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检查技术规范培训班(第一部分)李钢强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联系方式:1395191642902586902350转8008(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本讲主要内容一、特种作业人员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称之为特种作业人员。注意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异同点。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相关文件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2009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已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中规定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P7)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在“3临时用电管理”规定: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3.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有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5.2.3.1规定:“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c.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等要求。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2.0.4条规定:攀高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规定:5.1.2打桩机操作、指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6.1.23起重机械的操作、司索、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2、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件规定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P9)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3、我省《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规定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P13)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P13)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明确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P7)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2、坚持考核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我省《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两部文件都从考核管理的角度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而未提及考核前的培训工作,其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坚持考核与培训分离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他助考材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P10)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4、关于考核基地的要求:(1)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我省《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17号)明确规定:“有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为考核基地申报条件之一。(P19)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2)考核工作认定问题。我省《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17号)明确规定:五、有关要求中有“未经省主管部门认证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任务。”(P20)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5、证书的特点:(1)全国通用。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P10)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5、证书的特点:(2)证书为个人资格证书,由所有者个人所持。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P10)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管理要求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1)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2)第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P10)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3)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P10)(4)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P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5)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P11)(6)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P11)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四个重要环节:1、培训工作;(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或年度教育培训)2、考核工作;(理论考核与实际操作考核)3、发证工作;(考核发证、换证与证书有效期的管理)4、管理工作(持证后的动态监管工作)。(实习操作、业绩考核、档案管理、培训管理及流动管理等)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近期动态近期将出台《关于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等文件。有关教材将由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组织编写。建设部近期征求意见稿《关于建设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关注技能鉴定工作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异同点。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P21)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P3)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P21)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P21)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P22)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第九条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P22)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定: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P22)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安装(拆卸)告知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P22)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P5)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P7)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基本规定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