际贸易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同时,近年主要发达国家完成了有机产品法规标准新一轮的制修订,如欧盟2009年开始实施新的有机产品认证法规和实施细则,日本2005年至2006年对JAS法规进行了修订,美国也对其NOP有机法规进行了系列的修改,为满足国际互认和与国际接轨需要,我国相关规则和标准也需进行相应修订。2008年,认监委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GB/T19630—2005《有机产品》标准的修订计划,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其列入2009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认监委组织国内相关认证机构、研究机构和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根据我国有机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对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有机农业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翻译和整理,对我国有机产品标准需求进行了调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同时国家认监委还修订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与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实施规则和国家标准的修订、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认证活动,对保障有机产品完整性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有机产品出口和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也即将发布实施。(四)新的有机产品认证规范、标准特点①严字当头,生产、认证、监管更加严格②可操作性增强,统一尺度③建立了有机产品追溯体系④引入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概念一是生产、加工和标识、销售标准更加严格环境条件-畜禽用水平行生产,转换期,转换计划。---生产单元投入物质:限定条件,附录列表外最终产品:不能检出任何禁用物质残留标志标识:转换标志(第一年内不用),一品一码销售产品:销售证,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申请条件和提交资料—目录内环境要求:监测(检测)水土气现场检查:所有生产活动范围,所有生产季,所有认证产品(非认证有机),检测认证活动:提前报告认证决定:考虑多种风险。统一赋号证书撤销、暂停、注销的情景。5.4.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残留的;(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6)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7)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8)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9)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8.3认证证书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3)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8.5认证证书的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残留的;(2)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3)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4)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5)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8)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9)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11)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12)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三是监管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细化了监督管理部门责任,明确了飞行检查、产品检测、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等监督手段细化处罚条款,增加对进口有机产品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获证企业不诚信、严重违规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在1-5年内认证机构不能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责令撤销可操作性增强,统一尺度认证程序要求更加细化,规则字,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撤销、暂停和注销”及“销售证”、“投入特评估”等内容,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对原先由认证机构自由裁量的内容进行统一要求,如转换期不得缩短,对所有产品均需进行检测,统一环境检测要求,目录,撤销和注销的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等。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并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通过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等渠道实时公布有机产品认证信息,并可查询、验证。引入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概念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证后监督中应依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和方法、企业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